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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时间:2022-03-19 17:40:15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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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制度办法(通用6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科研奖励制度办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通用6篇)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发展,全力推进“211工程”大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奖励包括论文奖,著作奖,成果奖,专利、新品种、专有产品、标准奖,美术、音乐、舞蹈、艺术设计、建筑设计类作品奖,重点基地立项与评优奖,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共七项。

  第二章 论文奖

  第三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设立科技论文奖。教改论文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 科技论文奖励范围包括:在T类期刊、A类期刊、B类期刊、C类期刊、D类期刊、E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T类期刊:《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SCI收录IF≥20的期刊。

  A类期刊:主要依据ISI web of 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排前20%(含20%)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按学科门类指定1种期刊(以C科研奖励制度CI为主要依据),加上《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组成。

  B类期刊:主要依据ISI web of 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排前20%-50%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按C科研奖励制度CI收录且在其不同学科分类中排前20%期刊(以各类期刊上年国内影响因子分别排序,某类期刊中不足10种的,取除A类指定一种期刊外该类期刊中最高影响因子者),以及ISI web of science中科研奖励制度CI、A&HCI收录的期刊组成。

  C类期刊:主要依据ISI web of 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排50%以后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按C科研奖励制度CI收录且在其不同学科分类中排前21%-40%期刊(以各类期刊上年国内影响因子排序,某类期刊中不足10种的,取除A、B类指定期刊外该类期刊中最高影响因子者),以及EI收录、ISTP收录组成。

  D类期刊: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文章或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发的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文章;在国际会议论文集(有正式刊号且为英文版)发表的论文。C科研奖励制度CI收录内未进入A、B、C类的期刊,归为D类。(C科研奖励制度CI以2008—2009来源期刊为准)。

  E类期刊:其它期刊及正式出版的其它会议论文。

  第五条 科技论文奖励标准为:

  1.对在T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2.对在A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3.对在B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对在C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5.对在D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0.03万元;

  6.对在E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0.01万元。

  备注:T类期刊、A类期刊、B类期刊发表论文,如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时为通讯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论文,我校排位为第一完成人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100%计算,排位为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60%计算,排位为第二完成人且标注海南大学为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40%计算,排位为第三完成人且标注海南大学为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20%计算。排位为第四完成人及以后且标注海南大学为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10%计算。

  C类期刊发表论文,如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时为通讯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论文,我校排位为第一完成人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100%计算,排位为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60%计算,排位为第二完成人且标注海南大学为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40%计算。

  D类期刊、E类期刊发表论文只计我校为第一单位,且同时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同一篇学术论文,按最高奖金额奖励一次。在非正刊上发表论文不计。

  第三章 著作奖

  第六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在权威出版社出版著作,设立著作奖(含专著、编著和译著,不包括论文集)。教材及教学辅导书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计算方法为:编写字数×120元×系数

  注:1)字数计算以万为单位,四舍五入;2)第一著者,按该著作总字数的10%加字计算。

  高水平出版社出版专著(包括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系数取值为6。一般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自然科学类系数为2,人文社会科学类系数为1.6。编著、译著,自然科学类系数为1,人文社会科学系数为0.6。

  我校人员为第一著者,奖金由第一著者负责,与合著者协商分配。为非第一著者,按实际参编字数计算。

  第四章成果奖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国家及省部级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经济学及文学艺术等国家级奖实行配套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第五章 专利、新品种、专有产品、标准奖

  第八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并获受权的专利按下述标准计算。

  国际专利(不含外观设计类):2万元/项,国内专利:授权发明专利为0.5万元/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为0.1万元/项,软件登记奖励为0.1万元/项。同一专利同时获得国际与国内专利授权者只按国际专利就高计算,不重复计算。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上述标准的40%计算。

  第九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国家或省级审(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植物按照多年生作物和短期作物)进行奖励,同一品种只奖励一次,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下述标准的40%计算。

  1. 国家级奖励:动物、多年生作物为2万元/项;短期作物为1万元/项。

  2.省级奖励:动物、多年生作物为1万元/项;短期作物为0.5万元/项。

  第十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国家登记的农药、肥料、添加剂、兽药等专有产品和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品种按1万元/项奖励,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40%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颁布的标准按国际标准5万元、国家标准1万元、行业标准0.5万元、地方标准0.1万元进行奖励,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40%进行奖励。

