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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分析

时间:2022-03-25 12:22:43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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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分析

1. 绪论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自2017年由美国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一直不景气,特别是2011年的欧债危机,更是使全球经济深陷泥潭。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的出口经济严重受挫,因为我国是一个出口导向型的国家,很多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基本上是靠出口订单获得利益。随着国外订单的减少,国内出口企业以及相关产业受到严重冲击。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企业的资金出现紧张,无法承受经济危机的冲击,经营出现困难,急需资金渡过难关。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又没有多少固定资产,所以其很难从银行贷到款。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开始将融资目光投向民间,因此便催生了火爆的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引导,以及国家对民间资本的种种限制,使得民间资本进入了不合规的领域。

2011年以浙江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出现了一些违法案件引起了法律界和社会的关注和讨论,民间资本的的引导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促使国家决定打破现有的金融体制。2017年5月13日国务院再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该意见中共计有36条,为了与5年前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本论文就以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为背景,对民间借贷进行介绍并对其发展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近一两年随着世界经济的下滑,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愈演愈烈,民间借贷风暴从浙江温州开始爆发。江苏、浙江是我国的民营经济大省,从2011年开始江浙地区就陆续发生民企老板“跑路”,而且其中不乏知名的大型民营实体企业。“吴英”案的发生引发了全国对民间借贷的关注和反思,民间资本的引导和利用又被摆上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程。新“三十六条”的细则出台以及7月份出台的四十二条细则的发布,都表明了国家对民间资本的重视,国家开始从政策层面上决心打破国家传统的垄断行业,让民间资本进入。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已成为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和稳定社会的重要力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小企业发展迅猛,截至2017年底已解决75%以上城镇就业问题,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的60%左右,上缴税收接近国家税收总额的50%,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却日益突出。由于目前我国银行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着观念陈旧、专门机构缺失、融资品种单一、金融营销动力不足、过度夸大风险等问题,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存在企业信用过低等先天不足,使得中小企业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在信贷融资上更加困难。

本文的写作目地就是为了介绍民间融资的现状以及民间资本在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以及自己对民间借贷以及其发展的一些个人看法,希望自己的观点能对民间资本的发展有所帮助。

三: 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此论文主要介绍了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第一章主要概括了民间借贷的基础理论;第二章是分析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第三章是本人根据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改进意见。

2 .民间借贷的相关概念和法律知识

2.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2.2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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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2.3 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2012年7月6日数据)。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1.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2.4 民间借贷的业务流程图

3. 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

自古南方地区就是我国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自然民间资本最早也是在南方发达地区出现,在自201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直至去年因欧债危机引起的世界性的经济衰退,导致我国出口严重受挫,而做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中小民营企业大部分又是以出口业务为主,特别是江浙地区。经济效益的下滑导致了资金链的紧张甚至断裂,中小企业主的贷款融资困难问题就越发的突出。国家也开始重视民间借贷和民间资本的出路,而且国家也想借此打破现有的金融体制,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一直以来,人们一提到民间借贷就联想到“高利贷”,现在国内已经有一些城市开始尝试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的对接,使民间资本从”地下”走到“地上”,也使人们改变了过去的陈旧观念,而且还有不少人通过民间借贷来理财,增加自己的财产性收入。

今年,我国在民间借贷问题最突出的温州设立金融改革服务区,率先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国内比较知名的民间借贷公司陆陆续续进驻,例如:福元运通、速贷帮、宜信等。自4月26日成立以来,其他省市派出大批考察团前往温州,复制温州模式。据了解,目前已有广州、福州、成都、鄂尔多斯、晋江等地计划开设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长沙、南昌等地亦摩拳擦掌,悄然筹划。

现如今的民间借贷市场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既有国家金融制度的不完善也有其自身的原因:

1、国家金融体制不健全

我国现在的金融体制是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制,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都是国有资本控制的。其他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金融体制内都是处于第二梯队,而且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由国资为主导。这样的金融体制就导致了银行的绝对垄断,银行的服务水平低,乱收费现象严重而且种类五花八门,其利润来源主要为手续费和利率差,这样低级的盈利模式使得我国银行竞争水平与国外银行相比差距巨大。中小企业要想融资的途径并不多,非常依赖银行贷款。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征,偿债能力弱、融资规模较小、财务规范性差、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等问题,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一般较弱。因此大型金融机构一般缺乏相关的金融服务方案,主要因为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设置了复杂的风控手续,最终实现收益一般较低。目前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一般都是通过地下钱庄、私募基金、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来获取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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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借贷市场不规范。

自古以来民间资本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就起着重要作用,民间借贷的存在是民营经济的内在的需求,因为其很难从银行得到融资。但是民间借贷给普通人的印象并不好,其缺乏国家的认可和引导,普通民众容易将其和“高利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确实比银行利率要高。国内有很多从事民间借贷的公司,很多都通过承诺一定收益来吸收资金来用来放款,但实际上这已经涉嫌违法了。真正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非常少,而真心想为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就更少了。正是大量不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的存在,让人们对民间借贷谈虎色变。

