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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请假制度

时间:2022-03-22 20:23:3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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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请假制度(通用5篇)

  为规范研究生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应制定规范的研究生请假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请假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生请假制度(通用5篇)

  研究生请假制度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须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且无法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者,须事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因任何原因请假均须征得导师同意,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因私人事务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需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达二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必须休学。

  第八条 第一学年属课程学习阶段,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一般不能请假外出学习、调研或参加学术交流。高年级学生个人申请外出学习、调研或参加学术交流的,必须提供协议书、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手续,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均按无故旷课论处,每天按4个学时计算。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

  2、请假期满未归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校

  第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者将依据《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请假制度 篇2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及我所《研究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所研究生请假制度。研究生在学期间要遵守研究生部和本人所在研究室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请假程序。

  一、请假程序:

  1.研究生必须到研究生部领取《公差(事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时间、事由,经导师同意签字后,到研究生部审批和备案。

  二、请假规定如下:

  1.请事假(包括找工作)一次不准超过7天,全年累计不准超过30天。

  2.外地学生春节放假时间:春节前一周至正月十七(含往返路途时间)。

  3.本地学生春节放假时间:春节前三天至正月十五。

  4.其它节假日应按照所内规定时间执行。

  5.未经导师和研究生部批准擅自离所者,按旷工违纪处理;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6.在读期间一律不准外出工作实习。

  三、超过请假期限处罚如下:

  1.3天以内扣除当月奖学金;

  2.7天以内扣除当月助学金和奖学金;

  3.10天以内扣除当月助学金、奖学金及科研补贴;

  4.10天以上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研究生请假制度 篇3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的精神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05〕67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研究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可请病假。

  2、事假 因本人、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参加教学活动,可请事假。

  3、公假 因参加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学校、学院或导师公派参加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课题等,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可请公假。

  第三条 研究生应按我校校历规定的日期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同时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和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批报权限:

  1、病假:请假一天,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经导师批准后,由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审批。研究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

  2、事假、公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经导师批准后,由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审批。研究生在一学期以内,请事假和公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请假程序

  1、研究生登录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

  2、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后,交由导师批准;经导师批准后,由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校。

  3、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供相关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补假、销假和续假

  1、研究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到学院或研究生院管理办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间应予累计,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2、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而未续假者,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间要遵纪守法,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工作。病假、事假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公假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派出单位与个人共同负责。在擅自离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请假制度 篇4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管理,现根据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应在开学之前到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培养办办理注册手续。

  二、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者以及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请假应事前办理,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因课题调研出差也应办理请假手续。

  四、研究生办理请假手续。

  1、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请假单》,注明请假理由、请假时间等,经批准后再通知任课教师。

  2、研究生请假二天以内者,须经导师批准;请假二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经研究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所长批准;请假五天以上者,由分管所长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主任批准。所有请假皆须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备案。

  3、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五、研究生凡一学期内病假达到八周以上,应办理休学手续。

  六、研究生日常上课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或班长考勤。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点名卡》。

  七、研究生在论文期间的考勤由导师负责、研究生部培养办协助检查。

  八、研究生凡无故旷课、违反考勤规定者,按《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研究生请假制度 篇5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事先请假(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均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住校研究生除节假日外,不得任意离校。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提前离校,均以旷课论。

  四、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1周以内(含1周)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1周以上2周以内(含2周)须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2周以上须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五、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经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1周内(含1周)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事假超过1周必须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研究生因学习需要外出调研,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到外单位做论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按上述处理,但请假时间若超过一周必须由导师提供书面材料。

  六、请假人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七、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研究生未经请假或准假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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