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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违纪学生制度_惩罚违纪学生制度条例

时间:2022-04-05 01:05:37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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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违纪学生制度_惩罚违纪学生制度条例

  为使违纪违规学生认识到自身错误,落实好惩罚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惩罚违纪学生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惩罚违纪学生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惩罚违纪学生制度_惩罚违纪学生制度条例

  惩罚违纪学生制度篇1

  为打造和谐校园,创建优良校风、学风,弘扬正气,坚决抵制不良行为的发生,现制定《小学部学生违规违纪惩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惩处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必要时,赔偿或处罚,有违犯法律行为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1、对有打架行为的学生,要严厉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打伤人者要赔偿伤者医药费;有严重伤人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2、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首先责令其退赃款或赃物,再根据情节的轻重、认错态度好坏,退赃是否彻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对有破坏公物(校内)或其他人物品的学生,首先责令其原价赔偿或加倍罚款,然后视其是否故意,认错态度好差,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4、对侮辱师长、侮辱女生等行为的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差,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故意捣乱者则另行处罚。

  5、对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课间纪律的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差,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或故意捣乱者则另行处罚。

  6、对在校内搞危险活动、爬树、爬墙等学生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7、对经常欠交作业、学习态度差,经老师教育仍不改正,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差,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8、对有旷课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凡发现不遵守本校制定的在校行为规范和其他校纪校规的`学生,每位教师都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学生触犯不良行为所进行的批评教育,由班主任统一记录在《问题学生处理记录表》和《学生成长手册》上。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结果将存入学校档案。

  惩罚违纪学生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兴城四中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德育处。

  第三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或严重警告。2、记过或记大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德育处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4、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8、携带管制刀具等。9、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

  3、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4、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1、 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2、 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处分

  第七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校纪处分。

  1、凡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 凡私自结社、结帮、组织同乡会或出版、散发非法性刊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凡张贴或散布内容反动或带有煽动性、不负责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凡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组织策划、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者,进行明令禁止的活动者,经规劝教育后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学校同 时作如下处理。

  1、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等主刑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属于过失犯罪,被处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行政、民事等法规者,分别给予如下校纪处分:

  1、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受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4、因民事违法,经确认给其他合法民事主体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 有偷窃行为。

  (1) 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500元(含500元)者 ,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 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外,视 情节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 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 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做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菜票等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补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给以治安处罚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者:

  (一) 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1) 挑起事端。 (2)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3) 一旁助威。(4) 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策划他人打架。(2) 纠集他人打架。(3) 持械打架。(4)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五)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营养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 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扑克等,一经发现,除销毁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组织并参与聚众赌博者,并有较大数额赌资进行,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提供赌具、赌资(物)及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经常无故旷课(含擅自离校到异地)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

  ⑴10 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⑵20 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⑶30 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

  ⑷40 课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

  ⑸5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三)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一经发现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读物至学期结束,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作弊情节或性质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 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窃取试卷或窃取试题标准答案,考试作弊两次(含同一场考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㈠ 不尊重教职工,如在公共场所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㈡ 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㈢ 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㈣ 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㈤ 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就餐、演出、就寝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㈥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㈦ 在校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㈧在教室、寝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家长带回家醒酒,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酗酒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拨打骚扰电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2、违反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者,违规上网者。

  3、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如早操、课间操、升国旗以及公益劳动者.

  4、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学生出门卡、准假证而离开学校,经教育不改者。

  6、不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年级组主任要及时向学校德育处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由年级组或德育处签发《学生停课通知单》,违纪学生签字认可。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班主任、年级组长应于二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申报表,报学校德育处按规定处理。

  2.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班、年级的学生时,由学校德育处组织调查,需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来校协助教育者,由德育处签发《家长协助教育学生通知单》。

  (三)核备程序

  1.凡大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组织德育处、年级组、班主任讨论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包括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德育处备案。

  2. 凡记大过以上处分,由德育处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1、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德育处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和谈话记录副本分别送德育处、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正本装入学生档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2、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 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 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3、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由德育处监督执行。

  4、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勒令退学的学生根据本人要求可申请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可申请学历证明。上述申请的批准与否依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被处理人见面,允许被处理人申辨、申诉、申请复议和保留意见。学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正式处分之前,应向学生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当事人不服处理,可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当事人可在收到《违纪处分告知书》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根据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组织听证。

  惩罚违纪学生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学籍且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

  ㈠ 警告;

  ㈡ 严重警告;

  ㈢ 记过;

  ㈣ 留校察看;

  ㈤ 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在留校察看期满一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个人留校察看期表现总结,经学院鉴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可由学院向学校建议按期结束其留校察看期;如经学院考察其表现较差,则延长其留校察看期(原则上每次延长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考察。考察合格的,可结束留校察看期,不合格的将继续延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㈠ 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㈡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㈢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㈣ 有立功表现的;

  ㈤ 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㈠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㈡ 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㈢ 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

  ㈣ 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㈤ 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㈥ 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㈦ 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㈧ 半年内违反第三章中两款及以上规定的。