  第六章 美术、音乐、舞蹈、艺术设计、建筑设计类

  作品奖

  第十二条 我校人员创作的作品,按下述标准核算

  (一)美术作品

  1.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画册,按一般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核算,以画面为单位折算字数。

  2.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幅或几幅艺术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核算。

  3.入选参加五年一届由文化部举办的全国美展的艺术作品,按D类论文核算。

  4.参加由省级及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工艺美术家协会主办或教育部系统定期连续主办的年度艺术作品展览,按E类论文核算。

  5.同一作品多次发表(参展)的,只按最高档次计算一次。

  (二)音乐作品

  1.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音乐集、录音带、光盘和省级及以上电视台的MTV,均按D类论文核算。

  2.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首或几首音乐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核算。

  (三)舞蹈作品、艺术设计作品、建筑设计作品、园林规划设计作品、文学作品等参照美术作品计算。

  第十三条 作品获奖的按如下标准奖励: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人)获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5年一次的全国美展或4年一次的全国音乐大赛或3年一次的全国舞蹈大赛或建筑设计作品大赛获金奖(一等奖),奖励 3万元;二、三、四等奖的配套奖励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国家有关部(委)参与举办的一年一次的全国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获金奖(一等奖),配套奖励1万元;二、三、四等奖的配套奖励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第七章 重点基地立项与评优奖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省人文社科基地通过验收或评估优良的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如表2,本条所列奖励金额的30%用于人员奖励,70%作为该基地的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学校的科研服务专业性机构,通过国家级专业资质认证(或甲级认证)奖励2万元,通过省部级专业资质认证(或乙级认证)奖励1万元。

  第八章 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与相关科技团队共同申报与争取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包括杰出青年基金、973首席科学家、单项经费超千万元项目牵头人、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基金委员会创新群体),设立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

  奖励标准为:新增一个973首席科学家学校奖励5万元,国家基金委员会创新群体立项,学校奖励10万元给项目组。

  新增一个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负责人学校奖励2万元,新批一个教育部创新团队立项,学校奖励5万元给项目组。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获上述奖励的个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第十八条 上述七大类科技奖励由有关院系(所)或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负责审查,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对有异议成果可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旅游学院、应用科技学院(城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两校有关科研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适应我校科技评价改革的需要,鼓励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校近年来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编、在聘、在读的师生员工。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工或在读学生,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者。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均为每年发放一次,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将获奖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审核后,统一报送科技处;

  (三)科技处审核,计算奖励金额,提出奖励方案;

  (四)学校领导批准;

  (五)报计财处核发。

  第四条 若获奖成果、论文等同时由我校多位教师参与,仅对第一完成人予以奖励,其他教师奖金可由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分享。

  第五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六条 科研奖励每年统计一次,漏报、误报由教师个人或所在学院负责,学校不予补报、补发。

  第二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励条件:

  (一)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沈阳大学,且第一作者为我校在岗教职工或在读研究生。

  (二)对本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获奖论文,奖金折半发放。

  (三) 短文、简介、通讯、普及读物及非学术性文章不在奖励范围内。

  (四)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学术论文,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一)在美国《SCIENCE》、英国《NATURE》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奖励20万元/每篇。

  (二)A类学术论文:影响因子小于1.0(包括1.0),每篇0.5万元;影响因子大于1.0、小于2.0(包括2.0),每篇1万元;影响因子大于2.0,每篇2万元。

  (三)B类学术论文:3000元/每篇。

  (四)C类学术论文:500元/每篇

  (五)D类学术论文:300元/每篇

  第九条 学术论文分类标准:

  A类: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科研奖励制度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论文。

  B类:C科研奖励制度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EI(工程索引)检索的期刊正刊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性理论文章;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文章;在辽宁省委政研室《咨询文摘》、辽宁省委宣传部《社科与决策》、新华社《辽宁领导参考》上发表的咨政建议;省领导批示的咨询建议、研究报告或学术文章。

  C类:被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科研奖励制度CI扩展版检索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辽宁日报》等省级党政机关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性理论文章;沈阳市领导批示的咨询建议、研究报告或学术文章。

  D类:在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C科研奖励制度CI、 CPCI-S(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科研奖励制度H(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会议论文或期刊增刊(专刊)学术论文;在市级党政机关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学术性理论文章;在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小说、诗歌。

  第三章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

  第十条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条件:

  (一)获奖成果应是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二)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可以申请按照最高标准的奖励额度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一)A类成果奖励50万元/每项。