3、民间借贷案件逐年上升。下表为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在2017年至2017年期间受理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自2017年至2017年,滨江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标的额增速迅猛。特别是在2017年、2017年、2017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更是井喷式增长,2017年的案件数量比2017年增长了102%,2017年又比2017年增长了62.8%。涉案金额也大幅攀升,2017年盼涉案标的比2017年增长近10倍,2017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涉案标的均逾2亿。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7年、2017年、2017年分别占年度民商案件总数的23.6%、32%、21%,几乎占据了民商案件的三分之一。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数额总量是巨大的,交易活动频繁,并且每年都在高速增长。

4、民间借贷领域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

在我国专业的民间借贷公司的出现不过几年,其操作模式和传统的金融行业有所不同,资深的民间借贷经理人并没有很多,因为此行业刚兴起,缺乏专业和高素质的人才,无法为理财人士提供科学合理的理财建议和规划,使其理财的过程中加大了风险。其实通过民间借贷理财在如今社会也已经成为人们进行理财的的一种重要选择,可以增加其财产性收入,而这也正是国家所鼓励的。

4 .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的个人建议

1、加大国家金融体制改革

1979年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管理的“大一统”金融体制,实行单一的信用体制,即企业和个人只能和银行发生信贷关系,这就使银行的服务水平底下,管理落后。现如今,国家的金融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外资银行已经落地中国,与国外银行相比,国内的银行还是依靠利差和手续费来赚取利润,而且国民对其服务都不怎么满意。如果,国家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那么国内的金融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国家必须下决心打破现在的金融体制。让国内银行业接受市场的考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等金融行业,使其之间相互平衡,促进金融业不再只是吃利差收手续费,而是能有金融产品的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合理的服务。尤其对待民间资本,国家应给予合理科学的引导,并给予公平的发展环境,让其与国有银行平等的竞争,只有这样国有银行才会懂得去增加自己的厚度,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手段提升自己的竞争水平。国家只有将民间资本进行积极的引导和利用,相信国家的金融秩序会更加井然有条,而且在与国外同行进行全面竞争时,不会不堪一击。

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要想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那么首先国家应该在法律层次上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并且要研究出台一些合理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国家就可以根据法律严厉打击违法犯纪

的民间借贷公司,同时也要大力宣传和扶持那些一直遵规守法、为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企业,使他们做大做强,让有实力的企业开办金融机构,发给他们金融牌照,让其变为金融机构,给他们更大的平台去发展,引领民间借贷的正确发展。

3、健全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应该对其进行完善。无论对待什么样的金融机构,都要一视同仁,不应该对国有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甚至违法时只进行象征性处罚,而对民营资本进行不公正打压。国家也应该加大反腐力度,行政执法部门对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要从严从重处理,因为此领域的犯罪更有隐蔽性和危害性。

4、重视民间资本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

国家的金融教育不能只停留在过去,教育部门应该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进行教育改革和试点,打破常规的教学模式,在日常教学中引入民间借贷的课程,让民间借贷让大家所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阳光的民间借贷,同时也可以引导更多的人去关注民间借贷,去让民间借贷完全的走入“阳光”下,让大家知道什么是正规的民间借贷,不再谈虎色变。

结论

在我国,民间资本一直未受到国家的重视。时常对其进行打压。近些年来,民间资本走上炒的的道路,将国内的物价和房价推高,产生了经济泡沫,南方民营经济体无法得到资金来发展实体产业,进而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再加上现在经济不景气,更是使得借贷成本大幅度提升。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改善民生的主要力量。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国家不应该只靠有限的国有及主要商业银行来对广大的中小企业进行信贷支持,现在的银行为了实现利益和降低风险,都会对中小企业有歧视。因为中小企业规模有限,贷款额度小,而且没有多少固定资产,因此银行非常不愿意对其授信,因为又耗费成本风险又大。

民间资本虽然总量很大,但也分布非常广,缺乏引导和方向,因此导致民间资本到处流动,将国内物价炒高,对我国CPI的增长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如果国家再不打破行业垄断,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那么混乱无序的民间资本将会继续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大量民间资本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而中小企业又融资无门的尴尬境地。

幸好,国家现在又将金融改革纳入日程,而且力度前所未有。国家温-家-宝日前就指出,要打破金融垄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而且相关部委也开始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家传统的垄断领域,给民间资本更多的出路。现在国家多个城市再进行金融改革,继温州、珠三角被国家列入经融改革实验区后,泉州、武汉、长沙等多个城市都吹响了金融改革的号角。

目前,在民间金融领域中,民间借贷业务市场广大,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是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时的最好选择之一,很多的有钱人也通过民间借贷来实现了理想的收益。虽然,民间借贷市场生意旺盛,也有很多的相关服务公司,但真正拥有完善业务流程、高素质的服务团队、和成熟的合同的公司很少,而且对于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近些年,国家和相关专家学者都对国家金融改革献计献策,中小企业也翘首以盼。只要国家坚定打破金融体制的决心,并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强有力的执行,我相信民间金融真的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

