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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校考勤制度_高中学校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01 21:13:54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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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校考勤制度_高中学校考勤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对全校教职工出勤情况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更好地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应制定规范的高中学校考勤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高中学校考勤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中学校考勤制度_高中学校考勤制度范本

  高中学校考勤制度篇1

  一、考核办法

  1、为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了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本着公平、客观的原则,认真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并在严格的制度管理中渗透足够的人文关怀,在积极构建和谐校园的前提下,切实做到教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年级部主任负责本年级任课教师和行政值班人员的考核;各处室主任负责本处室人员的考核;学校考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年级部和各处室工作的考核,并不定期地抽查全体教职工的日常出勤。

  3、考核工作实行周上报、月公示、学期通报制度,各处室、年级部主任认真做好考勤记录,每周将考勤结果上报到行政办公室。学校考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小结一次,及时在校内公示,学期末进行汇总,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二、坐班制度

  1、任课教师坐班时间:上午7:30-11:30,下午15:00-17:30。

  2、班主任早自习要根据学校作息时间提前10分钟上班,其它时段按照任课教师坐班时间执行。

  3、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包括收发员、年级部值班人员)坐班时间:上午7:30-11:50,下午14:30-18:00。

  4、门卫、保洁工、餐厅管理人员、公寓管理人员等,按照本部门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和坐班。

  5、值班、值勤教师及管理人员,应按值班、值勤的要求上班上岗。

  6、所有教职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上课期间,学校实行门禁制度,门禁时间为上午8:00-11:05,下午15:00-17:30。

  三、请假制度

  1、请假程序

  ①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需递交书面请假条,申述请假理由及需假天数,经学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确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

  ②任课教师向年级部主任请假,其他人员向所在处室主任请假,副校长向校长请假,校长外出向县教育局局长请假。

  ③请假需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生效,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3-5天由校长审批,5天以上者,本人递交书面请假条经学校审查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④教职工请假后,必须安排、交接好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岗销假,需要续假的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培训学习假

  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经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工资待遇和其他待遇不变。

  ②学校组织5人以上外出考察学校团体,要按照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呈送专题报告,待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事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作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文件规定:

  1、教职工确实有事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者,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者,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连续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累计超过3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连续事假3个月,累计超过6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合格。

  (三)病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作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文件规定:

  1、请假1个月以内,必须凭相关医学证明进行审批;1个月以上,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证明,并附相关病历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批。

  2、传染病患者或连续请假3个月以上者,返校时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县教育局逐级批准后方可正常上班。

  3、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期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全天计发,下同)。

  ②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③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确系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住院证明、病历、产生医疗费用凭证等),另行对待。

  5、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6、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超过1年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合格。

  (四)产假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会公告第2号)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者(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工资照发。

  3、女干部职工上环、节育手术者,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工资照发。

  (五)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在本县、市结婚,婚假7天;若一方在外地就业并在外地结婚的可给路程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者(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增加婚假15日,工资照发。

  (六)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死亡,可休假5-7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假,工资照发。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经学校核实医院证明,报学校、县教育局、劳动局审查,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对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及时写出事故报告,上报县教育局),工资照发。

  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旷工、迟到及其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①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②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③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④任课教师(包括教辅人员)未经学校领导批准而擅自停课者,停课1学时按旷工1天计算,工勤人员由学校参照执行。

  ⑤不服从学校调度、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

  2、旷工处理

  ①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旷工期间的工资、津贴,由学校会计如数扣回,专门管理,专款使用,用于学校聘请教师的课时费和工作奖励,不得挪作它用。对旷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辞退,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③教职工迟到、早退每月超过5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未请假而没有参加学校开展的集体活动(教研组活动、教职工大会、处室会议等)的每月超过3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以上规定如与最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本制度从2013年3月11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师考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高中学校考勤制度篇2

  为了严明学习纪律,严肃学风、校风,一定程度上确保学生在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班充分利用《班务日志》,将本班每天考勤情况和各种请假、旷课情况如实记录在册。家长出示的书面请假条需张贴在《班务日志》当天对应的页面。

