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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7 17:26:56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涉密载体保密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加强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密载体。

  一、涉密载体包括密件和密品。

  二、密件是指通过观察或测试等手段,能够获取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包括:纸质载体、胶片、磁光介质载体等。

  三、密品是指通过观察或测试等手段,能够获取国家秘密信息的实物,包括:成品、半成品、零部件及用于研制、生产、加工、测试、试验的物品和设备等。

  第三条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包括以下七项规定:

  一、制作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一) 制作涉密载体,必须依照《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定密一经完成,制作的涉密载体内容原稿禁止做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二) 制作涉密载体时,须在有防护措施的场所和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上进行。涉密载体内容在制作输入过程中,审核人员对涉密载体密级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三) 对各类涉密载体,业务部门必须明确和限定其知悉范围,并由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保密办备案。

  (四) 涉密载体内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输出,制作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留存,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页要及时作不可还原的销毁。

  (五) 需外部制作的涉密载体须由涉密载体制作部门申请,所和公司保密委批准,所和公司保密办备案,并到具有同级保密资质的单位制作。

  (六) 所和公司内摄制涉密产品、项目的声像载体,机密级事项严禁摄制、秘密级的须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保密办备案。所和公司以外单位需摄制所和公司涉密产品、项目的声像制品,须凭该单位证明信和经所和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禁止使用可拍照手机摄制。

  (七) 涉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要求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1、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在封面(或者首页)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2、书面形式的密件,如果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除按最高密级标明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调用文字形式在同页正文下说明密级。

  3、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应以可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对电子文档类涉密文件,应在电子文件名和文件首页上标明密级。有包装的涉密载体还应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

  4、磁盘、磁带、光盘、U盘、硬盘内等的磁、光介质的涉密载体,其制作人须统一存放、标明密级、编号登记,并按涉密载体进行保密管理,涉密载体登记表(见附表8)。

  5、涉密载体(文件、资料)制作完成后,编制、修改过程中形成的废弃纸质材料和过程电子稿件须及时销毁,需归档的涉密载体须及时归档,因工作需要留存使用的,应由部门集中存放统一保管、标明密级、编号登记,填写涉密载体登记表(见附表8)。

  二、涉密载体复制、印刷、装订保密管理规定。

  (一) 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上文件禁止复制,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复制、印刷、装订,复制申请部门须填写涉密载体复制保密审批表(见附表9),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复制设备上进行,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承办人应审查相关手续并执行《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军工军品代码转换管理制度》中涉密复制设备使用登记规定。

  (二) 复制承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密载体复制、印刷、装订时的保密管理和登记手续,严禁应私人要求多印、多留。复制、印刷和装订份数要真实记录备案。

  (三)复制、印制、装订过程中出现的衬纸、废页等印有字据的消耗品要妥善保管,并

  按密件要求销毁。

  (四)复制件等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

  (五)严禁用复制的涉密载体做为礼品赠送或当宣传品公开宣传。

  三、涉密载体借阅、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一)借阅、使用人员必须符合涉密载体借阅、使用标明的业务工作领域和应知悉的密级范围。

  (二)借阅、使用涉密载体,必须填写涉密载体借阅、使用保密审批表(见附表10),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借阅、使用涉密载体。

  (三)涉密载体借阅、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按期归还涉密载体管理部门。

  (四)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上文件除特别批准外禁止借阅、使用,秘密级涉密载体借阅、使用的时间不超过30天。

  (五)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涉密载体的接收、移交、清退登记手续。禁止审批外的借阅、使用涉密载体。

  (六)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上文件禁止向外借阅、使用,外单位需要借阅、调用、复制所和公司秘密级涉密载体,应由接待部门负责填写外部借阅、调用、复制涉密载体保密审批表(见附表11),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

  (七)所和公司各部门收集到的涉密载体,必须交所和公司机要室统一进行知悉范围确定、管理。

  (八)个人日常工作中使用的涉密载体,应集中放在密码文件柜内或铁皮柜中。未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禁止私人携带涉密载体出保密安全场所。

