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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奖惩制度

时间:2022-03-09 17:47:14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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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驾驶员职业技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应制定规范的驾驶员安全奖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驾驶员安全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驾驶员安全奖惩制度

  驾驶员安全奖惩制度 篇1

  一、惩罚制度。

  1、严禁迟到与早退,违者罚款20元/次。一年中有10次违规或一个月累计达到3次违规者,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严厉禁止旷工,违者罚款200元/次。一年中旷工5次或一个月累计旷工达2次者,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3、上班期间应由车队长统一实行车辆调配,任何司机无权私自将所用车辆开出公司,如若正遇车队长不在办公室且用车部门需要紧急用车的情况下,也应告知用车部门电话通知车队长。如果在车队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开出公司,视情节严重处以50-200元/次的罚款,以此而造成的对车辆的破坏或人身伤害,一切损失由违规者自行负责,公司并可视情节严重选择是否继续劳动合同,违此规定4次者,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上班期间,驾驶员除工作出车外,均必须留守在工作岗位上,如若要外出也要先请示车队长,并必须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车队长进行统一调度。如果在车队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或即使在车队长知情的情况下,驾驶员因非工作原因在外超过1个小时者,可直接按旷工处理,如果外出不开手机者,视情节严重处以50-100元/次的罚款。每个驾驶员一个星期只有3次这样的申请机会,请大家合理安排。

  5、严厉禁止疲劳驾驶,若有客户投诉开车过程中打瞌睡的,没有精神的,视情节严重处以50-200元/次的罚款。

  6、严厉禁止酒后驾驶,若有发现,或者客户投诉的,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7、禁止驾驶员开快车和飚车,如果有同车成员投诉车速过快的,视情节严重处以20-100元/次的罚款,因此而产生的车辆刮擦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8、驾驶员应主动保持车内的卫生清洁,尽量少在车内吸烟。如有客户在车上,驾驶员则因先征求客户的同意,才能在车内公共场所吸烟,如若客户不同意,驾驶员则应主动带头禁止在车内吸烟。此条例如有客户进行投诉,则处以20元/次的罚款。

  9、必须统一服从车队长的调度命令,不听命令或者车队长下达命令后不执行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10、为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禁止接听手机,更应该禁发短信,如有客户投诉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

  11、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自己所保管的车辆交与车队成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视情节严重处以100-200元/次的罚款,因此而产生的车辆磨损费由违规者自行负责。如若交与不会驾驶的人员学驾驶,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二、奖励制度。

  1、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凡在这一个季度内没有上述任何一项违规的,全都给予100元/人的奖励。每一年再进行一次大的评比,凡在这一年都没有上述任何一项违规的,公司再给予200元/人的奖励

  2、每个季度进行的总结评比中,由车队长根据这一个季度的出车情况和表现情况提出4位最佳驾驶员的候选人(车队长和该季度有过违规的'人不在此提名范围内),由全体驾驶人员进行不记名投票,票数最多者给予200元的奖励。同样的,每年也要进行一次大的评比,所有这一年内没有过任何一项违规的驾驶员都可以参与评比(车队长除外),如果全年中没有无违规的驾驶人员,则由每个季度的候选人参与评比,由全体驾驶人员进行不记名投票,票数最多者给予800元的奖励。投票决定权按照司机40%,车队长30%,长丰公司30%的比例来决定。

  3、连续2年未出现任何违规的或者获得过5次季度最佳驾驶员的,公司可以与该名驾驶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4、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车”评选活动,由服务公司车辆组结合所有使用车辆的维修情况进行评比,维修费用最少者给予200元的奖励,全年进行一次大的评选,维修费用最少者给予500元的奖励。

  驾驶员安全奖惩制度 篇2

  第一章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公司驾驶员、车辆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车辆安全管理考核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驾驶员、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公司驾驶员、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章 一般规定

  发生违反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属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且损失低于10000元(含)者定为一般交通事件,发生人身重伤、车辆丢失等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或损失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件定为重大交通事故。

  第五章 责任划分

  一、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车辆负责人、驾驶员进行培训、驾驶证取证、车辆保养、定检、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保险索赔等工作。

  二、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驾驶人员资质、交通违章、车辆配置常用工器具、车辆应急物品、车辆卫生、日常培训等检查监督工作,是车辆安全管理监督部门。

  三、各分公司分别是本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是考核实施细则在本部门的直接执行者。

  第六章 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部门考核实施细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应对驾驶员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职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规的自觉性,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联系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定检,及时进行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等工作,及时进行车辆技术档案和有关台帐的建立、管理和监督。未按要求完成或未按时完成上述工作,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二、公司各个部门对本部门车辆负责人、驾驶员具有直接管理责任,如车辆发生刮擦、碰伤、翻车、严重损坏及严重交通事故,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因管理不力导致本部门出现交通事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发生交通事故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条 车辆驾驶人考核实施细则

  驾驶员应模范地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驾驶员要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存在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严禁酒后开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500元,予以辞退;

  二、严禁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不高于90km/h,省道不高于60km/h,乡村道路不高于40km/h,山区道路不高于30km/h),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以罚款200元;

  三、严禁开斗气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四、严禁疲劳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五、严禁将机动车交给非内部驾驶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200元;

  六、未经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0元;

  七、遇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尽量不出车或少出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强行出车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例会者,一次返款200元;

  九、根据公司准驾制度,行车时车辆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如因忘记携带,被交管部门处理,主要责任由车辆驾驶人个人承担;发现手续不全,强行出车被交管部门处理,全部责任由车辆驾驶人承担;

  十、驾驶人驾驶车辆超限超载2次者,到公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写出检查及保证书;

