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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8 18:36:31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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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为做好工会的财务管理,保证高校的廉洁建设,应制定规范的高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高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为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会费,使之在工会的各项活动中有效地发挥保障作用。依据《工会法》、《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上级工会财务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校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1、拨缴经费收入:学校行政根据《工会法》按全员工资总额的2%拨付的工会经费。

  2、会费收入:会员依据工会章程按基本工资的0.5%缴纳会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从工资中代扣代交。

  3、行政补助收入:工会可向学校申请必要的活动补充经费。

  4、上级工会补助和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

  5、其他收入。

  二、校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原则:

  1、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相关政策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遵纪守法。

  2、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严格按财务法规操作,校工会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每笔开支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两人以上签字,最后由校工会主席审批报销。部门工会所管经费由部门工会主席审批报销。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开展教育培训和各项文体等活动。

  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各项开支均应按工作计划安排纳入预算,并按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如需预算外支出,由主席办公会审定。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在学校年度“双代会”上作出工会财务工作书面报告,并认真听取代表们对经费使用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省教育工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工作,自觉接受省教育工会和校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7、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暂借、经费担保和抵押。

  8、坚持按章办事原则。工会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工会法》、《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不合理开支予以坚决抵制。

  三、校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l、上解经费:校行政按政策规定拨给校工会的经费,其中40%上解到省教育工会。

  2、教职工活动费支出:用于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校工会按每个部门工会一年l000元的基数和每个会员20元的标准计算,下拨给各部门工会开展集体活动。

  3、维权支出:用于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等其他维权支出,开展送温暖工程、帮扶困难教职工等支出。

  4、业务支出:用于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举行会议、外事活动、专项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支出(办公经费、差旅费等)。

  5、资本性支出: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信息网络的购置;大型修缮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高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篇2

  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是在工会主席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会计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校工会经费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及说明。

  一、工会财务管理的原则

  工会财务管理原则、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坚持依法理财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坚持工会主席负责制、坚持手续完备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年初财务依据工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根据本年度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经费测算,编制全年财务预算。工会各项活动经费开支,原则上按照预算执行,特殊情况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备案,书面通知财务执行。

  二、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重大活动开支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由工会主席办公会或工会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工会主席审批并备案,方能执行。

  三、会经费的来源

  1. 工会会员所交纳的会费收入;

  2. 行政按工资总额的2%拨给的经费(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

  3.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等)。

  四、工会经费的使用分配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合理安排、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坚持为工会会员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针。

  (一) 为了增强和提高各分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的积极性。校工会下拨给各分工会每个会员年活动经费100元,并按下拨给各分工会总活动经费8%的比例,作为分工会干部的活动经费,一起划拨到各分工会经费卡上。各分工会可用于开展有关活动。活动结束后可持经费卡凭有效发票到校工会财务报销,不可超支,结余经费不可跨年度使用,年底清零。各分工会会员人数,每年年初进行核对,以核对后的人数为基数(当年增人不补,减人不退),报经工会办公室统一申请,经工会主席会议审批后,由工会财务下拨到各分工会经费卡上。

  (二)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各文体活动的开展,丰富和满足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校工会为注册在案的教工文体协会提供基本活动经费。

  1. 校工会每年为各协会提供2000元的基本活动经费。由财务统一申请,工会主席审批,每年四月由财务下拨到各协会经费卡上。校工会每年对各协会进行考核,不达标的协会将酌情递减其活动经费,连续二年不达标的协会将撤销其注册并停发活动经费。协会活动还可通过收取会费或合法途径征集赞助活动费来开展活动。各协会可根据各自情况适当收取会费,收取会费和赞助费由校工会财务代管,由校工会财务统一开据“收款收据”。经费的使用情况需定期向会员公布。

  2. 协会组织面向全校性的个人项目竞赛、展评等活动项目,需要事先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并附竞赛规则、评比办法、奖项设置等完整的策划方案,经校工会批准后进行。校工会根据不同情况对选手提供最高500元/人以内的奖励。

  3. 由协会和各分工会组织的协会、学院(系统)内部或部分单位参加的团体项目竞赛、展评活动,事先向校工会提出备案或报告,并附竞赛规则、评比办法、奖项设置、经费安排等完整的策划方案后进行。校工会根据不同情况对选手提供最高不超过100元/人的奖励。

  4. 由校工会委托协会(分工会)代表学校参加的校际竞赛、展评等活动项目,校工会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包干经费(含训练费、服装费、交通费等)200-400元/人。如获奖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后,按奖项实际情况给予组织者、获奖者奖励,书面通知财务付款。

  5. 由校工会委托协会(分工会)代表学校参加的市教育工会以上级别竞赛、展评等活动项目,校工会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包干(含训练费、服装费、交通费等)300-500元/人。如获奖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后,按奖项实际情况给予组织者、获奖者奖励,书面通知财务付款。

  五、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校工会留存经费的使用范围

  1. 全校性的工会活动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教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文娱体育、俱乐部等;

  2. 开展劳模联谊会、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职工技术比武、表彰各类先进等;

  3. 组织校教工代表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文娱汇演等费用;

  4. 教职工健康教育、各类报告会、讲座;

  5. 专兼职工会干部的培训;

  6. 休息休养、职工保险、家访、慰问;

  7. 工会工作日常开支、添置办公用品等;

  接待兄弟院校工会以及确因工作需要对外交往的.费用;

  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项目。

  (二) 下拨到学院(系统)分工会的经费及会费使用范围

  1. 组织本分工会会员开展各类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2. 分工会组织各种参观考察及游览活动等费用;

  3. 分工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种宣传文体活动的费用;

  4. 举行茶话会、联欢会、游艺活动以及集体参观、考察的费用;

