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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07:23:10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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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

  为鼓励公民创新发明,营造良好的科学发明氛围,应制定规范的专利奖励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专利奖励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

  专利奖励制度篇1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四条 广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办公室。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金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第八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申报广东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申报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还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广东发明人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报人发明创造的基本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申报人发明创造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以及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和发明人: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五)其他符合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单位。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结合知识产权奖励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推荐单位、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后,组织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广东专利奖拟奖项目名单,并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参与广东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拟奖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七条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授奖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每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名单审核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东专利奖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对骗取金奖的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骗取优秀奖的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骗取发明人奖的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5年内不予申报广东专利奖。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协助他人骗取广东专利奖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属于专家推荐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属于单位推荐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泄露评审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东专利奖诚信档案,对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依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利奖励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三门县专利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县科技经费中切块,额度为每年科技经费总额的10%。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授权的国内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的奖励;

  (二)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奖励;

  (三)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四)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励;

  (五)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服务工作,加强专利执法条件建设。

  (六)提高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积极性,完善专利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条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为该专项资金的主管实施单位。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在三门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专利权人专利申请地为三门辖区范围的自然人。

  (二)为鼓励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及专利转化主要实施人员的积极性。专利实施单位应在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员及专利转化主要实施人员;引进、购买的专利进行实施的单位应根据专利转化主要实施人员的贡献大小,适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专利奖励

  第六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的国内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已被有关国家专利管理机构授权。

  第七条 申请专利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三门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授权国的国家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奖励额度:

  (一)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0元,同一发明内容在境外不同国家申请并授权,按一件计奖。

  (二)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的奖励时间界定,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准。

  (三)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单位或个人(指专利权人)同一年度(以“授权公告日”为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两万元。

  (四)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单位或个人(指专利权人)同一年度(以“授权公告日”为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一万元。

  第三章 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

  第九条 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的对象是三门县内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且权属明确;

  (二)实施的专利为有效专利;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并对三门县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

  (四)项目已在三门县内实施,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前景广阔。

  第十一条 申请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门县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展复印件各1份;

  (三)项目实施总结;

  (四)营业执照及当年财务报表;

  (五)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应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获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的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获奖励的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领导专利意识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效益显著;

  (二)拥有自主开发的专利产品10件以上(必须有发明专利)并批量生产,每年都有新的专利授权;

  (三)重视专利制度建设,单位内设有专利管理部门,专利档案有人员分管;

  (四)重视专利法规的宣传和专利知识的培训工作,每年都有专利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门县专利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

  (三)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及人员分工情况说明;

  (四)单位参与或举办专利活动情况说明;

  (五)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当年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利示范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被评为国家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被市评为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3万元;被评为三门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2万元。

  第五章 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八条 为倡导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激发技术人员的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对在专利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优秀发明人的条件为:

  (一)发明的专利已经实施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专业领域中获得好评;

  (三)专利申请拥有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多人合作申请中是第一发明人。

  第二十条 优秀专利工作者的条件为: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专利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

  (二)热爱专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开拓,不断进取,推动技术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提高,加快专利的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常年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在收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请求及相关资料后,三门县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凭受理通知书到三门县科技局办理资金领取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局必须恪守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并对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在专利奖励审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取消审核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三门县专利奖励办法》(三政[2008]76号)同时废止。

  专利奖励制度篇3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花都区专利奖励(以下简称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金与评审费用由区专利奖励资金列支。奖项设置包括:

  (一) 专利金奖;

  (二) 专利优秀奖;

  (三) 外观设计金奖;

  (四) 外观设计优秀奖;

  (五) 专利创造奖;

  (六) 专利运用奖;

  (七) 专利保护奖;

  (八) 专利贡献奖;

  (九)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配套奖。

  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外观设计金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三条 区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等工作,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条 区专利奖应当经过评选产生。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15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5万元;外观设计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外观设计优秀奖每届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创造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运用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保护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贡献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配套奖励,但累计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

  参选项目不符合区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评奖条件的,金奖可以空缺。

  第六条 获得国家、省、市、区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奖励的奖金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第七条 专利奖申报条件

  (一)本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专利金奖或专利优秀奖:

  1.属于有效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2.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

  3.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5.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区专利奖。

  (二)本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外观设计金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

  1.属于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5.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区专利奖。

  (三)本辖区内的单位或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专利创造奖:

  1.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区或者同行业前茅,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2.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占全区专利申请总量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位居前列;主动深入企业、高校等联系和宣传专利申请工作;

  3.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或无违纪违法行为、无恶意竞争行为。

  (四)本辖区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专利运用奖:

  1.通过自行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方式,对专利进行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专利的最大价值;

  2.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五)本辖区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专利保护奖:

  1.高度重视专利保护,建立专利管理和保护制度,积极开展维权打假、应对诉讼等保护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2.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六)本辖区内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专利贡献奖:

  1.热爱专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对营造良好的专利宣传普及氛围,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提高,加快专利的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重要的贡献。

  (七)本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区范围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专利配套奖:

  1.评奖周期内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

  2.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八条 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评审标准:

  1.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2.该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方案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作用;

  3.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茅;

  4.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5.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二)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评审标准:

  1.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2.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3.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得力,取得了良好成效;

  5.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三)专利创造奖评审标准:

  1.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申报单位以本辖区地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类别申请人的前十名;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代理量占全区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位居前列;

  2.申报单位专利工作成效突出,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经费落实;专利代理机构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佳,客户反映好,专利宣传和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3.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没有经上级主管部门立案并被查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发生;

  4.未实施过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四)专利运用奖评审标准:

  1.积极开发和利用专利,有效实现专利的'价值,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2.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专利运用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地区社会经济中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作用的;

  3.遵纪守法,无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行为。

  (五)专利保护奖评审标准:

  1.积极开展维权打假、应对诉讼等保护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组织或参与维权胜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维权援助服务质量居先;

  2.主动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保护工作,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得到普遍认可。

  (六)专利贡献奖评审标准:

  1.高度重视专利发展工作,专利保护意识强;

  2.在本单位或本行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推动专利宣传普及,为本单位或本行业的专利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并产生积极影响。

  第九条 申报区专利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区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公告文件以及专利实施效益报告;申报专利创造奖、专利运用奖、专利保护奖和专利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申报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配套奖的,获奖人应当提供相关获奖证明文件。

  第十条 区专利奖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后,将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并将评审决议在区人民政府以及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四)公示期结束后,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评选结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以及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评选结果,并由区人民政府向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凡在区专利奖评审工作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评审委员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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