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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职工考勤制度_最新教职工考勤制度

时间:2022-11-29 01:44:47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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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职工考勤制度_最新教职工考勤制度汇编

  为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应制定规范的最新教职工考勤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新教职工考勤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教职工考勤制度_最新教职工考勤制度汇编

  最新教职工考勤制度篇1

  为加强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校)实际,特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勤范围

  1、实行坐班制的行政管理、教学辅助、科研、后勤等部门的教职工,按每工作日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

  2、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按教学计划排定的授课时间,以及每周二下午院(校)和二级院系事先安排的活动时间进行考勤。专任教师因各种原因不承担教学工作量时,应坐班并按行政人员考勤办法考勤。

  3、按师资引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硕士毕业生、新引进助教,均实行一定年限的坐班制。其中本科毕业生坐班两年,硕士毕业生、新引进助教坐班一年,坐班期间按行政人员考勤办法考勤。

  第二条 病假

  1、教职工因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女职工计划生育或需要保胎休息的可请病假。

  2、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到医院就诊,事先须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凭医疗就诊记录(复印件)作病假处理。

  3、教职工病假须由本市医疗保险机构定点医院出具门、急诊病假证明或住院治疗证明。

  4、请长病假的教职工,复工时需由原医院出具试工证明并报干部人事处审核批准。试工满六个月后,能坚持工作的恢复其工作;试工六个月期间,因原疾病请病假的,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5、病假期间工资、绩效津贴计发标准:

  (1)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医保补贴等工资及工资性津贴(下同),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90%计发;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80%计发。

  (2)上下班交通费和伙食补贴,病假一个月以内的照发,病假一个月以上的从第二个月停发。

  (3)书报奖、目标管理奖、节编奖、教育工作者津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停发。

  (4)绩效津贴(岗位津贴、节日补贴、学期奖、年终奖等,下同),一个月内累计病假一至三天,按病假天数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每月按20.92天计算,下同);一个月内累计病假四至六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一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病假七至九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二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病假十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病假十五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5、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第三条 事假

  1、除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及其他规定的假期外,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均属事假。

  2、教职工请事假,全年连续事假一般不超过十天,累计事假一般不超过二十天。连续事假三天以上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送干部人事处备案;连续事假超过十天的,应报院(校)领导批准。

  3、教职工因私出国(除按规定年限探望境外配偶或父母外)均按事假处理。出国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作自动辞聘处理。

  4、事假期间工资、绩效津贴计发标准:

  (1)全年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或累计事假不超过二十天,基本工资照发;全年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但不满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的70%计发;全年事假超过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的50%计发;全年事假超过六十天,超过天数工资及工资性津贴停发。

  (2)书报奖、目标管理奖、节编奖、教育工作者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伙食补贴,事假期间按月扣发。

  (3)一个月内累计事假一至三天,按事假天数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事假四至五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一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事假六至八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二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八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5、当年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第四条 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三天婚假;凡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可享受婚假十天。配偶在外地,并要求在外地举行婚礼的,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2、婚假三天以上者,岗位津贴按日扣发。

  第五条 产假

  1、女职工生育,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产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下同);晚育者(女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另外,其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男教职工也可给假三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十五天。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产假期间,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自生产或流产后的九十天内,可由职工本人去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补贴待遇。校内的岗位津贴停发,节日补贴、学期奖、年终奖按比列计发,上下班交通费、伙食补贴按月扣发。

  3、不执行计划生育者,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因带领孩子有困难且部门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干部人事处批准,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一般为六个半月。

  2、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工资及工资性津贴80%计发,其余各项停发。

  3、不申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的,其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每天可照顾授乳二次,每次三十分钟。

  4、当年哺乳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第七条 探亲假

  1、到校(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凡配偶在外省(市),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下同),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三十天。

  2、到校(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凡父母亲均在外省(市),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能与其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家住外省(市)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家住外省(市)的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教职工探望境外配偶或父母,其假期参照1、2款执行。归侨、侨眷职工探亲按有关侨务规定执行。

  4、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探亲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使用。如寒、暑假休假期较短,经部门领导同意,可补足探亲假的天数。

  5、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符合报销范围的予以报销。教职工探望境外配偶或父母,其境内往返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境外路费自理。

  6、探亲假车船费报销范围:火车报销硬座,其中年满50周岁且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轮船报销四等舱及以下舱位;长途汽车按最低票价凭据报销;中途必须住宿的,按普通房间床位费报销;超过部分的金额由本人自理。

  第八条 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三天的丧假。教职工的旁系亲属(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2、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如原符合探亲条件并在直系亲属去世的当年又未曾享受过探亲假待遇的,可按探亲假处理,不再安排丧假;如不符合探亲条件或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按丧假处理,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3、丧假超过三天以上者,按比例扣发岗位津贴。

