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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时间:2022-03-25 12:24:46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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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 。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 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也提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2年至1995年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一度出现繁荣状态,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到了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农业保险由其中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构调整,停办了一些亏损的险种,从此,农业保险的规模逐年呈现负增长。由一于损失率高,如果保费按照损失率来制定,农民保不起;

但降低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这就形成了一个无法

实现的商业保险市场。总之,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完全的商业保险市场体系,因此,需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1.4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农业保险的试点发展阶段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4年中国保监会遵循“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四川、浙江等9省市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工作。2004年到2017年,连续七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要求,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了飞速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农保组织形式日益多

元,功能作用也得到有效发挥。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我国自1982 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 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农业保险在我国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对农业保险实行专门立法。农业保险的内容只是体现在《保险法》、《农业法》中,《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些规定内容简单。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也没有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性质,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许多问题出现法律真空,如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 如果政府运用行政管理方式向农民收缴农业保险的保费, 容易被农民认为是加重负担而无法开展。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被保险人参保率、保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也没有法律约束,被保险人“骗保”只是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起不到根本效果。法律法规的缺位极大影响了农业保险规范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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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缺乏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 通常根据不同险种实行分类财政补贴。而我国由于没有财政补贴的特殊政策,农业保险同一般商业保险一样, 服从于国家统一的财政政策, 农业保险的连续亏损只能靠其它商业保险险种的盈利弥补, 极大地挫伤了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或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必然导致此业务的萎缩。由于缺少财政补贴政策的直接扶持。使农民受经济条件约束,无力投保高保险费用的农业险,而保险公司又受高赔付率的影响,无法承保低保险费的农业保险,致使我国农业保险处于两难境地

2.3 农业保险管理难

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政府、保险公司及农户三者之间的权利及义务,要实行有效的管理,将面临以下问题:农村区域广,这给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定损理赔均带来一定的难度。有利益冲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 涉及到保险公司以及入保农户双方的利益。社情较复杂,由于险情

复杂灾害发生时的故意行为与和偶然事件在操作中很难界定。

农业灾害特别是自然灾害与气候密切相关,灾后定损时,就是受灾物种的生长期、物种数量、质量、面积均难以准确度量。保险制度不健全,全国尚无统一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地方也未建立简便、合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没有管理机构,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个新的政策, 政府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经费。缺乏筹资机制,目前还没有形成合理、简便、有效的投保方式。监督机制不全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点,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2.4农民认识不到位

在认识上,种养业大户均能接受政策性农业保险,而大多数分散经营的农户且认识较差。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风险观念淡薄以及对政策持怀疑态度。

2.5农险专业人才匮乏,业务质量低下

目前我国的人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 愿意留在农村发展的较少, 而发展农业保险要求一批既了解农民的实际情况,又熟

悉保险;既要遵循国家农业保险的政策,还要善于宣传;既要知道保险的内容和条款,还要了解农村的现状和农民的心理的保险人,而这样的人才现在是少而又少。2000 年,全国从事农业保险的专门人才有9 000 余人,县以上每个行政区平均只有3 人。这么少的农保人员处理全国8 亿农村人口的农保业务,其工作量之大是可以想象的。没有足够的保险专业人员开展保险业务无法提高业务质量, 更影响经营范围的扩大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提高业务质量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业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没有高素质的业务人才管理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业务风险高、经营亏损严重的局面就不能得到改善。

三.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3.1 健全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关于商业性保险的法律,不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方面保险公司不愿按商业性经营原则进入险种较少、风险较大、成本较高、政策性较强的农险市场,有的甚至被地方政府作为“乱收费”而强行停止;另一方面农户也因险种较少、费率较高、理赔屡见不鲜、防险意识不强等原因而拒受农险业务,需求动力不足。因此,政府应尽快颁布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险种,由政府对其提供保费补贴、业务费用和免税支持,并配套经营规则,以便实际操作有章可行。

3.2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并给予财政支持, 是WTO 对农业扶持的重要绿色通道。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机制。在财政支持的方式上主要有三种:其一,提供保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其二,提供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减轻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单独核算、专账专人管理。其三, 提供再保险费补贴以及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解决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

以分散的问题。在财政补贴的比例上,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合理调整各级政府之间的补贴标准:对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应当大一些;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可以小一些。政府应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别的准公共-产品, 采取免征或少征农业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的积累功能;放松放宽并积极引导农业保险组织资金的运用, 增强其资金的增值功能; 利用财政补贴、金融手段来扶持其发展,增强农业保险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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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坚持多种形式和建立互保机制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额率高、损失程度大的特点,加上近几年来自然灾害有逐年加剧的趋势,仅靠政策性农业保险承担全部农业风险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要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要以农业保险为导向,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业专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行“自愿缴费、合作共享、自我管理、专户监管、滚动发展”的经营机制,真正形成组织多形式、所有制多结构多层次、融资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新格局,为广大农民提供全方位、多领域、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需求。

3.4 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

农业保险作为社会福利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信息分布和传递不平衡,信息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仍不熟悉, 由于对保险的不了解给农村保险业务发展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各级各部门应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有效载体,多渠道加强农业保险作用的宣传,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引导农民认识到农业保险是保农、促农、转移分散风险的重要途径,从而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农业保险;要全面开展农民素质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 加强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

我国有8 亿农村人口,人口基数大,即便是参保率不高,参保人数仍然不少。由于农业保险缺乏专业人才,遇到多起理赔事件时,人员上往往出现捉襟见肘;同时由于专业知识有限,理赔过程耗时太长,对于具有明显季节性的农业生产而言时效性不强,这样既无法提高业务质量,又影响经营范围的扩大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因此政府要认识到培养专业化农业保险人才的重要性, 要加快培养专业化的农业保险人才, 积极吸纳优秀人才进入到农业保险人才队伍中

