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学生干部管理制度_学生干部管理制度规定

学生干部管理制度_学生干部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4 10:44:2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学生干部管理制度_学生干部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和培养,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应制定规范的学生干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生干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生干部管理制度_学生干部管理制度规定

  学生干部管理制度篇1

  一、总则

  1、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2、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3、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4、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5、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二、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1、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2、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3、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集体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7)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4、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障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

  (3)在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在校期间有两门(含两门)主要课程或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闹不团结,意气有事,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5)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6)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7)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5、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学院团委;

  (2)团委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团委会讨论,对确有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由团委组织部备案。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具备学生干部资格:

  (1)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2)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

  (3)有违纪行为,受纪律处分者。

  7、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可采取适当措施将其免职或撤职。

  三、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1、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直接负责管理。

  2、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3、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学院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

  4、院学生会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干部由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校团委及学生干部所在系党团组织。

  5、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团组织。

  6、学院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及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

  7、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河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河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并进行评优,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警告或免职。

  四、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 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的、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2、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五、附则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学院团委委员、干事,院学生会(含干事)以上干部;

  2、学生兼职班主任;

  3、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

  4、班委、团支委以上干部;

  5、学生党支部委员以上干部,党章学习小组组长以上干部。

  学生干部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和培养,根据教育部、团中央的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我校党团组织兼职学生干部、各级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学生干部既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又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党团组织兼职学生干部主要指各级党团组织的委员;各级学生会干部主要指校级学生会干部(包括校研究生会干部)、院(系)级学生会干部(包括院研究生会干部)及班委;学生社团干部主要指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学生艺术团学生干部、创新院学生干部、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干部以及各学生社团(协会)会长。

  第四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党团组织必须按照党建带团建的工作要求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产生程序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爱集体,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学习成绩好。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

  (四)综合素质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实践活动,实现物质与精神、科技与人文、德育与智育、生理与心理、知识与能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在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选举或任命等不同形式。

  第七条 学生干部初选时或当选后必须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努力引导全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三)了解贯彻学校及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精神和相关规定。

  (四)维护广大同学及自身的正当权益。

  (五)参加相关的技能、知识的培训。

  (六)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改革与发展大局。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努力学习,努力提高品德、修养,促进自身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并共同营造优良学风和文明校风。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积极投身组织建设,维护组织的荣誉,争创一流团队。

  (六)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培养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实行两级制和考核制。校级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由学校团委指导、管理并备案,院(系)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指导、管理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开展的各项工作要遵守学生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章办事。

  第十二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注重对学生干部的培养。

  (一)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引导学生干部。加强学生干部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公民道德和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干部成为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典范。

  (二)通过团校、各类大学生骨干培训平台,对各级学生干部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等各项综合素质。

  (三)强化组织的育人功能。督促学生干部加强文化知识学习,在学生组织中形成优良学风的氛围,促使学生干部不断增强学习能力,提高学习成绩。

  (四)坚持实践教育基本途径。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学习交流,培养学生干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五)规范例会制度。各级学生组织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上阶段工作经验,讨论下阶段工作计划,注重培养学生干部科学管理能力。

  (六)重视推优入党和推干荐才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担任校级、省级、国家级学生干部,推荐参加各级评优工作,积极向招聘单位推荐学生干部就业。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参加所在组织的学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情况和结果由所在组织填写《海南大学学生干部考核表》报上级党团组织备案。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者方可续任。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应进行述职答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辞职或免职: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纪校规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课程成绩有不及格或不合格。

  (四)不关心爱护集体利益,影响内部团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和声誉受损害。

  (五)在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职的职责和义务。

  (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不符合学生干部的要求。

  (七)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影响恶劣。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各种评优和“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海南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学生干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队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团中央、教育部和全国学联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及我校学生工作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与广大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应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范围:

  (一)学生党支部中的学生支部委员;

  (二)校、院团委的学生干部;

  (三)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各学院学生分会的学生干部;

  (四)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学生干部,校、院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

  (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学生干部;

  (六)校团委青年信息中心、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的学生干部;

  (七)校、院大学生党员服务站的学生干部;

  (八)班级团支部委员,班级班委会的成员;

  (九)学校聘任的其他学生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依据有关章程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组织推荐、自荐、群众举荐等多种渠道产生候选人后,通过民主选举、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四)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有团结协作精神,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善于团结同学。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中的学生支部委员按《党章》和相关规定产生。

  第七条 校、院团委和团支部的学生干部按《团章》及相关规定产生。

  第八条 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各学院学生分会的学生干部按《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干部和各校级学生社团的理事长按《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条 班委会学生干部一般由本班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根据班级实际,采取竞聘制或轮换制。

  第十一条 学校聘任的其他学生干部由学生处(学工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公开聘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任职期限以各岗位规定为准。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工作;

