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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怎么界定

时间:2022-03-28 02:32:36 合同与试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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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怎么界定

  主合同是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则相反,是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怎么界定,供大家阅读!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怎么界定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的界定

  一、从合同的特点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从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1、成立的从属性:从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2、消灭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

  3、处分的从属性: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处分,如无特别规定其效力及于从合同。

  二、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区分,主要意义在于认识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的从属性,即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

  三、主从合同的仲裁管辖问题

  1、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主从合同的关系是基于内容上的彼此实质联系,又多体现在确定合同效力、诉讼时效和反映依存关系等方面。

  2、主从合同均为合同,均需符合合同的要件,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而且合同属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综合同体,从合同从效力等方面附属于主合同,基于权利的可放弃性及选择性,主合同权利人即可以选择一并起诉或申请仲裁从合同当事人,也可有先后顺序,抑或放弃权利,因此,在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且从合同无仲裁管辖约定的情况下,仍要受主合同仲裁管辖的约束就明显不合法,也不合逻辑了。

  3、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可见,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是独立存在的,从合同当然可以独立选择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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