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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5 00:27:48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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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为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确保有限资金的合理使用,应制定规范的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北州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院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我院的财务行为,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9〕209号)、中央八项规定、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及州委、州政府18条措施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包含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海北州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勤俭办事;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讲求绩效。

  第四条 海北州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我察院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建章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我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资产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四)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指导监督。制定我院与政法经费保障有关的各种配套制度和其他指导性计划;院领导班子对我院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五条 院的财务活动在检察长、财务主管检察长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财务主管检察长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内设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财务活动,参与财务监督,并对相关事项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院财务部门根据我院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院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编制保障我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年度部门预算在报送财政部门前应当经财务主管检察长批准通过,并对基础项目预算编制报院党组或检察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收入预算依据我院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需求和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确定。

  第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列入基本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按照中央和省级有关人员编制、工资和津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编制。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定员定额、实物定额等标准编制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列入项目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前两类合称检察业务费)等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事业发展目标,按照绩效考评结果和轻重缓急程度,结合相关标准和规划合理编制并对项目支出应当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

  第十条 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掌握进度,保证用款。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报检察长、财务主管检察长。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将项目预算支出的责任落实到人。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促进重点项目切实加快执行进度。对预算执行不力等问题,应当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针对四县院),督促及时解决。

  (三)强化预算约束力,维护预算严肃性。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院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预决算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十三条  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我院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院办案过程中暂扣的款项和应上缴财政部门的赃款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收入,必须依法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人民检察院为履行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支出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附后)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人员经费是指用于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经费。

  办案(业务)经费是指人民检察院为履行特定职责任务发生的办案(业务)相关支出,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业务装备经费是指人民检察院各类业务装备的购置经费和安装调试费用。

  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包括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预算约束,明确审批权限,规范支出手续,杜绝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经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实行重点管理和跟踪控制,提倡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支出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与开支范围、支出标准规定相结合。各项支出应当服从部门预算,严禁无预算、无计划的开支,严禁各项开支相互挤占挪用。应当按照政府收支科目和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使用和列支各项经费,其中,业务装备经费不得用于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购置,更不得用于非检察业务用高档装备购置、设施改造等;办案(业务)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弥补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对于经费的支出标准,财政部门制定有通用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通用标准的,根据本单位检察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内部管理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与集体审定相结合。成立海北州人民检察院财务支出会审会签小组,成员为财务主管副检察长、业务主管检察长、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和会计。

  一般性支出由财务主管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纪检组办公室按一定的经费支出限额分级审批,避免多头审批;重大开支由人民检察院党组或检察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三)会审会签制度

  1.会审会签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审核把关,对所审核签字的票据要承担财经纪律和法律责任。

  2.要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监督。院财务收支情况院财务室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报检察长、财务主管检察长、办公室负责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3.严格财经纪律。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坚持依法依章办事。

  4.支出手续实行领导审批签字与会计基础规范相结合。不经领导审批,不得办理任何支出;财务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监督,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5.会计核算实行检察业务费科目与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相结合。人民检察院应当逐步建立符合检察业务费管理特点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对年度办理案件进行分类核算,开展办案成本分析。

  6.财务人员初核。凡需报销的单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后交办公室主任签字证明属实,再由财务人员根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单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核,财务人员将符合要求的报销单据分类粘贴,注明原始凭证张数、大写金额,并签名。

  7.会审会签小组集体审核。会审会签小组全体成员集体审核由财务人员初核审后提交的单据及相关会议的决定,逐一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8.实行会审会签小组质疑制度。会审会签小组成员对有关票据有疑惑或不清楚的,可以提出质疑,由办公室主任、财务人员或经办人当面进行解释。

  9.经审核的单据由财务主管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对涉及办案经费大额支出时参与会签,分别签字,未通过会审的票据不予报销。

  10.实行会审会签小组例会制度。会审会签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对大额5000元以上的支出进行集体会审会签,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