3.6 加强协调管理和开展指导服务

农业保险是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保险模式,不同于商业性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定损理赔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明确职责,通过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依托镇村两级,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驻村干部、农技人员的作用,共同做好政策宣传、风险防范、现场勘查、责任界定、定损理赔等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条不紊的开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 4 结语

农业保险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作用不言而喻, 但我国农业保险的运用还不是很普及, 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层次也还不高。要想促进农民增收, 保障农业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就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随着中央对农业保险的重视不断加深,相信在未来几年,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将会对解决三农问题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2017-05-16 13:25 | #2楼

一、农业保险概述

农业保险是指专门的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直接受保对象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对象。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由于农业自身的特性和中国的地理环境使农作物经常遭受不可抗性的自然灾害。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了三轮农业保险的试验,使得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险种已涉及种植、养殖等多个领域。

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一)赔付率高,承保业务亏损严重

据调查,2017年河北省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同比增长378.53%,远远超过保费210.61%的增长率,赔付率达91.24%。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综合赔付率超过110%(保险界公认的盈亏平衡点为70%),2017年—2017年4月承保亏损合计达2510.5万元。

(二)财政支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发展动力不足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主要方式是政府支持和财政补贴,方式较单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地方政府的政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并且部分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甚至被挤占、挪用,资金到位率低,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偿付能力。

(三)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农民保险意识薄弱

农业生产者经营规模小而散,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经济价值低,使得农户投保意识淡薄,自愿缴费积极性低,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而且我国农业发展落后,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最终导致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所以给农作物投保对农民来说实属有心无力。

(四)保费收入低,规模化经营受限制

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险种少、覆盖面窄且承保率偏低,导致保费收入过低甚至亏损;且受我国农业发展状况的影响,农业保险公司规模化经营受制约,无法有效扩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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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法制缺失、有效需求不足、化解风险能力差、巨灾保险支持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如四川省到2017年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26.26万,按19791959户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仅为0.47元。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由于农民还存在着“一旦遭灾,会有政府来救济”的依赖思想,因此,不少农民认为购买农业保险没有什么必要。二是农民的经济收入低,因而投保能力较弱。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的保费率一般为8~15%,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费率仅为4%,这就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农民土地经营规模偏小且零星分散。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截至2017底,中国耕地面积为1.22亿hm2。据调查,全国平均每个农户耕种0.61hm2土地。被分割为8.99块,平均每块面积为0.068hm2,这种过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格局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二)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配套政策的保障

国际上,凡开办农业保险的国家,政府都将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等措施配套实行,一些国家甚至明确规定,不参加保险就不能贷款,不参加保险就不能享受灾害经济。这种由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计划,对农民吸引力大,约束力强,动作效率高,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我国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农业基础设施、救灾救济和价格补贴等手段抵御农业自然风险,对通过保险转嫁以分散风险的方式则运用比较少,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各种支持十分有限。在政策上,农业保险业务,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待。政府也没有像相关的财力投入和扶持型政策,如补贴保费、管理费、支持再保险、允许经营健康险等。

(三)农业保险的水平较低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单调,保险范围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造成的损失

未列入保险责任以内。一是农村保险市场主体不够健全。目前绝大部分县级及以下保险分支机构仅是展业单位,机构配置不全,服务功能弱化,经费、车辆和人员配置仍然不足。二是农村保险服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仍不能适应农村保险发展的要求。三是农村特色的保险产品匮乏。许多保险产品缺少差异性和适应性,城市和农村同一条款费率,缴费高、期限长、偏重投资理财,与农村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

(四)农业保险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2002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笼统,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定,忽视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试验普遍存在着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问题,业务开展波动较大,很难正常运作下去。2017年底,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但至今没有出台。2017年初的雪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过千亿元。尽管保险业在雪灾救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覆盖面较窄,赔付总额占雪灾损失还不到2%,远低于全球同类灾害中保险赔付超过30%的平均水平。另外,在农业保险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这样,就容易出现出现逆向选择,发生道德风险。据有关专家统计,就农作物保险赔付这一项,其中道德风险所占的比例就高达20%,在牲畜赔付骗赔现象更为严重。以上问题的存在,归其原因,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适应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

四、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农业发展现状比仍然存在着农业保险覆盖面低,农业保险的规模过小,保险保障水平很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所以针对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说,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2017年开始酝酿的农业保险条例也尚未出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农业保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形式、资金运作、保险费率厘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不明确,甚至有的地区开办农业保险存在较强的随意性,影响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农业保险条例》在2011已列入了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2012年也同样被列入。他预计,这一条例将很有可能在今年问世,这将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因此,他建议尽快颁布实施。 其次,各省市区应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及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的责任,各主体的保费负担比例,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监管责任,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农业保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长效机制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建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常规项目,明确每年财政预算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比例。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投入要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长。增加对西部落后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农产品保险的补贴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投入比例。尝试建立省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统筹制度,省市区财政拿一部分,其余部分根据各县(市区)财政状况,分配农业保险保费统筹数额,财政状况好的多拿,差的少拿或不拿。统筹起来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上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三)加大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支持力度

要研究制定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给予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将机关车辆保险等赢利稳定的险种交由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经营,弥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

五、结论

本文通过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发现农民对农业保险购买率低,对农业保险缺乏了解。通过分析,发现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法律制度,农民年收入、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保险理赔以及是否必要购买保险。从分析对策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农业经济仍以小农经济为主,农民收入依然较低的情况下,“政府拉动型”农业保险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当促进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使农民增强对农业风险的认识程度,从主观上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此外,政府应扩大宣传,让更多的农户认识和了解农业保险。从试点地区做起,让农户亲眼见证农业保险的好处,对农业保险的进一步推行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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