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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制度_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2 07:58:5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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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制度_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_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篇1

  (一)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①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②使用明火、电炉等;

  ③在有可燃物品的场所临时用电,使用电动工具、电器设备,使用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物体等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④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二)凡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律不准用火。

  (三)凡在防火区范围内用火的,均需由用火的施工单位申请;现场安全员根据动火部位制定用火安全措施,负责安排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排监火人,填写用火许可证;由安全主任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用火安全措施后,签发用火许可证,批准用火(如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按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

  (四)必须坚持“五不用火”

  即未经批准的用火许可证不准用火;没有用火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准用火;未按规定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不准用火;用火时间、地点、部位不相符不准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准用火。

  (五)对用火许可证签发人的要求:

  用火许可证签发人根据用火类别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时,必须亲临现场认真进行检查,了解用火地点的条件、部位、环境和危险程度,审查安全措施确认可靠后,方可签发用火许可证。

  (六)监火人的安全职责:

  ①接到第二、三联用火许可证后,对用火许可证内容详细看清,到用火现场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

  ②用火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后,将第二联用火许可证交给施工单位用火人。

  ③监火期间不能离开用火现场。

  ④用火时间、用火部位不符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⑤用火完毕必须检查现场,熄灭余火,不留后患。

  (七)用火人的安全职责

  ①接到第二联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看清用火许可证全文,确认用火时间、用火部位、安全措施,并经监火人同意,方可进行施工用火。

  ②切实遵守“五不用火”。

  ③当用火环境发生变化出现异常,监火人要求停止用火时,用火人应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待监火人处理完同意继续用火时,方可恢复用火。

  ④用火许可证应随身携带。未办理用火许可证或时间、地点不符,或不符合用火安全措施要求,或监火人不在现场时,不论任何人命令,用火人有权拒绝用火。

  (八)安全主任有权随时检查用火情况,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规定或用火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用火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篇2

  一、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三、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原材料仓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 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

  四、 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 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2.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用火。

  4. 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 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五、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 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六、动火人权限

  1.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七、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1. 用火监护人资格

  (1)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 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1)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1)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 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八、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 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九 、用火界限划分

  1. 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 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 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 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 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十、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 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十一 、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 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十三 、用火的基本原则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 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火票有效时 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4.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 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办理用火票后动火。

  5. 进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四 、火票

  1. 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 “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

  3. 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联为监火人持有,三联为审批部门存档。

  4. 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十五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十六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炼油化工部。

  十七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油轮(驳)、油罐汽车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可燃场所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第三条 用火审批是由申请用火库区第一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公司领导,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指定专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公司领导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动火。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库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基建、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出监护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监督。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

  第五条 需要动火的油罐和管线,要认真进行油气浓度测试,将检测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任何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六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油库罐区及危险场所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和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油库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预防措施落实,油库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正在作业的罐区等危险场所。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协调裁决。

  第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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