  11.会审会签限额。办公室负责人的支出审批权限为5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下,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检察长的支出审批权限为5000元(含本数)以下。支出超过500元应由分管检察长审批,也须先经会计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支出超过5000至2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须经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支出超过20000元以上的须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12.工资、津贴管理制度,纳入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津贴、补贴等由院政治部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引起的工资、津贴等变动由院政治部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13.差旅费开支管理制度。乘座飞机和预支经费的规定。干警因公出差、会议、培训,出省需乘座飞机的事先应经财务主管检察长、业务主管检察长同意;干警出差当天要填写出差审批表,审批表由财务主管检察长、业务主管检察长、办公室负责人会签审批。出差结束后一般应在3天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相关票据,在出差期间必须使用公务卡,公务卡POS小票和发票票面均要签上经办人姓名,不使用公务卡的单据一律不予报销,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应出具证明或情况说明。按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报销费用。差旅费标准严格按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各种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差旅费报销单下面只能附车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自带车的可附过路费票据,其他票据不得附带报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住宿房间也必须按等级标准,否则超标部分由本人负责。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出差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节约各项开支,不得借出差、外出学习等名义游山玩水。旅游公司开出的票据及其他临时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司机因公出长途,也应当在返回后及时报账,报销单所附过路费票据应和出差的时间、地点一致。

  14.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1)院公务接待的客人。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按规定标准统一结算。接待工作要认真贯彻建设节约型院的要求,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严禁私客公请。因特殊原因或在外地无法由院办公室安排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并经领导批准,事先未经批准发生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2)接待标准。公务接待原则上一律在机关食堂,人均用餐标准控制在50-80元,因机关食堂接待能力不够或因其它原因必须在外就餐的,执行以下标准。接待上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随行人员,人均用餐标准不超过120元;接待业务对口部门的领导及办案人员的人均用餐标准不超过100元,特殊情况除外。接待下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随行人员、办案人员,人均用餐标准不超过100元。下级院的办案人员到州院请示、汇报工作的请主管检察长批准,执行工作餐标准为200元。其他检查指导工作的有关领导及随行人员每天的招待费按实际需要确定。(上述均不包括烟酒)(3)陪餐人员。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须是工作相关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下级院请示、汇报工作,一律实行工作餐,不上烟酒.(4)接待费用的审核批准。建立公务接待费用开支领导审批制度,凡接待用餐的开支,一律由部门填写海北州检察院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15.会议费、教育培训费支出管理制度。以院名义举办的会议、培训并由院办公室结账的会议,主办处室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人数、地点、规格告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报主管财务副检察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会议费的各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会议经费预算标准执行。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会议标准,增加会议开支项目。会议所需办公用品,由会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经院办公室主任同意审定后,由院办公室派人统一购买,其他人不得擅自购买会议办公用品。院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国内参观考察费用报销,应由院主管财务的副检察长签字审核。

  16.设备购置费管理制度。各处室需要购置办公设备的,必须事先提出计划,由院办公室编制经费预算,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采购时须两人在场,采购的物品要建立验收、出入库等级制度,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和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签名盖章,做到来有物品,去有着落。属于需通过政府采购批准购置的物品,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购置。属于专项款购置的设备,必须按使用范围和限额从严掌握,专款专用。购置手续和其它物品相同。设备购回后,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如属更新的设备,须先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17.车辆燃修费管理制度。公务车辆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如确需要点外维修需事先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要对车辆维修进行监督。维修费用结算必须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杜绝支出漏洞。全院所有的车辆的年检、保险费由院办公室统一负责。车辆的变价出售、报废或因其它原因发生的产权变更,须经院领导同意。院办公室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冲减固定资产。

  18.加班工资的审批和标准。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日(不包括夜间加班和西海镇以外的出差)外加班的,要填写《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法定工作日加班审批登记表》,经财务主管检察长、业务主管检察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补发加班工资。发放标准按照我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工资发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我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并指定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账户应当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如因工作需要开设案件扣押款等专用账户,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对个人办案、调研出差等借款,应当定期督促报账;对暂付或预付其他单位的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明确职责。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统一登记、管理,由使用部门保管和进行日常维护。财务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二)科学配置。根据我院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和工作需要以及经费保障能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用适用、配套的技术和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设施共建和信息共享,逐步提高业务装备水平和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闲置、浪费,保障资产安全。

  (四)严格处置。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报损、变卖、转让、调拨等处置时,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并依据相关的批准处置文件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凡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所添置的公物;闲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关罚没财物均必须纳入公物仓库管理范围。

  (五)由财政、省院一次性安排的专项经费所添置的公物,原则上通过我院公物仓库调剂安排解决。如果公物仓库确实没有相应公物可供调剂的,在有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购置。

  (六) 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所添置的公物,必须在活动或工作结束后的10个有效工作日内由业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全部上缴我院公物仓库进行统一管理。

  (七)我院闲置的固定资产。凡单件原值在通用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以内的,原则上先放入我院公务仓库,待与财政协调好进行核销后,上缴财政。