  四、涉密载体收发保密管理规定。

  (一)收发涉密载体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和进行严格的管理。

  (二)从事涉密载体收发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

  (三)外来涉密载体的收发必须统一由所和公司机要室管理、执行,所和公司各部门涉密载体的收发必须履行清点、勘验、交接签字手续,填写秘密载体收传登记表(见附表12)。

  (四)所和公司机要室收到国家秘密载体后,执所和公司文件阅办单(见附表13),由业务主管领导根据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所和公司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并做出书面批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五)所和公司机要室根据所确定的知悉范围,严格在确定的知悉范围内传阅并负责最终收回归档。

  (六)发往外单位的涉密载体能从机要渠道发出的一律走机要通信或通过密码传真机传输,并填写涉密载体外出保密审批表(见附表14)。

  (七)传递涉密载体时应当按规定做好密封工作,机要通信要专车接送。

  (八)保密人员接收、传递密件、密品要做到安全、准确、准时。

  五、涉密载体外出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载体外出须填写涉密载体外出保密审批表(见附表14),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

  (二)涉密载体外出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两人以上同行的要明确主次责任。

  (三)涉密载体出外www.fdcew.com须采用确保路途可靠、安全的交通工具。

  (四)禁止将涉密文件携带到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如医院、列车、飞机、轮船等处)阅办;禁止携带涉密文件旅游、探亲、访友及不经审批参加外事活动和双边或多边谈判。

  六、涉密载体运输、存放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载体的运输必须由承办责任人严格履行清点、勘验、交接签字手续。

  (二)涉密载体的运输除军运外,不准标注真实名称。汽车长途运输,应事先制定好详细的行车时间和行车路线,由责任部门派人负责组织押运工作。严禁车辆在运输途中非正常原因绕道行驶,押运人员停车游览、办私事。

  (三)外部形状能直接反映国家军工科研秘密信息的涉密载体露天存放、作业或运输,必须采取必要的遮盖、伪装等保密防范措施。

  (四)磁盘、磁带、光盘、U盘、硬盘内等的磁、光介质的涉密载体,各载体管理部门须统一存放、标明密级、编号登记,填写涉密载体登记表(见附表8),并按涉密载体进行保密管理。

  (五)涉密载体(文件、资料)需归档的涉密载体须及时归档,因工作需要留存使用的,应由部门集中存放统一保管、标明密级、编号登记,填写涉密载体登记表(见附表8)。

  (六)责任部门要定期对所保管的涉密载体进行清点、核对和催还,做到“帐物相符”。

  七、涉密载体销毁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载体(文件、资料)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

  (二)销毁涉密载体须填写涉密载体销毁保密审批表(见附表15),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载体制作过程中废页及过程电子稿件的销毁不受此条限制,但须在专用设备上进行销毁。

  (三)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或其它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需送国家保密部门发照认可的造纸厂监督销毁时,须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四)磁介质或其它介质涉密载体要使用专用设备或有效手段消除涉密信息。

  (五) 涉密载体销毁必须确实达到涉密信息彻底销毁且不可恢复。

  第四条 因所和公司不涉及绝密级涉密载体,暂不制定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由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八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九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十一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二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四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第十五条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第十六条 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十七条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秘密载体的使用

  第十八条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九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一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二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二十三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秘密载体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二十九条 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三十二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六章 秘密载体的销毁

  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载体保密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涉密载体,是指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即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以及与纸张同形的载体,如影响胶片、微缩胶片等。

  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

  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包括电子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类型。电子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优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磁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第三条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涉密存储介质应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统一进行分配、编号、登记、核对、清退,并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必须与非涉密存储介质分开存放。

  第四条 涉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涉密载体,应经过分管领导审阅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号。

  2.涉密载体应在办公室内部或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涉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制作。

  3.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4.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5.严禁使用未标明使用类别以及未经编号、登记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严禁使用私人存储介质处理工作业务。

  第五条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

  2.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 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并在包装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密码传真机等)传递涉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讯设备中传递。严禁使用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传递涉密信息;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与连接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

  5.因工作需要接受外来存储介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外来存储介质应进行安全检查和杀毒后,方可在办公室计算机系统内使用。

  第六条涉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收到涉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悉载体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3.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要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的,必须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4.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密件的,必须填写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

  5.涉密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6.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复制机密、秘密级涉密载体,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定点复制,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视同原件管理。

  7.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形成的涉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的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8.摘录、引用涉密载体的,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9.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护送。

  10.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11.禁止将绝密级涉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的,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七条涉密载体的保存

  1. 涉密载体应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安全设备。

  2.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3.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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