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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_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8 14:34:40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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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_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规定

  为更好的调动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应制定规范的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_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规定

  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在新的起点上攀登新的高峰,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交大使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诚实守信、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惩戒上,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 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守纪律,办事公道,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能够起模范作用,表现突出的;

  (二) 在各项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为学校节约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 在培养人才、创造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国家赢得荣誉的;

  (四) 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 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设立学校级奖励项目应由拟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定批准。

  第七条 教职工的奖励一般可结合学年或年终考核进行。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一般由各部门或群众推荐,报设奖部门按评奖条例审批。拟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由设奖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奖励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奖励者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撤销奖励:

  (一) 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骗取奖励的;

  (二) 违反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

  第三章 惩戒

  第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惩戒分为:通报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时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应当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

  (二) 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给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给学校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 发生重大事故、灾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 泄露国家或者工作秘密的;

  (六)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国家和单位利益的活动,或者兼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兼任的职务的';

  (七) 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岗位职责任务造成影响,本单位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 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九) 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一) 违反职业道德或者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 有违反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 情节较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 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工作或职务的,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五)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或无悔改表现,不适合继续留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教职工,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在高于现聘等级的岗位;受记大过处分期间,视情况降低一至两个岗位等级聘用;受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处分期满,由处分决定部门解除处分,对没有改正错误的不予解除处分。解除记大过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和受处分前的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六条 处分的程序

  (一) 对于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作出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处分决定之前,对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及时地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违纪违规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并根据本人的认识程度,在三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监察处或人事处。

  (二) 担任行政职务的由纪委或监察处,其他教职工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在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 给予开除处分的,必须通知工会。

  (四) 学校的书面处理决定应由相关部门送达受处分人本人,同时存入其档案。因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其档案按规定转出学校。

  (五)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3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后,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篇2

  为了更好的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推动课程改革,使学校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特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

  一、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开合理,按照上级“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一定的评议、审批手续,并公之与众。

  二、党政工团政府部门和政府下属职能部门颁发的与教职工本职工作相吻合的个人荣誉称号,我校党政工评出的先进个人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针对个人的.、学校同意推荐上报的,有证书的,评选出来的。

  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责综合评定,由群众评议推荐,处、室、学年组申报,学校支委会审批。

  三、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事情的隐密程度和当事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由学校支委会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一)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

  (二)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和和学校档案。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学生,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和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6、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作出显著贡献者。

  7、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率高、效益好者。

  8、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四、奖励说明

  对照上述条件情况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或给予口

  头表扬等单项奖励。

  1、凡未经学校同意或学校推荐的各种荣誉称号,学校不予奖励。

  2、凡已取得荣誉称号,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有明显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取消对其奖励。

  3、奖励以年计,由学校各部门上报取得荣誉称号的人名单,年终一次性发放,荣誉称号晚下发的,在下一年度末补发,但隔年的不补。

  4、凡教职工各类等级奖,均不视为荣誉称号,在教职工参加活动奖励制度中体现。

  五、处分说明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处分:

  1、利用讲坛,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造成很坏影响者。

  2、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4、服务失时不周,态度粗鲁恶劣,给集体利益造成损失者。

  九、依照上述情形的情节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惩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篇3

  1、 原则:

  (1)、工作有实绩、有创建与工作一般的区别。

  (2)、工作状态振奋与工作状态一般的区别。

  (3)、多出勤与少出勤的区别。

  (4)、完成工作量六要素(备课、上课、批改与辅导、教学研究、进修学习、学科课外活动)与未完成工作量六要素的区别。

  (5)、编内(被聘任)与编外(未聘用)的区别。

  2、 方式:

  各类奖励方式相辅相成,不可替代。

  (1)、物质奖励

  包括岗位奖、出勤奖、教学改革与教育科研奖、质量奖、班主任工作奖、特殊贡献奖、精神文明奖等,奖励项目视学校每年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增减。

  (2)、精神奖励

  对教工的先进事迹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表彰,以正面的舆论导向,树立良好的风尚。

  (3)、培训奖励

  根据工作需要,为工作状态佳、工作实绩显、工作具钻研精神的教师搭建学习培训的平台。

  3、 程序:

  行政会议讨论校务会议决定。

  二、 惩罚

  1、 原则

  奖励是正强化,惩罚是负强化。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工作严重失职、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除批评、教育外,根据情节轻重还应给予必要的惩罚。

  2、 方式

  (1)、取消当年晋升与评优资格

  (2)、经济处罚:扣发奖金、降职降薪

  (3)、解聘

  (4)、行政处分:警告、记过

  3、 程序

  (1)、经发现教师有严重违纪事件,由学校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2)、违纪事件经查实后,由相关负责人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写出书面认识。

  (3)、学校行政会议根据违纪情节轻重、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与教师认识问题的态度讨论形成处罚意见,校务会议决定。

  (4)、解聘、行政处分处理须听取党组织意见,由校聘任委员会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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