  (八) 所有资产、物品上缴公物仓库,由上缴部门和负责人开列详细清单;公物仓库管理人员当场清点验收后,出具“公物移交清单”,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九)公物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按期清点盘库,及时编报报表;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账册物相符;严格“防火、防盗、防腐”管理,确保财物安全。

  (十)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和私分各类公物,如违反规定,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公物损失的,应付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装备经费补助用于我院共建共享项目,对共建共享项目能在各实施其间进行明确划分的,按进行共建共享分别登记固定资产;对无法明确划分的,按照规定登记固定资产。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我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应缴款项是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暂存款项是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应缴款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处理扣押的款项,应当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报请财务主管检察长决定。除依法应当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随案移送的以外,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件管理部门的出库手续将案款上缴国库。

  对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扣押款项,如果产生孳息,应当一并上缴或者返还。

  第三十七条 赃款、扣押的款项应当统一由院财务部门保管,并严格收付手续。

  第三十八条 扣押、冻结的物品应当逐案逐物建账设卡,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我院办案部门办结案件后,应当及时处理案件扣押、冻结的款物。财务部门应当会同案件管理、纪检组等有关部门,定期清查、核对扣押冻结款物,督促办案部门依照规定处理,避免滞留、积压。

  第四十条 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一条 往来款项的结算票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及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收入支出状况、经费构成、资产利用、绩效考评等。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有: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增长率、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增长率、检察业务费支出增长率;人员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检察业务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均支出水平、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人车比例;业务工作量构成、结案率、办案成本构成等。

  财务分析的内容应当包括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应当按时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编报的口径应当与财政部门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四十五条 坚持请示报告制度,财务人员每月向办公室负责人和检察长报告当月经费收支的准确数字和有关情况。每季度向院务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院领导和全院干警监督指导。

  第九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六条 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度,合理保证经济活动合规合法、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止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履行职能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十七条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人民检察院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人民检察院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人民检察院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八条 我院检察长、财务主管检察长对本院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以及对我院院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的行为。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五)财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财务建章建制、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财务管理经验交流,推进会计电算化,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财务人员。

  第五十一条 及时主动开展好我院经费年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二条 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五十三条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1、会计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3、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4、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五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有关财政法规、财务制度,认真履行会计核算、监督和管理职能,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并汇报和反映有关情况;参与拟订本单位的财务、物资、装备计划;分析预算、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编报检察机关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予以扣留,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予以补充、更正。

  第五十七条 银行存款是我院存放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除了库存现金限额,其余都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为了加强我院经费帐户与银行帐户资金的一致,现将与银行存款的管理作以下几点要求:

  1、单位的每笔资金收付,包括现金的缴存和提存,都必须反映在银行存款的账户中,并于月底终了进行对帐。

  2、银行存款收支应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存款的使用,收支活动必须符合会计制度和预算计划。

  3、我院只能开设一个基本银行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单位的其他资金收支活动,都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4、财务人员重视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及时与银行的对帐单进行核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五十八条 财务机构应依法设置帐簿,账簿记录应遵照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人员对账簿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全面、不准确的事项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定期进行账目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 财务机构应定期编报财务报告,依法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强令篡改、编造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财务机构应监督财产物资的采购计划的审批制度;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与使用制度;物资的维护、报废和转让邓制度。并定期进行实物清查,对帐实帐款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务处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按规定处理,以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一条 财务机构应按照本单位的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对财务收支严把监督关,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的发生情况,确保本单位各项收支的合理合法。

  第六十二条 财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和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本单位的各项收入来源要合理合法,各项支出手续要齐全,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按期报送会计报表。

  附则:1.本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院财务工作要本着厉行节约、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切实保证基础建设和各项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院财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按规定办理收支。

  第三条:院财务支出签字由检察长、主管办公室副检察长及办公室主任决定。

  1、500至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检察长决定,3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

  2、300至500元的支出由主管办公室副检察长决定;

  3、300元以下的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决定。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县内部分实行定额制,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统一造册发放(含正式司机),县外出差部分及差旅费单据经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核后,按本规定第三条权限签字报销(打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返还款是指在办案中各科室依法收取的非法收入上交院财务后,按照勉检院发有关文件规定,应返还各科、局、室的款项。非法收入的收取必须经院领导同意。严禁私自收取任何款项。

  第六条:返还款的开支范围为:

  1、通讯邮资费;2、加班费;3、车辆维修、油料、保险费;4、必要招待费用;5、购置办公用品费;6、雇工工次及其它应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返还款开支审批权限

  1、科长(主任)的审批权限为100元以下;