  第七条 受到违纪处分后,在一年内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不构成违法犯罪,并且在此期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其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众多学生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策划、领导、指挥非法集会、游行、结社、示威、罢课、罢考、罢餐,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㈠ 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刑事案件审结后不构成犯罪的,降一级处理;

  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含七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不含七日)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警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㈣ 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侵占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㈠ 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㈡ 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㈢ 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㈣ 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㈤ 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㈥ 在两年内受过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㈦ 经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㈧ 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脏、转移赃物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㈨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肇事或打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㈠ 用言词挑衅、讽刺、刺激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㈡ 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寻衅、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受轻伤没有判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㈢ 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㈣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受轻伤及以上或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㈤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或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㈥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㈦ 结伙斗殴中一般参加的,给予记过处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⑴ 一方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影响恶劣的;

  ⑵ 持械聚众斗殴的;

  ⑶ 致使他人受重伤的主要责任者。

  ㈧打架后,双方不通过组织而用威胁或勒索钱物等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金额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㈨ 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的,加重一级处分;

  ㈩ 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或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㈠ 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㈡ 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赌博受过处分再次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㈢ 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其当场考试成绩记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㈠ 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㈡ 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擅自变动座位的;

  ㈢ 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㈣ 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㈤ 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但未涉及考试内容的;

  ㈥ 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十五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场考试成绩记为“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⑴ 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⑵ 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资料,夹带纸条、利用计算器等设备或以其他手段事先准备好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资料的;

  (3) 考试时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的(本条第㈢款第(4)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4) 复制他人考试用存有程序、文件的磁盘的;

  (5) 指使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未遂的;

  (6)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与同一考场他人试卷答案雷同的;

  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⑴ 考试时交换试卷或拿取他人试卷的;

  ⑵ 看到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制止、不举报的;

  ⑶ 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⑷ 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⑸ 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未遂的。

  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⑴ 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⑵ 指使他人代考,已成替考事实的;

  ⑶ 因考试作弊受过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而第三次作弊的;

  ⑷ 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作弊的、组织作弊的、盗窃试卷的;

  ⑸ 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㈣ 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按第十四条的第㈠、㈡、㈢款中相应规定处理;

  ㈤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㈠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或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⑴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⑵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⑶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⑷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⑸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⑹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⑺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⑻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⑼ 散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㈡ 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㈢ 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迷信、邪教内容的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㈠ 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或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㈡ 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㈢ 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㈠ 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以上不满31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 一学期内旷课30学时以上不满51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㈢ 一学期内旷课50学时以上的,或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㈣ 多次迟到、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并且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㈠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 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㈢ 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㈣ 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㈤ 对拣、拾他人遗失财物经索要不还,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他人遗失物或造成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㈠ 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宿舍的,除赔偿学校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㈡ 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㈢ 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㈣ 非法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㈤ 在宿舍楼内存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对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㈥ 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㈦ 存有学校在宿舍楼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㈧ 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㈨ 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㈩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㈠ 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 在图书馆、会场、食堂、游泳池、浴池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㈢ 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㈣ 在操场、湖区、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㈤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积极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㈠ 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㈢ 侮辱、谩骂他人或者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㈣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㈤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㈥ 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㈦ 私自涂改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对伪造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㈧ 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各种证书、证明、代用金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㈨ 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令赔偿损失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㈩ 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触犯法律、法规,不构成犯罪的,按第九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宣传、销售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任何违纪事件中,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刑罚或治安处罚的,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刑罚或治安处罚的,依据本管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执行和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㈠ 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属于我校管辖范围、确须依照《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

  ㈡ 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从事学生工作或学校指派的人有权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如下:

  ⑴ 询问当事人;

  ⑵ 询问证人;

  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⑶ 采取一定方式提取书证、物证;

  ⑷ 采取一定方式勘验和鉴定。

  ㈢ 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报校学生处。学校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各学院应告知违纪学生学校将对其做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同时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㈣ 处分决定和送达: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必须形成学校正式文件,处分决定书中应包括处分种类、违纪事实、证据、依据及学生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与申诉期限。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校学生处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学校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⑴ 直接送达;

  ⑵ 留置送达;

  ⑶ 邮寄送达;

  ⑷ 公告送达。

  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5 天,即视为送达。

  ㈤ 学生申诉和复查: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处。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开除学籍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研究生入学前是本科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入本科学习前的户籍所在地)。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的,学校治安保卫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工作在每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七周进行一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毕业生,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考察确认其符合解除处分基本条件的可上报学校批准解除处分。在学期间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和毕业班第二学期受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受理其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提出解除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㈠ 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

  ㈡ 受处分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不再有其他违纪行为。

  ㈢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已满考察期时限。

  第三十四条 非毕业班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除满足第三十三条的基本条件㈠㈡㈢外,在受处分一年后(自处分文件签发日期算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㈠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等,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㈡ 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㈢ 学年度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

  ㈣ 其他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而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

  第三十五条 各种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2014年7月修订,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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