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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_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规范

时间:2022-04-02 23:02:17 标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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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_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规范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生产质量的提高,应制定规范的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_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规范

  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篇1

  1.目的

  为了验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符合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不断提高安全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评审与持续改进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

  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4.管理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评审。

  4.2 主管安全副总负责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协助实施管理评审。

  4.3 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向总经理提供管理评审输入信息和编制管理评审的输出文件,对输出整改问题组织整改并跟踪、验证。

  4.4 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的汇总,并提交管理评审。

  4.5 各科室、车队按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提供管理评审资料,制定管理评审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措施并实施。

  4.6安全科负责对各科室、车队安全绩效考核。

  5.内容及要求

  5.1形式

  5.1.1管理评审应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和开展。

  5.1.2总经理主持评审会,公司副总以上行政领导、各科室、车队负责人均应参加会议。

  5.1.3 管理评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次时间间隔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当体制、组织机构或生产流程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可酌情增加管理评审。

  5.2内容

  5.2.1组织机构的适宜性,包括机构、岗位、人员和其他资源配置;

  5.2.2需要进行改进/变更的范围;

  5.2.3未完成的工作;

  5.2.4上次评审结论的处理情况;

  5.2.5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5.2.6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5.2.7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规范的符合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5.2.8 资源要求。

  5.3准备

  5.3.1 办公室编制管理评审计划,内容包括:评审时间、评审方式、评审地点、评审参加人员、评审目的、评审内容。管理评审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及时通知各科室、车队,各科室、车队应在会议前 30 天将管理评审的输入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评审资料。

  5.4输入

  5.4.1各科室、车队按要求向办公室提供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规范的符合情况、安全管理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情况、日常考评考核的结果,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方面的信息;各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自评的结果等安全生产信息,形成管理评审输入报告。

  5.4.2 办公室将各科室、车队提交的管理评审输入资料整理后交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核,作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在管理评审会上报告本公司安全标准化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管理评审计划的依据。

  5.5实施

  5.5.1 管理评审会议由办公室组织总经理主持,与会人员对评审内容进行讨论、评价,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5.5.2 办公室根据评审记录,编制管理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评审目的、评审日期、评审内容和结论及改进事项、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评审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6输出

  5.6.1总经理对管理评审会议讨论情况做出结论,并就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确存在问题的责任部门,确定纠正/预防措施。

  5.6.2办公室根据管理评审会议记录编写《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评审报告》,经分管安全副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按文件发放形式发放至各部门。

  5.6.3“管理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目的、依据、范围、评审内容综述、纠正/预防措施、整改进度等。其中评审内容应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督,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情况进行客观的表述。

  5.7结果跟踪、验证、持续改进

  5.7.1 责任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评审报告》上的要求,填写《纠正/预防措施表》并组织实施。

  5.7.2 办公室负责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跟踪、检查、验证、记录,并负责向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

  5.7.3 所有与管理评审有关的记录由办公室整理、归档保存。

  5.7.4 安全科结合日常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各方面情况,每年对各科室、车队安全绩效实施考核,填写《部门绩效考核表》。

  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篇2

  为做好我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立完善我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实现我厂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对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自评

  二、自评依据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三、机构组织

  我厂成立以厂长为组长,副厂长为副组长和安全科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组。

  四、自评组职责

  1、负责编制实施我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计划。

  2、编制自评检查表,按预定计划开展自评工作。

  3、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整改和完善措施。

  4、负责对自评报告结果监督落实跟踪改进。

  五、自评内容

  1、自评每年进行一次。

  2、次年1月上旬,各部门将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编制自评报告,报自评小组。

  3、次年1月下旬我厂自评小组根据各部门情况,在我厂范围内进行检查评价,编制我厂自评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报我厂厂长批准后实施。

  六、自评方式

  1、自评人员根据计划进行自评,通过面谈、提问、查阅文件、现场查看、测试等方式收集客观证据,并记录自评结果。

  2、自评依据《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进行,要求认真作好记录。

  3、自评后,自评组审阅所有自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开列不符合项,通知被审核部门,以使不符合项得到确认,并有针对性展开不符合项的治理。

  七、改进与完善

  对需整改的问题,由评价小组下发不符合项整改通知单到责任部门,限期治理,评价小组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八、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由自评组长编写,对自评、考核情况进行总结。

  九、自评计划、自评检查、自评报告、不符合项报告等资料由安全科归档。

  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及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推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制度;推广普及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的标准;

  (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标准。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在本辖区内推荐执行。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地方标准的复审、修订、出版、发行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条 对已有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一般不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内容完善,技术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

  (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除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以保留外,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企业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为合法有效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单位应注明标准文本是否可以扩散。对明确要求不予扩散的,受理备案部门及检测机构未经制定单位许可,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

  具体产品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废止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产品实行执行标准注册登记制度。

  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执行标准一经确定,企业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核查后,领取《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证书》。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下列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一)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产品标识或说明书上已明示执行的标准;

  (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二十条 组织生产、产品检验应当按经注册登记的标准执行。

  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或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

  产品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等标识内容及编码和信息类标志及其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凡进口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执行的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用户、消费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和质量指标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含辅助材料)和零部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无标准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相应产品标准文本的;

  (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

  (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

  (四)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

  (五)冒用其他企业产品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未注明执行产品标准号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除外);

  (三)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可对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的产品,提出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企业不得伪造或冒用采标标志。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停止实施,改正后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七条 推行标准化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标准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章。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标准生产、销售或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而未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中明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标准要求和质量指标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经营性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泄露、扩散企业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内容或文本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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