  2、分管领导的审批权限为300元以下

  3、300元以上的开支由检察长审批。

  第八条:返还款实行院里为各科、室、局统一建帐、统一管理的'办法。各科室凭签字后的票据到财务室报销,科室不得保管资金,不设立帐目,不留票据。各科室的报销只能在本科室资金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院财务室实行管钱、管帐相分离的办法,互相监督,每季度向院领导通报一次收支情况。

  第十条:加班费用由各科室自行考虑解决。无返款的部门院内统一考虑。

  第十一条:机关公款一律不准借给个人使用,因公办事或出差者,应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支。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收支,财务人员不按规定支出者,违规部分,由财务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办公室主任应及时督促财务人员整理好帐目,并定期分析每个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写出书面分析报告,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全年财务收支情况在院务会上通报一次。

  第十四条:此规定从二00五年七月起执行。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为了使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检察业务服务,为广大干警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办法

  (一)本院的财务管理,在检察长的领导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由行政装备处具体实施。

  (二)预算经费的管理实行零余额管理,按财政规定的范围列支。

  (三)办案经费原则上用于办理案件,协调案件费用支出和处室办案交通车辆费用支出等。

  (四)赃款赃物由行政装备处统一管理。涉案的赃款赃物办案单位收缴后24小时内上交行政装备处财务室统一管理;需要上缴国库的赃款或赃物由办案单位写出报告,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批准,行政装备处负责办理相关入库手续;需要发还发案单位的赃款赃物,由办案单位写出退款报告,报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跨年度的经检察长批准,办案部门与行政装备处共同办理退款手续。

  (五)检察工作中追加到的各种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二、机关预算编制制度

  我院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民主理财、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每年年初由行政装备处根据市财政核定的我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需要,编制我院全年预算收支计划,提出各类开支项目预算。经行政装备处每月向分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报告一次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 预算经费包干(代金券)制度

  对各处(室)、局、队和院领导的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经费包干制度,即代金券管理制度。预算指标由行政装备处根据各处(室)、队、局现有人员情况及工作任务进行核定(标准见分配指标),主要包括差旅费、办公用品、车辆燃油和车辆小修费用。

  四、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制度

  院所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

  (一)院领导和各处(室)、队、局办公、办案燃油及小修费用应从部门包干经费中支出。(标准见分配指标)。

  (二)所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定点加油站:平朔加油站,使用处室凭代金券到行政装备处开票统一在平朔加油站加油。车辆小修理:市院确定五个汽修点,由处室负责人或司机根据汽修厂的服务质量、价格情况自己选择,汽修厂凭汽修券、修理目录单结算。

  (三)所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制度,由行政装备处到财政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保。

  (四)需要由院支付的油、修费用,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维修厂(站)加油、维修,由行政装备处统一结算。不在定点厂(站)加油、维修的,不予结算。

  (五)车辆大修理,处(室)需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装备处统一到财政报批后,到财政指定的修理厂修理。

  五、电话费管理规定

  (一)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办公室电话费,每部每月100元限额,超支部分由包干经费(代金券)支出。

  (二)处室电话费每部每月100元限额,超支部分由处(室)代金券支出。

  (三)副处级检察员每部每人100元,超支部分由代金券支出。

  (四)值班室电话费每天按5元计算,由行装处负责管理,管理卡由专人管理,并设置统一密码,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或自行充值。

  六、财务报销审批规定

  (一)各处室以代金券包干的费用,处室签字后,装备处长审核,予以报销。

  (二)各处室培训,培训人员持省院政治部培训通知,由本处室处长,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方可参加,费用的'70%公支,其余30%由相关处室包干经费支出。

  (三)参加本科学历学习的学费70%公支,其余30%由相关处室包干经费支出;司法考试本人持结业证书,单位每人报销学杂费3000元;研究生学位,须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学费公支70%,其余部分个人自理。

  (四)办公设备的购置。凡各部门需要购置办公设备的,经批准由各部门列出清册向行装处提出,由行装处内勤统一定点购置。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

  七、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各项开支,由经办人签字本处室处长审签后,报行装处处长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做到先批后用,不超支,不乱支。重大开支,需先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讨论确定。

  (二)原则上不允许借款,因公需要确需借款由分管财务副检察长批准。

  (三)财务工作配备会计、出纳,财务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控制备用金,不准挪用、私自外借公款。

  (四)财务人员做到计划理财,提出使用建议,审核报销要认真、仔细并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每月送行政装备处长、分管财务副检察长、检察长。

  (五)对财会人员私自动用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六)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按财务制度由专人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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