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4 15:10:0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备案管理制度(精选10篇)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民的安全,应制定规范的备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备案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备案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备案管理制度 篇1

  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保障全乡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乡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聚餐,是指我乡农村居民办理婚、丧、嫁、娶等各种家庭宴席时,在家庭举办的非营利性群体性聚餐活动。

  二、责任体系: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红白喜事服务队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质量负责人,各村主任是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负责人。

  三、村主任为食品安全信息员,具体负责本辖村的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及信息联络工作。

  四、管理原则:实行乡政府、村委会与集体聚餐承办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

  五、申报备案程序:农村集体聚餐30—60人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婚嫁等红事,聚餐承办人提前3天向所在村主任申报备案;丧事,聚餐承办人在事发当天向所在村主任申报备案,同时,村主任派村医生在聚餐前一天或聚餐当天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督促整改。村医生若发现聚餐承办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乡食安办报告,乡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聚餐人数在60人以上的,实行所在村的村主任向乡食安办、乡卫生院报告,乡食安办、乡卫生院派专人到现场实地查看,并做好《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申报表》及《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登记备案表》登记,若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程序处理。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每季度次月5日各村主任将每季度的聚餐情况报乡食安办。

  六、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如遇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卫生院报告,同时,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乡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做好组织救治和维护秩序等工作,并在2小时内向洪山食安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七、集体聚餐举办地所在村委会应做好聚餐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压力锅炉安全、烟花爆竹燃放、防火等安全监管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备案管理制度 篇2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所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及品种,在进种后30

  日内应主动向县种子管理站申报并登记备案;县种子管理站对种子经营户经营条件等进行初审,我局对初审合格经营户受理备案(或年审)。

  二、种子管理站接到种子经营者填写的“种子经营备案(或年审)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的.资质(经营门市、仓储设施等)考察,如实填写培训、守法经营等情况,对符合备案(或年审)要求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我局对初审情况予以复审,复审合格,颁发《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或在《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年审栏加盖公章。

  三、委托经营范围:规范为“自治区审(认)定、农民满意农作物品种”。

  四、有效期限:规范为如“2012年3月1日~2015年3月1日(备注:年检合格有效)”,年审时间超过60天吊销《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

  五、经营假、劣种子与未经自治区审(认)定农作物品种者吊销《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年度内有2次违法经营情节者《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不予年审,《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未年审的视为未办理《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依《种子法》规定从严处罚。

  六、违法情节达到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者,我局依法建议县工商局吊销违法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备案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第四条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六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章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第八条 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十条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五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备案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二条、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理本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委托建宁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理本辖区内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受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见附件一);

  2、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3、各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总进度计划;

  (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5)拟进入现场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计划(型号、数量、时间);

  (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计划;

  (7)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8、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

  9、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

  建设单位应承诺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监督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监督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

  第七条、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通过备案的,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对不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备案管理制度 篇5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通过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装置、设施进行安全评价,评价危险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降低或控制危险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记录了安全评价的过程和结果。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高于允许风险标准的危险源必须采取工程技术或组织管理措施,降低或控制风险。低于标准值的危险源属于可接受或允许的风险,应建立监测措施,防止生产条件变更导致危险值增加,对不可能排除的危险要采取防范措施,根据潜在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因此,安全评价的结果应该形成文件化的安全评价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备案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五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三份。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第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六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七条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备案管理制度 篇7

  一、教材分析

  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且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的权利有了制度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能力目标

  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生活的能力。

  增强收集材料的能力,能够从报刊、书籍等渠道查阅收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资料用于学习。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感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实例为完善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努力的观念。

  三、教学重点、难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四、学情分析

  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学生对人民代表大会接触的较多一些,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接触相对较少,有些学生对它认识很少,这样在教学中就有了一定的难度,需要对基础知识逐个分析以达到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认识和全面了解,以便解释生活中政治现象。

  五、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六、课前准备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热点材料搜集与整理

  2、导学案的编写与印制

  七、课时安排:1课时

  八、教学过程

  (一)预习检查、总结疑惑

  检查落实了学生的预习情况并了解了学生的疑惑,使教学具有了针对性。

  (二)导入新课,展示目标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知识,知道了我国人民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决定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三)合作探究、精讲点拨

  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58页“走进我国的国家机关”材料,同时思考所提出的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讨论问题。

  教师点评:这一组镜头反映了我国国家机构中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是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建国家机关、开展管理国家的各种政治活动的。

  1、我国的政体

  (1)政体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也就是通过什么方式、制度来组建国家政权机关的。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59、60页“专家点评、名词点击”材料,同时思考:国家机构一般由哪些国家机关组成?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成情况是怎样的?。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讨论问题。

  教师点评:国家机构一般由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组成。不同国家在具体设置上有所不同。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同其他国家机关共同组成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一个国家的政体总是体现国家的阶级性质,为维护国家性质服务。

  (2)我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政体只能是采用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

  备案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婚丧嫁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 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进行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对违反制度,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报告表报告人签名:报告日期: 年月日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

  审签日期: 年月日

  备案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备案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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