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4 16:21:2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为真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一般以上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较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县安委办。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委办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县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主任)审批。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通过县级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发改、经信、人社、国土、住建、工会、金融、保险等管理部门和机构通报信息。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并向县安委办提交验收意见。对已整改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第七条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季度书面向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结合昆明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 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县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 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 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 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 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 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黑名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 门通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锁定,实施重点 监管;由人民银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情况作为审办 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四)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从“黑名单”上删除前,由县(市)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和谐企业”、申报“名 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 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九条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乡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柳杜乡安全生产委员会运用综合监管手段,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县安全生产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工商注册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注册在本乡行政区域以外,但在本镇内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第五条情形的,经乡安监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的;

  (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乡安监办统一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乡安监办讨论报乡政府审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乡政府通过新闻媒体或安全生产网对外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五)信息删除。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乡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且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经讨论审定,将其从“黑名单”公布栏上删除;原通过媒体公布的,则将删除情况在同一媒体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乡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和县安监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采取整改措施并每月向乡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乡政府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相关文章:

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04-11

员工黑名单管理制度04-05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04-16

生产安全管理规定04-25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04-25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01-22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08-27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02-15

生产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04-11

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_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