民间借贷的现状与规范化发展2017-05-16 13:23 | #2楼

一个个鲜活的例子,向我们昭示着民间借贷它强大的影响力。面对如今民间借贷中介的种种发展乱象,借贷资金大量的流入非实体经济,导致其大肆投机,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提出新课题,合理规范民间借贷行為,使之成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是当前值得热门热烈探讨的话题。文章通过对当今民间近代的现状与原因进行分析与总结,提出几点促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具体措施。

从2017年开始,浙江省丽水集团杜益敏因非法集资诈骗罪7亿元被终审判决死刑后,民间借贷行為一发不可收拾。如2017年台州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元被判处死刑;2011年,丽水银泰因非法集资55亿元被判死刑等。然而这些重刑并没有阻挡非法集资的演变,反而时愈演愈烈。从2011年4月起,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的企业倒闭、关停和逃债现象引发的危机再次把民间借贷推到了风口浪尖。这些都在向我们警示着,在我国全面发展小康社会的同时,如何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行為,并使其规范化发展是促进我国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前提。

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形成原因

民间借贷,又可称“民间信用”,是个体与集体之间采取面议或直接交易的方式而相互提供的信用。近年来,随着企业和个人财富的逐渐增加,产业资金与金融资金加快转化,金融资金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致使民间借贷长期存在。它的存在与发展,固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的结构相关,但更多是其自身特殊的竞争优势。如大量非正规财务信获取快、手续便捷、交易成本低、方式灵活,且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

1 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第一,民间借贷融资规模大。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达到了7.76万亿元,且同期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4.17万亿元,其中属于非银行性资金融资就占了46%,这也就说明了民间借贷形式在非银行性资金融资中所占的比例也是相当大的;第二,由于民间借贷需求日益增大,从而导致借贷利率逐渐升高。其中,温州的民间借贷现象就是全国民间借贷整体情况的缩影。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已经高于法律规定借贷利率的4倍,属于高利贷范畴,并且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第三,民间借贷交易的自发性和隐蔽性,由于资金大量需求,而银行金融体制无法满足大部分企业的资金需求,因此,多数民间借贷主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就与借贷方采取隐秘交易的方式实行交易;第四,由于借贷资金多用于弥补企业中流动资金的不足或是一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性经营资金,因此,民间借贷的期限逐渐朝着短期化形式发展;第五,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因此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也是不一致的。就如在一些民营企业较发达的地区,它的民间借贷规模是最大的,而像上海、北京等具有较多正规金融机构且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大型城市,它的民间借贷发展规模就相对较小。

2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成因

民间借贷的长期发展是在社会、历史等外在因素和其自身的内在因素的双重影响下而愈演愈烈的。第一,现有资金供给无法满足大量的资金需求。资金本身作為企业与个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性稀缺资金,对企业与个体经营户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资金配置却长期以来都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至于银行性借贷无法满足借贷户的需求,只好转向民间借贷;第二,广泛的市场需求和盈利型动机驱使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资金使用方在经济形式出现波动或信贷紧缩的时候,它的需求趋势也就逐渐加强,从而就為民间借贷提供了广泛的市场。而投资方从个人经济利益考虑,认為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少,若投资股票又风险大,因此,他们更希望将钱投入民间借贷以获得高额利润;第三,社会习惯和简单便捷的手续促使民间借贷长期的发展。中国传统典型的“乡土社会”习惯导致了亲朋友好之间的民间借贷形式发展市场大,而民间借贷所特有的操作简单、交易方便的特点更是符合那些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借贷主体的资金需求。

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构想

面对民间借贷发展势头的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的健康稳步发展。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发展逐渐走向规范化、法律化。第一,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规,如《贷款通则》和《放贷人条例》等,使民间借贷法律化和阳光化,同时也要对一些非法高利贷者给予严惩,以维护社会安定。而对于那些小额贷款公司,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适当的放宽限制,使其稳步发展;第二,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并鼓励民间投资。政府可适当的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与金融体制改革,积极為民间社会的资金有效的进入投资市场,為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促进资金市场的快速发展;第三,强化利率管理体系,规范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可允许其在相应的利率范围之内开展,加强对其进行管理,严厉惩治个别高利贷行為。同时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加快利率的改革步伐,最大限度的将民间闲散资金吸收进相关的金融机构;第四,加强宏观调控与监管体系,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建立民间借贷监控系统,对其随时进行监控和警示,将封、风险遏制在萌芽阶段,确保良好的金融秩序;第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多种所有制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明确担保监管机制,对于诚信度高的个人与企业,政府要推行各方面的优惠政策,以维护民间借贷的稳定性。

结束语

民间借贷作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对社会的发展还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但是,若民间借贷变得扭曲无序,极度泛滥,它就必然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為保障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法律化管理,让其更好的為我国社会经济服务,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好发展和社会的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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