  十一、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被盗,车辆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 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司办公会确定考核结果,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不因事故后的处罚而免除。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对遵守交通规则,一年内无任何交通事件,经公司办公会确定给予一定奖励;

  二、提前预见危险,并及时提醒驾驶员注意,避免事故发生,经上报批准,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 检查与评价

  一、本制度由公司技保处负责检查本考核细则的执行情况。

  二、本制度由公司技保处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驾驶员安全奖惩制度 篇3

  为了全面提高驾驶员职业技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安全行车,制定以下制度:

  1、司机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驾车,严格按交通规则行车,严禁抱侥幸心理违反交通规则随意行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宁让几步,不抢一步,时刻崩紧安全这根弦。

  2、车队每年组织1—2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讲座,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保证行车安全。每月对车辆进行安全大检查,防患于未然并做相应记录。

  3、出车前司机要仔细检查车辆情况,确认车辆性能良好后方可出车。严禁开快车,严禁弯道超车,严禁在隧道内超车,严禁驾车时交谈说话,要集中注意力开车。

  4、严禁酒后驾车,发现驾驶员酒后驾车的,处以罚款500元;酒后发生事故者,公司从重处罚;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拘留的',解除劳动合同。

  5、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原则上承担全部费用的10%(无责任除外);车辆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或因操作不当所发生的事故,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费用的20%,并调离本工作岗位,交人力资源部待岗。

  6、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出车,一经发现要写出书面检查;私自出车发生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属于重大事故的,司机调离岗位交人力资源部。

  7、驾驶员没有按照指定停车地点停放车辆或没有把车停放在安全地点所发生的事故或发生车辆丢失,本人负全部责任。

  8、交通违章处罚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驾驶员安全奖惩制度 篇4

  为了激励公务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驾驶员的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广大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安全的完成公务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使公务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可以安全完成。为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偏重一线职工的宗旨。经研究决定,特制订安全奖惩制度如下:

  一、车队驾驶员处罚规定

  1. 驾驶员在工作及保养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不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及车辆的正常行驶。

  2. 驾驶员不按规定执行而损害公司形象,无理取闹、打架、吵架、影响工作的;

  3. 车辆保养时驾驶员不在场或保养不及时的;

  4. 把脚放在方向盘上等不文明行为者;

  5. 空车长时间等待未及时熄火或关空调者;

  6. 不按交通规定,超速行驶者; 违反以上6条规定者,月违规三次将通报批评,月违反五次者加倍处罚,超过五次者待岗反思或进行辞退,待岗反思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被公务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查获违章并通报的扣除本月基础奖金;

  7. 凡被交警队抓拍没有处理的违章,暂扣年终奖金,处理后拿凭证予以补发年终奖金;

  8. 被公务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查获违章并通报的`扣除本月基础奖金;

  9. 有责任性投诉者扣除当月基础奖金。

  10. 被新闻媒体曝光者扣除当月基础资金。

  11. 立案事故不予发放当月基础资金。

  二、车队驾驶员奖励规定

  1. 驾驶员实行季度奖励。本季度安全行车无违章、无责任性事故,公司将在每季度予以安全奖励XXX元,对工作认真、无事故、综合表现较好,在年终将授予优秀驾驶员称号,并奖金XXX元。

  2. 积极维护公司信誉及时举报违反公司或车队规章制度者,在给予举报人绝对保密的前提下奖XXX元.

  3. 采取正当的措施及时避免了一些重大事故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奖励或通报表扬.

  驾驶员安全奖惩制度 篇5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形象,打造服务品牌,根据《温州医学院车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驾驶员的考核与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有奖有罚的原则。

  第三条 驾驶员的考核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情况、履行职责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等。

  第四条 考核方式包括日常巡查、突击检查、师生问卷调查、受理投诉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每月汇总一次。

  第五条 对考核结果实行奖扣分制度,并作为发放岗位津贴、奖金、评选先进、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奖扣分标准按照《驾驶员考核奖扣分表》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分值:

  1、车辆服务得到处级及以上领导认可,并以书面形式建议后勤发展处予以表扬的;

  2、车辆服务质量调查满意率高于95%的;

  3、在参加抢险救灾或处理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4、积极为车队出谋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明显效果的;

  5、积极参加各类比赛,并取得一定名次的;

  6、全年没有被扣点数的;

  7、其他可予以表扬奖励行为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事业编制的驾驶员退回人事处,学校聘用的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

  1.一年内超过6次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或在一个记分周期(一年)内超过12分记分处罚的;

  2.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驾驶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超过10000元的.,或在一年内发生3次交通事故的;

  3.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处理或报告,逃离现场,或故意破坏现场,伪造事实的;

  4.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

  5.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6.因驾驶员自身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发生机务事故,应承担金额超过5000元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机务事故的;

  8.当年累计奖扣分超过18分的。

  第八条 驾驶员每年12分的基准分,中途进入我校的驾驶员按照每月1分乘以当年所剩月份数为基准分。当年累计奖扣分超过基准分的,超过部分按照每分100元扣发岗位津贴。试用期驾驶员试用期满奖扣分累计超过5分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聘用。

  第九条 驾驶员公车私用的,私自出车、借车的,每次处罚500元。

  第十条 驾驶员全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小于(含等于)3次的,年终发放安全奖500元。被评为温州市安全驾驶员的,另行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汇总一次驾驶员奖扣分数,并进行以下奖励。

  1.推选各级各类先进时,按照分数从高向低排序,分数高者优先推选。

  2.设立年终奖。按照分数从高向低排序选前3名,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

  第十二条 驾驶员的奖扣分由车队长具体负责,并制表登记。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核实,按照规定奖扣分,并书面通知驾驶员本人。被奖扣分的驾驶员,如对奖扣分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后勤发展处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后勤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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