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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_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8 18:35:59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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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_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不断提高村、社区民民主理财的水平,应制定规范的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_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财务规范化管理,促进街道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社区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编制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2)年初预算由村、社区提出,上报街道政府审核,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街道财务托管中心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情发布会上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的变化必须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应在发布会上进行公布,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示、报送、备案工作。

  (3)村、社区财务负责人必须在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内,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把好财务支出的审批关。

  (4)年终决算,会计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终了必须按财务决算的有关要求办理决算,年度决算的情况要在公示栏公示。

  2、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社区货币资金一律由街道三资托管中心监管,村、社区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存入集体帐户,若遇特殊情况收到小额现金可于次日存入集体帐户。

  (2)每个村、社区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不准多头开户,帐户实行支票户管理。

  (3)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座支现金,不准擅自出借或放贷公款,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为个人和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帐户。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制度。

  (5)严格执行钱、帐、印鉴分管原则,空白支票、收款票据、有价证券由街道三资财务托管中心会计人员保管,银行印鉴分别由村、社区财务负责人、报帐员、街道三资财务托管中心会计保管。

  (6)街道三资财务托管中心在每次结报核算后,应及时与村、社区报帐员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并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

  3、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社区财务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支笔”审批。村、社区的开支由主任审批,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同意,报街道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托管中心负责审核的人员审核,并在每张票据上签字或加盖已审印章后,方能在财务托管中心结报入帐。数额较大的支出事前必须经村(社区)两委讨论,召开代表会议表决后方能实施。

  (2)村、社区原则上不产生生活误餐费和接待费开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产生生活误餐或接待的,要从严控制标准,接待后要注明事由。

  (3)村、社区常职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用集体资金发放津补贴、误工费、加班费、值班费等。

  4、收入管理制度

  村、社区的一切收入(除上级明确直接发给个人的奖金)都应交入在银行开设的集体帐户进行统一核算,严禁收费不开票,收入不入帐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5、票据管理制度

  (1)村、社区所有收入一律使用规范的收费票据。村使用“南溪区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社区使用“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禁止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

  (2)统一收据的使用、核销,实行专簿登记制度,统一收据由财务托管中心会计负责领、销登记,村、社区报帐员在财务托管中心会计处办理领用、缴销手续。每本使用完毕,将存根在财务托管中心核销归档后方可重新领用。收据不得出借、不得遗失,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

  (3)统一收据必须保持整本连号,按时间顺序先后开具,年度末财务托管中心应进行票据盘存。

  6、财产物资管理、处置制度

  (1)村、社区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的财产、物资,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都要列入固定资产,会计帐务上要进行固定资金产核算。

  (2)村、社区的财产、物资要建立资产管理辅助帐,资产的使用、管理要落实到人头。

  (3)村、社区要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核对帐簿,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财产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村、社区的财产、物资要进行处置,事先应向街道提出书面处置资产申请,待街道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未经同意进行资产处置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征地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集体土地被征占用的社,在获得土地征占用补偿时,应事先在银行开设集体存款帐户,该帐户应加盖街道财务托管中心负责人的印章。

  (2)使用土地征占用费时,应召开组代表或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组代表或户代表要在讨论形成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组代表或户代表会议由组长主持,必须要有村支两委的主要干部和街道驻村干部参加,讨论形成的分配方案报街道包片驻村领导、分管征地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8、收支结报制度

  (1)村、社区经济业务较多的报帐员应当于每月底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报帐结算。

  (2)村报帐员每逢公历双月26日至31日必须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报帐结算;社区报帐员每逢公历单月26日至31日必须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报帐结算,年度末,村、社区报帐员都必须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报帐结算,协助办理年终决算。

  二、财务监督

  1、村、社区财务必须接受民主理财组的监督,民主理财组应定期对村、社区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当签名,并加盖审核监督章,民主理财组在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村、社区和上级部门报告。

  2、村、社区财务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并在村情发布会上进行发布。

  3、财务托管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监督,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应拒绝报帐、入帐。

  4、街道村级财务审计组每年对中心的财务进行不定期的指导和检查,对重要经济事项应实行专项检查,对涉及财务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直至上级部门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事项的责任。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2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推进村(居)级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村(居)民民主理财的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社区)级财务实行村(居)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居)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居)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从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成员1至3人。

  二、民主理财小组向本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参与制定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三、村(居)民有权对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当事人对否决的'不合理开支有异议的,可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四、民主理财小组每月清理一次财务收支事项,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布清理结果。

  五、村(社区)级财务收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财务收支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财务收支事项工作;

  (三)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签字(盖章);

  (四)将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五)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财务事项及原始凭证报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

  (六)经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或经村(社区)党支书和村(社区)主任审核未同意的不合理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本制度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为加强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提高社区财务管理水平,促进社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0号)及潍坊市人民政府《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07〕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坚持统一管理、两级审核、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管好用活集体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堵塞社区财务管理中的漏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各街道经管站、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社区财务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 各街道经管站社区财务管理职能:以“三资”及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为核心,开展社区财务的核算、管理和监督及社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设会计、出纳各一名,社区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或出纳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财务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共同负责,会计管账,出纳管钱。所有经济活动要经监督委员会审核,社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报街道经管站。

  第五条 经管站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街办要结合工作需要,配备3-5名懂财务、会管理的专职人员从事经管工作。街道经管站业务上接受区社会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对社区财务人员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街道经管站负责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指导。