  5. 慰问献血人员、探望教职工,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亡故时送花圈等费用;

  6. 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项目。

  (三) 各协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协会的日常办公费、证件的制作、活动交通费、饮用水、小型活动纪念品等开支。

  六、工会经费的审批、报销及现金使用制度

  (一) 工会经费的审批

  1. 报销(支款)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由会计审核盖章后,出纳方可付款。每周三出纳在延长校区办理报销时,报销(支款)单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以上,由出纳带回经会计审核后在下周三付款。

  2. 签发支票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现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需分管副主席和工会主席同时签字审批,方可付款。

  3. 校工会各部室开展各项活动,报销(支款)单必须有经办人、分管副主席签字,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付款。

  4. 办理退“教工帮困基金”款时,由经办人统一办理退款手续(注明帮困基金号),退款教职工和经办人需签字,分管副主席审批后,方可付款。

  5. 发放“教职工帮困”款时,由经办人统一造表申请,由分管副主席签字经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付款。

  6. 各分工会报销时,凭有效票据和工会经费卡到校工会财务办理报销。报销(支款)单应有经办人签字、由分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否则不予报销。报销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必须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付款。

  7. 各分工会经费卡原则上有一张经费卡,若确因部门较多、人员分散等实际情况,可根据分工会的要求,适当分立几张经费卡,但每张经费卡需指明可支出的经费数。同时每张经费卡上需写明报销时分工会签字负责人的姓名,并报校工会财务备案。如人员更换,由分工会主席及时通知校工会财务并备案,否则不予付款。

  8. 各教工协会经费卡由各协会负责人保管,凭有效票据和经费卡到校工会财务办理报销,报销(支款)单由各协会负责人、校分管副主席签字,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付款。

  (二) 工会财务的报销制度

  1. 对于报销时出具的发票,应印有 “国家税务局监制”“地方税务局监制”或“财政局监制”的章,发票上面应盖有购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否则不予付款;

  2. 发票应该填写完整(单位应填写:上海大学工会;年、月、日;品名;数量;单价填写清楚正确;金额大、小写相符)、发票要复写、发票不可涂改,否则不予付款;

  3. 单张发票金额低于2000元以下,可办理现金付款;单张发票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以上,应办理支票或银行汇款;

  4. 开据银行支票或银行汇款时,收款单位应同“发票专用章”上单位名称相同,否则不予办理;

  5. 报销各项活动费时,发放奖品、纪念品应附人员名单,否则不予付款;

  6. 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时,按规定发放奖品、纪念品应注明发放标准和数额,发放奖励费和奖品要造册签收并附人员名单,剩余的物品数量由会计和出纳编册登记备查。

  7. 填写报销(支款)单时,活动内容要填写清楚(报销内容同发票相符)。探望教职工、生日蛋糕、丧葬费时,要注明教职工名字;

  8. 报销(支款)单、借款单要有经办人、工会主席(分工会主席)签字,手续完备,否则不予付款;

  9. 违反财务制度的报销单,不予付款;

  (三)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现金

  1. 不准将不符合财会制度的凭证(如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2. 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3. 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4.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 不准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6. 不准将单位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7.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小钱柜);

  8. 不准坐支现金;

  9. 不准超规定报销现金;

  七、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高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大学工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工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条例,结合南京大学工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南京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工会主席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校工会经费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校工会经费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五条校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由工会分管财务工作的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工会重大经济事项,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和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七条校工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室并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业务能力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稽核岗位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第八条校工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反映、监督职能,维护国家、集体和全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校工会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意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正确处理会计帐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全校教职工当好家、理好财。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校工会财务预算是根据工会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

  第十二条工会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自求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把主要资金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为教职工办实事和提高工会整体水平上,体现工会工作的重点和特点。

  第十三条工会财务决算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客观真实,报送及时。

  第十四条工会预算、决算均应报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查通过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完成。在预算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工会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工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工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上级工会,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九条相关的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并使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工会经费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损耗及损失。

  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支出包括会员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培训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工会经费使用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所有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定期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工会经费必须坚持为教职工服务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二十六条工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上要有发票或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办理支出事项至少两人经手,发票背面应有财务负责人、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购买物品前必须征得主管财务的主席批准;购买时需两人以上同往;回来后,有专人负责核对数目。

  第二十八条按财务规定在限额内使用现金,超出限额应使用转账支票。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由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借出款、库存材料、投资等。

  工会必须独立开设银行基本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工会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能用于本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有与工会无关的资金进入帐户内结算,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撤消后,银行帐户要按相关规定清理撤消。

  银行资金不得外借。违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审批人负责追还,无法追还的,由审批人负责赔偿。

  不得私设“小金库”、保留帐外帐,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白条”抵现,不得坐支。

  所有暂存、应付款项,应及时清理归还。对暂付款,要按规定手续审批,取得合法凭证后方可支付。公款不得私借,因公借款,办事结束后要及时结报,收回余款,坚持一借一清。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为: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未达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固定资产必须有专人管理,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根据情况责成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三十二条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拨、报废、报损等应有严格的报批手续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定期进行各类资产的清查与盘点工作,保护工会财产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十三条所有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和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随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经费、资产做为学校经费、资产予以冻结、查封、抵押、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合并的,依法属于工会的经费和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消时,应在上级工会主持下,清理工会的资产和经费。清理后的资产和经费结余全部上交上级工会。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工会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工会的各项收支活动都应接受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与审查。

  第三十七条财务人员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工会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

  第三十九条工会会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因特殊原因经工会主席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借阅者不得拆散、撕掉、剪裁、涂改和污损原卷册。借阅者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工会主席批准可进行复制。

  第四十条合并撤消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一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须提出申请,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时须有有关审计、经审部门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参加监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南京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编制并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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