  2.学生在上学前因病或临时有事不能及时到校,需由其家长电话或短信告知班主任,到校后需将家长的书面请假证明交付给班主任。没有家长书面请假证明的,班主任需落实其迟到原因,并在合适的时候将该生迟到情况反馈给其家长。

  3.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临时有事需要离校的,需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不得请他人代请或事后补假。离校时未出示书面请假条或未经批准强行离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4.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到校,需由其家长出示请假证明,一天以上需经过班主任批准,三至七天内需经过年级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二周以内需学工处批准,二周以上需报主管校长批准。无此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5.学生应认真对待室外体育课,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课的,需家长、班主任或校医务室出具证明,临上课时交予体育老师。

  6.学生在音乐教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其他教室以外的地方上课前,科任老师和班干部应认真清点本班人数,因故需要请假的只能出示由班主任签字的书面证明。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

  7.学生在请假时,如果因故无法联系到班主任,需请本班其他老师代为签字准假,事后由签字老师负责与班主任联系。

  8.所有课任老师均有责任负责本节课学生的`考勤,如遇缺勤的学生要落实原因,及时保持与班主任的联系。

  高中学校考勤制度篇3

  为了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自觉准时到校学习,加强规范养成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

  上课、自习(含午自习)、课间操、升旗仪式、学校及班级组织的活动等。

  二、考勤类别

  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公假。

  三、考勤方法

  1. 学生未按时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时,班主任应及时发现,并在发现后的两节课内与家长联系,核实情况,并作详细记录。

  2.各班考勤员每天如实记录本班考勤,每周五下午放学以后把本周考勤表交到教务处,并领取下周考勤表。教务处每月汇总各班学生考勤情况,通报德育处。

  3.对违反制度的学生,将会同家长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学生,德育处按将予以相应级别的纪律处分。

  四、缺勤情况处理方法

  1.迟到、早退:

  上课铃响后或规定的时间内,未进入教室或指定地点者为迟到;下课铃响前或规定的结束时间前离开者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十分钟,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节记。

  2.事假:

  学生因必须是本人处理或参加的事而缺席考勤范围内活动的为事假。

  事假一般应提前提出申请,学生或家长持假条到班主任处请假。请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至两天,由年级组长审批并上报德育处备案;两天以上,由德育主任审批;其他处室的领导批示的事假必须在德育主任处备案。

  如果不能够提前请假,必须由学生家长亲自打电话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按照审批权限批准或上报。学生复课时,必须带假条到班主任或德育主任处销假。

  3.病假:

  学生因病而缺席考勤范围内活动的为病假。

  病假一般须持医院诊断证明或持有家长签字的请假条,到班主任处请假。病假三天以上(包括三天)必须在教务处、德育处备案。

  4.公假:

  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活动而缺席考勤范围内活动为公假。

  公假应由组织活动的'老师向德育处、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

  5.旷课、逃学:

  三次迟到记作一节旷课;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的一律视为旷课。凡是有旷课行为的学生,由班主任、年级组长批评教育,开具违纪通知单并通报家长;屡教不改的由德育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无故不上课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含活动地点)为逃学。凡是有逃学行为的学生,必须由家长送至学校德育处,按照奖惩制度给予相应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直至劝退或开除。

  6. 学生要每天坚持上早晚自习。早自习迟到的学生须在传达室德育值班老师处说明原因并记录在案,听从值班老师安排。迟到一次由班主任处理,迟到两次由年级组处理,迟到三次及以上由德育处统一组织学习。德育处每周汇总各班迟到情况,记入班集体月考核。

  如有学生因特殊情况长期不参加早晚自习,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和年级组长同意后,报请教务处、德育处批准备案。

  7.高中学生缺课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缺课累计两周时,班主任告知家长缺课节数,提示学校考勤制度和学分制度;缺课累计六周时,班主任再次告知家长,并再次提示学校的考勤制度和学分制度;一学年累计缺课十周的取消学籍。

  8.考勤情况记入班级考核和学生操行评定考核,同时作为学生评优的重要考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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