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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03 18:19:36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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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应制定规范的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范文

  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篇1

  一、请假种类及规定

  1、公假:

  凡因公必须请假者,可持有关部门通知办理请公假手续。

  2、事假:

  凡因事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处理者,可以请事假,原则上每学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七天。

  3、病假:

  凡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离岗医疗休息一天以上者,必须凭指定的公费医疗医院(急诊例外)诊断证明,按教职工请假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急诊例外)。

  4、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婚假三天,凡符合晚婚年龄增加婚假二十天。

  5、产假:

  (1)正常生育的产前产后给假五十六天,凡符合晚育规定(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者),并有生育指标生育第一胎者,给产假四个月;在产假期间办“独生子女证”者可增加产假一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2)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休养者,需凭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3)凡涉及到计划生育的其它问题,按《安徽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教职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死亡,可请假三天(外地途中往返时间除外)。假期满后,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7、探亲假:

  (1)凡符合国家关于享受探亲假规定的条件者,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2)凡归侨、侨眷和教职工配偶在国外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探亲假待遇,申请短期出国境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请假前需履行请假手续并签订协议。

  8、以上各假,在计算假期时,应将假期间的公休及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9、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问题,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

  事部、公安部(88)教外综字003号文件规定:

  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如系国内的在校学生,所在单位(学校)不给予出国探亲。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发[1984]85号和国发[1986]l07号文件规定: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待遇按事假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可以请事假,申请去港澳的,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往返路途在内);申请出国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时限,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三个月。超假半年以内的,不论本人是否来信或委托亲友申请续假,均予停薪留职处理;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一律不发离职补助费。

  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等职工出国探亲待遇,按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凡需请假者,应将本人的有关证明,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并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别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2、因病、因事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假期满之前,按规定要求办理续假手续。

  3、连续请假者应按期交验医保医院的诊断证明,不得一次请假长期休息。

  4、学校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者的病历,或检验有关证明,审查请假事由。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应取消已批准的假期,按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对请假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5、请假审批程序:

  一天以上(含一天)的病、事假先经教导处同意,并在请假条上签字,然后由校长办公室审批备案。

  三、假期待遇

  凡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不扣发工资和校教龄津贴,扣除出勤费(每天2元,当月扣完为止)、课时费。晚婚的初婚者、晚育的初产妇婚假、产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病假、事假生活待遇,不在岗一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的出勤费(事假一天5元,病假一天2元),扣完为止,任课教师扣除课时费,班主任扣除课时费和班主任津贴;行管人员按行政津贴的日平均数相应扣除。期中期末监考期间请病事假者,仍按每天代课的节数扣除,行管人员仍按行政津贴日平均数扣除。工资待遇按皖人发(1997)83号文件处理,并扣除全部奖金。

  3、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六个月以上者只能进行个人总结,不确定考核等级,工资待遇按皖人发(1997)83号文件执行:即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4、事假生活待遇按皖人发(1997)83号文件处理,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并扣除全部奖金。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者。

  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消假,但未得到批准,擅自不到校者;

  3、请假届满,不按时销假、请假又不按时到职者;

  4、本人申请调动,在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期间,未经批准不上班者;

  自行调课不到岗一天及以上者、旷工者、按工作日扣发工资,并停发当月各种津贴、奖金。

  五、对下列情况的处理原则,酌情扣除出勤费

  1、每学期听课不满15节或20节者,每节课扣除5元;

  2、无故缺岗、缺课超过三天者,全部扣除当月出勤费;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造成一定影响者;

  4、未经学校批准而在校外兼任第二职业者;

  5、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者,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6、缺教案的每课(章节)扣5元;

  7、班主任工作中,管理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班级工作计划、总结,无故不参加班主任工作会议,酌情扣除。

  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篇2

  为推行制度化管理,贯彻“以法治校”理念,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牡丹区教育局人事管理办法和何楼中心校请假制度,并结合学校情况,制定《姜楼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一、请假类型

  1、事假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并给予教师每周一晌自由支配时间,教师应尽量把个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确因具体事情调整不开的,可请事假。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准假,确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或在家治疗的,凭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3、婚假教师初婚的凭婚姻登记证明可请婚假,期限不超过一周;再婚的凭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天。

  4、产假教师计划内生育的可请产假,期限按上级文件执行;计划外生育的原则上不予准假。

  5、引流产及绝育手术假教师引流产或做绝育手术的可请此假,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周。

  6、陪护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的可请陪护假,请假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7、丧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请丧假,请假期限为三天。周年时准假一天,三年时准假两天。

  8、房屋修建假教师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请此假,期限不超过一周。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师需要请假的(如自学考试、职称晋升等),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假期。

  二、请假手续

  10、教师请假需办理书面手续,填写“姜楼小学教师请假单”。

  11、请假不超过三天的,本人自行调好课,事后补上;请假超过三天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其他教师上课。

  12、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校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的由中心校批准;请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报教育局批准。

  13、教师请假期满要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继续请假的要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要求

  14、教师请假理由要真实充分,准假部门负责人要合理使用准假权限,不准越权准假。

  15、学校校长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报中心校批准,并安排学校部门负责人代为处理学校工作;学校部门负责人请假要报校长批准。

  16、教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下应先电话请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17、制度未尽事项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委会。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篇3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丹阳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职工病假、事假和其他假期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本着“依法治校”的理念,“以人为本”的原则,特修定《丹阳市练湖中心小学教职工请假规定》。

  一、假期的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种类。

  (一)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男22周岁、女20周岁1-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可延长婚假10天。

  (四)产假:法定婚育90天(含产假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女满24周岁结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护理假3-7天。

  (五)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给予3天的'丧假;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死亡给予1天的丧假。

  二、严格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假。请假一般手续由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请假条,半天以内由教导处审批;半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超过3天(含3天)以上由校长室审批,须附病假申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历单、诊断报告、医疗费票据、医院建议休息时间证明等能证明病情属实的原件及复印件;连续请病假30天(含30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备案;超过3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审核,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

  (二)连续事假超过10天以内(含10天),由校长室批准;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每一学年度内事假累计超30天以上(不含30天)的,由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三)按时或提前返校的要及时销假,不能按时返校的要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四)教职工因急病急事来不及请假,应在口头请假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未按时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三、病事假期待遇:

  病事假人员的待遇按照丹教【2009】173号《丹阳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职工病假、事假和其他假期规定》文件精神执行。

  1.规定时间内的婚假、产假、丧假工资待遇不变,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结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职论处。

  2.病假、事假工资扣发标准(学校按文件制定):

  (1)病假:每学期病假累计两天内的,每天扣20元,第三天起每天扣50元。

  (2)事假:每学期事假累计一天的,每天扣40元,第二天起每天扣100元。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事假达到或超过3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享受年度考核奖,不得进行年度薪级晋升,病假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不享受政府的考核奖。

  四、旷职处理。

  1.旷职6天以下的,每天扣300元,每月累计旷职7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

  2. 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学校按规定到市教育局、人事局办理解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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