  (二)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合理诉求、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所任学生职务具有的职权;

  (四)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意见;

  (五)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有关培训和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一)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水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团结同学,热心服务,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四)履行学生组织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 协调好工作和学习时间的安排,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十五条 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校学生会负责管理相关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院学生分会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变动、调整一般每学年或学期进行一次,各级学生组织应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变动或调整,并及时报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校学生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清退: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向周围同学传播和散步煽动性言论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三)担任学干期间有补考课程,或学业排名在班级人数的后50 %者;

  (四)有个人负面新闻出现于媒体且严重损害学校和学生组织声誉者;

  (五)以职权谋私利、玩忽职守,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经举报查实者;

  (六)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第十八条 实行学生干部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一)班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分别由学院团委、学生分会管理,在学院团委专职干部、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学院团委、学生分会,院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党委、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管理,在学院团委专职干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学生干部由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管理,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校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和各依托建设单位共同管理,在各依托建设单位指导老师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五)校团委青年信息中心、素质拓展中心、青年志愿者协会等校级学生组织干部由校团委依据有关章程或规定管理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六)学生党支部中学生支部委员、大学生党员服务站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学生处(学工部)和学院党委共同管理,在学院党委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实行学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一)抓好自我学习。提出政治理论和学生工作业务学习的自学计划,写出学习笔记。

  (二)抓好集中培训。一般学干由学院组织培训;主要学干由学校组织参加青蓝之星骨干培训班。每年对学干分期分批轮训一遍。学干集中培训成绩纳入学干考核,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取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的评选资格。

  (三)抓好参观学习与实践。开阔视野,促进提高。

  (四)抓好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召开经验分享会、交流会,促进不同组织之间、学院之间、班级之间互相取长补短。

  (五)抓好素质拓展,培养学生干部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互助意识,着力提高学干的创新创造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学生组织要建立学生干部管理档案,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需要制作个性化档案,档案一般应包括个人简历(入学情况、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班级)、任职情况(担任学生工作时间、职务、任职期限)、自我小结、考核情况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生干部参议制

  (一)学代会上代表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提案,为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献计献策。

  (二)在与学生利益切实相关的有关部门、单位,设立学工助理、参与管理。

  (三)列席参加学校或学院召开的有关学生工作专题的会议。

  (四)参与组织校领导接待日、恳谈会、意见征集会等,收集、整理学生意见或建议,并予以反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考核与评优

  (一)学生干部一般在年底或学期结束时考核一次;

  (二)学生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应至少包括民主评议、日常工作考察、教育培训情况三个方面:

  (1)民主评议,一般学生干部在本部门(班级)中进行民意测评,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等主要学生干部,除在所属学生组织内进行民意测评外,还需在其所在班级开展民意测评,相关学生组织根据民意测评情况打出考评分数;

  (2)日常工作考察,负责管理和指导各级学生组织的有关部门根据学生干部日常的出勤、签到、活动表现等情况打出考评分数;

  (3)学生干部参加集中培训的考核成绩;

  (4)学生干部考核等级为:优、良、中、差。

  (三)学生干部考核程序为:本人提交述职报告、同学评议、所在学生组织提出考评等级、学院认定、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校学生会最后审定考核等级。

  (四)对考核为“差”的学生干部,予以免职。

  (五)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优,对“优秀团干”和“优秀学干”予以表彰、奖励。由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六)学生干部的考核与评优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作风

  第二十三条 为建设一支学校党委放心、师生满意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必须努力践行六个“争做”:

  (一)坚定理想信念,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

  (二)强化服务意识,争做广大同学正当权益的维护人。

  (三)永葆学习动力,争做勤学习爱思考的学习标兵。

  (四)厉行勤俭节约,争做艰苦奋斗的典范。

  (五)坚持按章办事,争做遵守校规校纪的模范。

  (六)塑造纯洁、朝气、责任、创新形象,争做师大新青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努力做到七项“不准”:

  (一)不准逃课、迟到、早退;严禁考试作弊。

  (二)不准赌博、打架斗殴、酗酒;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不准以私下集体活动、过生日等名义,组织学生干部聚餐、包夜场活动等行为;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荣誉或其它利益。

  (五)不准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滥用浪费。

  (六)不准以学生组织或学生干部名义开展任何有偿服务活动。

  (七)不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做任何影响团结和侵害组织声誉的事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工部)、团委、校学生会负责解释。

【学生干部管理制度_学生干部管理制度规定】相关文章:

公司管理制度规定04-28

仓库管理制度及规定05-16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12-02

考勤管理制度规定03-28

仓库管理制度规定04-21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04-22

请假管理制度规定05-11

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04-13

仓库管理制度规定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