  第九条 旷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续假、补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不到校上班的(含教师周二下午到校时间);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规定日期报到且不到校上班的。

  2、凡是旷工的,除按日扣发本人工资外,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的绩效津贴;半年中累计旷工一周(五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扣发一年的绩效津贴;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考勤职责

  1、院(校)干部人事处是本院(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校)的考勤工作。各部门应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2、各部门兼职考勤员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每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附相关缺勤证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次月五日前送院(校)干部人事处。

  3、本院(校)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出勤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电话与部门领导沟通,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及三天内补上请假手续。如须续假,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部门党政正职因病因事请假,须征得主管院(校)领导同意并送干部人事处备案。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请销假手续,并做好相应记录。

  4、各部门负责人如对本部门人员教育和管理不严,连续发生事故或不按规定考勤,纪律松弛影响工作,学院(校)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或扣发一至三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附则

  1、各类请假,起止时间为工作日的,即假期中包括公休假(周六、周日)、寒暑假、法定假(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则连续计算各类请假天数;起止时间有一头不是工作日的,可扣除一头公休假、寒暑假、法定假。

  2、教职工考勤工作,采取IC卡考勤机和手工考勤表相结合的办法。机考由院干部人事处负责汇总,手工考勤表由各部门兼职考勤员负责记录汇总上报。

  3、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相抵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院(校)长室。

  4、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财贸党校、商职院(2000)21号〕文同时废止。

  最新教职工考勤制度篇2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方式

  (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教学、科研人员实行教学、科研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辅导员由各单位根据学生工作需要实行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作息时间考勤;实行工作任务制人员按教学、科研任务安排和学校、所在单位规定的集中活动时间考勤。

  (三)教职工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登记。各单位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细则。

  二、请假规定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到岗的,必须提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以下各类请假,凡7天以上的假期,在计算请假天数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应连续计算。

  (一)事假

  1.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公休假或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请假期限1次一般不超过1个月,一个考核年度内的请事假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

  2.请假7天以下(含7天,下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30天以下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30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通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其中,处、科级干部请假7天以上的,须经组织部会签后再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

  3.因私出国(境)请假14天以下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4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通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其中,处、科级干部请假的,须经组织部会签后再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

  4.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批准,在7天以下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5.事假处理

  (1)连续或月累计事假达到8天,扣发半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天的,从第9天起,其列入工资基金的工资(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教护龄津贴及纪检办案人员补贴)按日减发。

  (3)连续事假或月累计事假达到15天,扣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简称“岗位津贴”,下同)和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执行第5条第(2)项规定。

  (4)考核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发年终考核奖和晋升薪级工资。

  (二)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向所在单位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材料,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先打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请假手续;临时性、短时间的请假,须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并得到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 教职工请病假14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14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上医院证明报校人事处审批,其中请假时间在30天以上的需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通过;处、科级干部请假14天以上的,须经组织部会签后再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申请长期病假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列入长期病假管理的人员必须在每年8月31日前提交下一学年度的请假申请材料。

  3. 病假处理

  (1)连续或月累计病假达到15天,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同时,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连续或月累计病假达到15天,扣发半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连续或月累计病假达到30天,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③连续或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的,每达到30天,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或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加扣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加扣本人基本工资的20%。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请病假、事假超过1个月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4)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发年终考核奖和晋升薪级工资。

  (三)产假

  1. 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向单位申请产假,产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教工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照顾假)。产假不分期使用。

  2.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者,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按病假处理。

  3.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晋级等。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休假期间工资及有关奖金停发。

  (四)婚假

  1.教职工请婚假应凭结婚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2.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给予婚假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给予婚假15天。婚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

  3.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期内,工资照发。

  (五)丧假

  1.教职工请丧假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2.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的,可请丧假3天;需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适当路程假。

  3.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期内,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

  我校属于享受寒暑假单位,按国家规定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探亲路费按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在探亲结束后的15天内,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3天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教职工在工伤假期间,国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普惠性工资项目照发,其他计件或计量部分的工资可停发。

  (八)带薪年休假

  我校属于享受寒暑假单位,按国家规定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旷工及其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3.进修、访学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中活动的。

  5.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6.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8.实行坐班制人员,迟到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月累计每达到5次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迟到时间超过10分钟的,月累计每达到3次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单次迟到时间达到2个小时或早退的,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单次迟到、早退时间达到4个小时的,视为旷工1个工作日。

  9.实行工作任务制人员,工作时间离开福州本地7天以上的必须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去向,如因自行离开,学校或学院有工作任务布置而无法及时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二)旷工处理:旷工半个工作日,停发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1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和半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和全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必要时予以开除处分。

