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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4 18:33: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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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为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应制定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暂住或临时在我校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获得工资收入或者经济收益的人员(含上海市户口的)。例如:校内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承包餐饮点雇用的临时工,在校施工队的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必须承担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责任,并与保卫处签署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保卫处综合治理科负责对学校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落实地区综治办和公安机关对我校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方面的有关指示和措施。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来校务工的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简称“三证”);上海市户口的必须持有身份证。

  任何部门不得使用证件不齐全的外来务工人员,也不得向其提供就业机会、经营场所及住所。

  第五条 学校对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实行《出入证》管理办法,凡我校外来务工人员都应当持有保卫处颁发的《华东政法大学出入证》(简称《出入证》)。

  在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各用工部门应在外来务工人员到校后三日内将使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住宿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并办理《出入证》。

  第七条 雇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部门,应当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负有以下责任:

  (一)负责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证》、《就业证》的办理工作;

  (二)负责将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住宿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并办理《出入证》;

  (三)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同时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和校纪校规的教育;

  (四)明确本部门外来务工人员的负责人,配合公安机关、保卫处对外来务工人员住所的清查工作,协助进行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查破和调解工作。

  第八条 雇用外来务工人员一般应当有担保人方可在校务工,如无人担保,用工单位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担保责任如下:

  (一)对被担保人的合法身份负责,保证其持有上海市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件和证明等;

  (二)对被担保人的底细要清楚,确定不是负案在逃的嫌疑人员,对有前科的要在保卫处登记备案;

  (三)对被担保人负有经济担保的责任。

  第九条 《出入证》是我校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凭证,是在我校住宿和出入校门的证件,《出入证》只限于在校内使用。

  第十条 《出入证》须由部门指派专人到保卫处办理。办理《出入证》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并由用工单位核准签章;

  (二)递交务工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

  (三)递交务工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黑白彩色均可);

  (四)领取《出入证》。

  第十一条 《出入证》的管理

  (一)《出入证》在每学期开学时统一办理,每学期一办,免费办理。各部门随雇用人员的变化(新增或调换单位等情况)随时办理。

  (二)《出入证》的.管理由各用工部门负责。凡《出入证》管理不力,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将受到相应处罚:

  1.用工部门没有给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出入证》的;

  2.用工部门在务工人员离校时未将《出入证》收回的;

  3.用工部门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使用假证件或他人《出入证》的;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出入证》必须由本人随身携带,以备保卫处随时检查。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宿舍进行清查时,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出入证》。

  第十三条 凡因外来务工人员未遵守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出现下列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保卫处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务工人员给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居住区域内私自拉扯电线,使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的;

  (二)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上堆放大量垃圾,堵塞疏散通道的;

  (三)在居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未经保卫处同意,私自带人进住的;

  (五)在居室内抽烟酗酒的;

  (六)其他影响安全及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情形。

  对出现以上情形的务工人员处罚分为:

  (一)处以留校试工处理,并交纳个人治安保证金。

  (二)处以勒令离校或立即离校处理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综合治理科解释并负责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篇2

  为进一步维护我院教学、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结合学院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外来人员治安管理是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方面,必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1、凡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以下简称“四工”)到学校务工,均须持有居民身份证,经学院批准后,报用工部门登记造册并交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

  2、办证时,每人缴押金10元,证件工本费2元,一寸免冠照片2张(1个月以内不需照片)。

  3、“四工”人员进入学院后,必须佩带《临时出入证》,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

  4、证件到期或工程峻工后必须在5日内由用工部门负责人集体办理退证手续,过期押金不退,证件收回作废。

  二、用工部门要做好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1、教育外来务工人员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及各项治安管理条例和安全防火制度等。被聘用的“四工”人员必须与用工部门签订治安合同,并有介绍人担保。施工单位必须与用工部门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2、“四工”部门要建立治保组织,不足30人的要设治保员;30人以上的要建立治保小组,并接受学校治保机构的'指导,认真做好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3、学校保卫处负责对“四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要求每作业小组设1名治保员参加安全培训,执行学校治安管理规定。

  三、外来人员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2、“四工”人员在学校内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内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3、寄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宿。

  4、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治安责任人(承包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不执行治安整改措施,致使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视情节按有关法规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或拘留。

  四、租赁单位治安管理规定

  1、凡借租学院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学院同意同出租单位签订治安等有关合同,一式三份(本人、出租部门、校保卫处各一份),必须接受学院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治安管理规定。

  2、租赁单位不得利用租赁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奸宿、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和不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3、租赁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对单位职工实行治安责任管理,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4、租赁单位人员凡在学校场所住宿,必须按本规定第三项第3条办理寄住手续,佩带《临时出入证》,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5、租赁责任人未按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三项第5条予以处罚。

  6、租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租赁合同协议,违约者按有关法律追究民、刑事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篇3

  为了维护本工程的治安秩序,管理好外来务工人员,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 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本地参加工作,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劳务证、计生证),并同时上缴一寸免冠照片4张(暂住证、劳务证、工作证、)。

  二、 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部门办理《劳务证》,工程安保部门办理《工作证》。

  三、 务工人员必须随时携带三证,不得转借、涂改,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工作证》,以便出入生活区

  四、 三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于24小时内上报安保部门,并说明原因,经查明后补办。

  五、 《暂住证》期满需留住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上报安保办公室,以便统一向当地派出所办理延长手续,期满离开时,应缴销《暂住证》。

  六、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服从安保、后勤部门的统一安排,在指定

  的房间、床铺居住,积极参加安保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有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遵守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 外地来本市探亲、访友人员,除安保部门统一登记外,暂住或预期暂住7日以上者,必须当日上报安保部门,并缴2张一寸照片,3日内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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