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报到证

时间:2022-10-20 15:42:39 王娟 接收函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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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报到证

  “报到证”由原来“派遣证”转化而来,是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也就是统招生)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就业报到证,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作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委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统招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是用人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口的有效凭证。《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作用如下:

  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方案的学生(统招生)。

  凭报到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粮油迁移手续等。

  具有毕业资格。

  档案内存在的证明。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报到证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当地省级日报上申明作废,然后由学校上报省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予以补发。

  报道证获得条件

  一、毕业生获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简称《就业报到证》)的条件:

  (1)是国家计划内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大学生;

  (2)已经完成学业,取得了毕(结)业资格;

  (3)属于择业期内的毕业生(毕业2年之内)。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根据省、市(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简称就业办)的要求报送预计毕业生数据。

  三、以省、市(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材料或以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在校大学生材料为依据,就业办审核高等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报送的毕业生名单。

  审核内容如下:

  (1)审核学生是否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全日制大学生;

  (2)审核高校就业工作部门提供的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凭证;

  (3)审核高校就业工作部门提供的大学生就业协议、用人单位接收函或生源地证明。

  四、自治区就业办为通过审核的毕业生打印就业报到证。

  五、自治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高校就业工作部门负责联系办理。

  报到证:

  1、不能正常毕业而只取得结业证的学生暂不签发报到证(在取得毕业证后三个月内再提出派遣申请);

  2、继续升学毕业生(考博、申请博士后)不签发报到证;

  3、申请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

  扩展:就业报到证作用

  1.“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证明。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须持“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手续。

  2.当地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3.学校相关部门依据“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

  4.“就业报到证”正页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上面的日期是工龄的开始年限,与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交纳年数都有关。

  5.“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必备资料。

  6.“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证明,“就业报到证”中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就业报到证”的有效期一般为毕业后两年时间内(即2008年毕业生到2010年6月30号,2009年毕业生到2011年6月30号,以此后推)。

  7.“就业报到证”可以改派,改派手续为;

  (1)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改派表或就业协议书上盖章;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盖章;

  (3)学生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8.非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社会人士参加自考或成教没有报到证,报到证是中国特色的产物,只有中国统招高校才有。

  9.留学归国学生归国后可咨询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机关(如:北京市教委、天津市教委、河北省人社厅等)办理相应学历的报到证。

  注意事项

  大学生毕业时,会从学校领到由教育部门签发的报到证。这是毕业生到人事部门和工作单位报到的唯一凭证。一旦报到证不见了,不仅无法到单位报到,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而且还会影响到干部身份的确认、工龄计算,以及工作一年后的转正定级、档案工资的调整等。按规定,毕业生需在择业期内办理报到手续[6]。

  派遣原则

  落实到省直和中央驻各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直接派往接收单位。

  就业报到证正面图落实到市、州所属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派到单位所属市、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派往单位所属市、州教育局)。其备注栏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

  落实到回生源地择业的,将其派回生源所在省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办理

  要求

  (1)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如用人单位无人事权,不能接收档案,还须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签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用人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则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处签章)。

  (2)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另外还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定“就业协议书”,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签好后的“就业协议书”要一并带到省校就业指导中心。

  (3)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本人申请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应提供书面申请。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包括2017后统招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并取得毕业文凭者,毕业离校时,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按取得的自学考试学历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在学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但毕业时尚未能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本人要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在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全部规定课程考试并取得毕业文凭者,且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也可按自学考试学历发给报到证。

  就业报到证反面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包括2017后统招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或在毕业后三年内获得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且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本人可凭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相关材料到省人事厅申请办理高一层次学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上的毕业学校统一填写为"全日制普通高校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按自学考试学历登记签发的就业报到证,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程序

  (1)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基本情况;

  (2)毕业生所在的学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

  (3)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确认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约定的其他条款;

  (4)毕业生所在的分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予以登记备案;

  (5)将“就业协议书”交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开具介绍信;

  (6)毕业生持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介绍信、“毕业证”原件、“就业协议书”到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

  补办手续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慎遗失,需补办“就业报到证”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三年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

  (1)本人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开具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

  (4)毕业生本人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补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2、三年择业期外:

  (1)本人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毕业生本人到学校研招办复印当年经省级招生部门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研招办的公章。

  (4)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补发“就业报到证”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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