  2.社区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离职,必须与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3.原任财务人员必须对其经管的财产、会计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清理完毕,编制“会计移交清册”及“财产物资移交表”(由本街道经管站协助编写),经新任财务人员逐项核对无误后,由交接双方、社区负责人、监交人员签字盖章方可交接。对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办理交接手续不及时、不认真的,应及时报告街道、社区两级党组织;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进的,由街道按相关规定处分;因交办手续延误,影响集体经济安全,情节恶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移交清册”及“财产物资移交表”等资料一式四份,由街道纪委书记、经管站站长审核后,分别由经管站存档一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一份。未经纪检、经管部门审核的私自移交行为无效。

  第四章 管理措施和规定

  第七条 实行委托代理。

  1.街道经管站具体负责本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委托代理工作。通过制定会计、出纳、档案管理、审计稽核等岗位职责,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核算和管理。

  2.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即委托代理双方)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代理服务事项。协议一式三份,报区社会事务局一份,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留存一份。主要内容:

  (1)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委托单位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代管单位基本情况、代管单位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2)委托代理事项。主要包括代管资金、资产、资源数量、代管账目种类等。

  (3)具体要求。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要全部委托代管,不准私设账外账,对委托代管后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等方面进行约定。

  3.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街道经管站指定银行,统一开设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由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管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印鉴由会计保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由街道经管站保管,防止单方动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4.坚持“五统一、四不变、三不准”的原则。“五统一”,即统一记账时间,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设置账薄,统一账目公开;“四不变”,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三不准”,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平调、借支、挪用街道经管站代管的资金。否则,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现金及备用金制度。

  1.拨付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应直接拨付到街道经管站指定其开设的银行账户。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来源的资金收入,社区出纳要在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于3日内将相关凭证交送街道经管站,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超时上交。

  2.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以2―3天的零星开支为上限,控制在5000元以内,备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大额开支如工程款拔付、大型会议支出等由社区居委会提出预算申请,按审批权限由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审批后,由街道经管站凭审批意见开出支票划拔。

  第九条 开支限额管理制度。

  现金开支时,根据审批权限,实行逐级审批,审核审批人具有同等经济责任。坚决杜绝现金开支化大为小,逃避监管的行为。

  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研究,监督委员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最后报社区党组织批准后,予以实施;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及工程建设类等与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除完善上述程序外,必须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由监督委员会代表实施。

  2.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从本社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中推选产生。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并由其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人。

  3.监督委员会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有权对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不称职的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通过后予以罢免。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制度。

  1.按照规定要求,加强票据管理。对支出单据,除自制原始凭证外,原则上是正式发票,杜绝“白条”入账。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往来事项不需使用正式发票的,要使用经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款收据。

  2.对不使用统一单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街道经管站对不使用统一单据的支出以及支出单据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注明经办人,有造假行为的单据一律不予报账。对有造假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经办人和社区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3.属工程项目支出的单据,必须由收款人出具税务发票方可报销。

  4.各种汇总报销单,必须附有内容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社区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不得以单位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借款担保,也不得以单位集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使用。违者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社区及所属企业参与人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的债权,应予查清、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各社区及所属企业的债务应从集体收入中及时归还,不应长期拖欠。

  第十三条 报账、结账及账目锁定制度。

  1.实行社区账街道记,一月一结。社区财会人员要在次月3日前,将经过监督委员会初审合格的单据整理后,携带本月发生的凭证、单据、现金、存折到街道经管站接受审计,同时集中进行记账、结账,编制月份会计报表,并填制现金收支公开榜,经审计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审计员章,街道经管站存档。

  2.年终审计。各街道经管站站长每年年终,召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监督委员会成员等有关人员,审议全年财务收支账目。

  3.经审核后的全年财务收支账目,进行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无异议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管站代管会计和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在账本上签字,对账目进行锁定。

  4.账目锁定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账目非经本社区1/2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同意和本街道办事处批准,不得调阅和查看。

  第十四条 财务公开制度。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严格执行“三统一、一反馈、一检查”制度。

  1.统一公开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的财务事项可汇总公开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财务活动情况、有关账目和重大事项,要逐笔逐项向全体居民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2.统一公开形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在公开栏内张贴公开榜、互联网平台、固定场所设立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财务公开。

  3.统一公开时间。每月8日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日。公开榜上的财务公开内容,要保留15天以上。互联网和电子触摸屏的公开内容,要保留1年以上。

  4.定期反馈和检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意见箱和电子邮箱,收集社区居民的财务公开疑问并及时予以答复。区社会事务局和街道经管站对社区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1.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初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上年实际收入情况,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2.编制收入预算既要考虑上年实际收入情况,又要考虑本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力求符合实际,主要包括本年应实现的收入项目、金额、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等内容,承包租赁收入要明细到承包租赁单位或承包租赁人。

  3.编制支出预算根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编制,其中管理人员工资等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单独列示。

  4.财务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

  5.要及时进行年终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居民公布。

  6.财务预决算草案确定后,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7.财务预决算方案一式三份,报区社会事务局、街道经管站各一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推进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1.财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改制过程中的所有档案,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全年财务预决算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每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公开榜、财务移交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2.财务档案标准。重点落实“七统一、一固定”,即统一凭证、统一账簿、统一软件、统一报表、统一装订格式、统一档案盒、统一档案橱和固定档案室。

  3.实施“账销案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核销的应收款等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制度和备查登记簿,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资料,及时对追索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4.规范档案移交。财务档案移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两份,街道经管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一份。

  5.实行统一管理。街道经管站负责所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管理,确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完整。区社会事务局对全区财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审计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会同街道经管站对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审计。严格执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财务分管领导和经管站长,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支取和财务支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审批的各级审批权利人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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