  四、考勤管理

  (一)各单位要把落实考勤规定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学院党委书记或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上报工作。各单位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实事求是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和报送,凡存在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教职工的考勤结果是人员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直接挂钩。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日常考勤登记和管理,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填报完整的《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情况表》(见附件1),经第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人事处,其中机关党委所属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表应于每月3日前交至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汇总统计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人事处。未按时报送考勤情况的单位,第一次将向全校予以通报,第二次将停发该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经办人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三次将停发该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经办人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如有教职工因公外出(含因公派学习、进修、访学、挂职、借调、汉语教学等)时间超过30天的,单位报送的《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情况表》应予以注明,并附相关文件给人事处备案,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将由所在单位承担。

  (四)教职工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见附件2)办理请假手续,凡按审批权限需要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审批的,申请表必须一式2份,学校职能部门审批签章后返还1份给教职工所在单位。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批签章的,请假视为无效。

  五、附则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最新教职工考勤制度篇3

  为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依据国家、省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基本要求

  做好考勤工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晋级、调整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及各项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

  我院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㈠党政管理、教辅、工勤技能等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坐班人员必须遵守学院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㈡教师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院或所在部门安排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㈢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非工作时间内兼职从事其他工作的,不得影响学院正常工作。

  ㈣教职工如遇因公因私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出席会议等情况,应及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㈤各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办理请销假手续。考勤人员要对本部门教职工每天出勤、缺岗、迟到、早退、病事假等进行登记,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报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于次月2号前将本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人事劳资科。

  考勤必须严格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不执行考勤制度,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扣发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的当月奖励津贴。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若确实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离校(如外出学习、攻读学位、进修、出国等),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各类请假时间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请、销假程序及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及期限并提供请假证明材料。

  2.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者(含3天),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请假4天及以上者,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请假15天及以上者,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经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3.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时报党政办备案。

  4.院级干部请假,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

  5.教职工请假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休假期满或休假未满提前回校工作时,应及时向本单位报到,并按照原请假审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三、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

  ㈠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请假时需持指定公费医疗医院证明并经学院卫生所审核同意后,持卫生所证明方可准假。急诊的教职工必须在三天以内补办病假手续。

  2.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标准

  ⑴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⑵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⑶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⑷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3.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当月病假累计在2天以上者,每超过1天按月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5%的比例扣发,直至当月扣完。

  4.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兼职等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视作旷工处理。

  ㈡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或其他事由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1个月,1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教职工1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2.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标准

  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按每月实际缺勤天数扣发。

  3.事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事假每天按月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6%的比例扣发,直至当月扣完。

  4.教职工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视作旷工处理。

  ㈢探亲假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在岗教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探亲假期

  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

  2.探亲费用报销

  ⑴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总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报销。

  ⑵教职工需出国(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㈣婚假

  教职工结婚,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休完,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及公休日期间。婚假期间工资、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婚假超过请假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㈤产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绩效工资组成中的奖励津贴停发。

  ㈥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休丧假3天,往返路程时间另计。丧假期间工资及绩效工资照常发放。超过请假期限的,按照事假处理。

  ㈦工(公)伤假

  教职工因工(公)负伤,所在部门必须在两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由指定就诊医院出具证明可休工(公)伤假。伤愈后又因工(公)伤复发需治疗休息者凭指定医院证明,仍按工(公)伤处理;工(公)伤治疗结束,但因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教职工休工(公)伤假,超过一个月(30天)者停发奖励津贴。

  ㈧外出学习、进修的教职工,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校,回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出国学习或交流的教职工在离校时应办理请假手续,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校的按旷工处理。

  外出学习、进修的教职工经学院批准的国内访问学者、国外访问学者及参加短期培训的教职员工享受基础补贴与奖励津贴。

  未经学院同意外出学习人员,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四、旷工有关规定

  ㈠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按文件规定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并擅自离岗的;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到岗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请其他人员代课、代工者;

  4.经查明请假事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5.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出国学习人员未办理离校手续;或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者;

  6.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

  ㈡对旷工的处理规定

  1.旷工按日扣发基本工资。无故旷工1天者,当月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扣发50%;当月累计旷工2天及以上者,当月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停发。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资(含绩效工资)。

  五、换休

  1.教职工加班后可要求安排同等时长的换休,所在部门应根据工作有计划的安排换休,原则上加班以后1个月内换休,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及时换休,可在3个月内换休,超过3个月没有换休的,将不再安排换休。同时,换休不得带入转岗后的其他部门。

  2.换休最小单位为半天(4小时),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4小时),不足1天(8小时)的按1天计算。

  3.连续换休不得超过3天/次,换休时间不得与寒、暑假及国家其他法定节假日相累积。

  4.教职工换休需提前一天填写《换休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换休。

  5.换休离岗前需做好工作交接,如出现工作断档和责任事故,将按学院相关制度处罚。

  6.换休不得用于冲抵加班发生前的病假、事假等;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不适用换休。

  六、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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