  (二)B类成果奖励30万元/每项。

  (三)C类成果,依据奖励部门拨付我校的奖金额度,按照1:2比例予以匹配。

  (四)D-F类成果,依据奖励部门拨付我校的奖金额度,按照1:1比例予以匹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分类标准:

  国家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包括: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美术金彩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国家出版奖、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

  省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包括:辽宁“五个一”工程奖、辽宁省“群星奖”、辽宁文学奖、辽宁广播电视大奖、辽宁文艺评论奖、辽宁美术金彩奖、辽宁音乐金钟奖、辽宁舞蹈荷花奖、辽宁戏剧玫瑰奖、辽宁曲艺牡丹奖、辽宁书法兰亭奖、辽宁摄影金像奖、辽宁曹雪芹长篇奖、辽宁优秀儿童文学奖等。

  第四章职务专利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对职务专利予以如下奖励:

  (一)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承担全部的申请费用并给予专利发明者每项1000元的奖励。

  (二)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学校承担全部的申请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科研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篇3

  第一条 科研奖励包括基地建设奖、科研项目奖、论文(论著)奖、获奖科研成果奖、专利奖和艺术类成果奖等(详见附件:科研奖励类别与奖励标准)。

  第二条 以学校名义申报、或与外单位联合申报、或在项目合同书的参加单位中列有盐城工学院的厅级重大(重点)及其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给予项目奖励,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到账经费,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到账经费的50%。

  我校排名第一的国家级项目,给予全额奖励;我校排名第二及以后的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在排名第一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每降低一个名次乘一次系数0.8给予奖励;我校排名第二及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在排名第一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每降低一个名次乘一次系数0.6给予奖励;我校教师作为子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项目,按国家基金面上项目奖励金额全额奖励,我校教师参与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项目,按排名每降低一位乘一次系数0.5给予奖励;我校排名第二的其它国家级项目,按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之后名次不予奖励。我校排名第一的省部级级项目及市厅级重大(重点)项目,给予全额奖励,其余名次不予奖励。

  项目下达(任务)书或批文中未明确注明盐城工学院为合作(参加)单位的国家级项目中,如我校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且项目申报书中明确我校为支撑单位的,视同第二单位给予奖励,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横向项目处理,凡以个人名义参加或经费未能到账者,不在奖励范围。

  第三条 在科研论文中,只奖励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盐城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其中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则要求该论文的第一作者需是本人实际指导的研究生。如果上述论文被SCI、科研奖励制度CI、A&HCI、EI、CPCI收录,则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数据库的检索结果认定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原文的自然排序认定其第一。同一篇论文如果被多个检索工具收录,奖励金额按就高原则封顶。

  第四条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中,“盐城工学院”必须是奖励文件或奖状中的署名完成单位之一。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级奖励的,奖励金额按就高原则封顶。

  成果获奖奖励中,我校排名第一的成果,给予全额奖励。我校排名第二及以后的国家级获奖成果,在排名第一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每降低一个名次乘一次系数0.5给予奖励;我校排名第二及以后的省部级获奖成果,在排名第一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每降低一个名次乘一次系数0.3给予奖励;我校排名第二及以后的市厅级获奖成果则不计。获奖成果为特等奖的,按一等奖的120%奖励。

  第五条 各类奖金分配按下列公式计算或按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经科技处审核的方案执行:

  其中 ——指参与项目研究排列第k名人员奖金数;

  ——指项目获奖金总额;

  ——排名位次;

  ——参与项目研究总人数。

  第六条 获得奖励的成果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将全额追回所获奖金,同时按学术不端行为严肃处理。

  第七条 所需科研奖励经费,由科技产业处和人事处编制计划,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突出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提请学校会办研究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篇4

  为更好地组织我校各种教育教学科研的学习交流活动,通过举行讲座、教研组学习、印发学习资料、网络、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德育活动以及进行校内外的交流形式,组织教师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转变教育观念,探索现代教育模式和教育教学规律,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特制定以下德语科研工作奖励制度:

  一、学校不定期举行各种讲座。通过讲座进行教育新理念的学习、科学育人方法、教科研经验的推广等。

  二、教研组学习活动。

  各教研组每月组织一次学习,可以是理论学习,也可以讨论学习一些教科研的经验成果等。每次活动做到有计划、定时间,且要认真选定内容、定主讲人、定讨论题。

  三、校内交流。

  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德育教科研交流,对我校的德育课题研究、教育教学论文及其它教科研工作进行交流,使大家在交流活动中互相学习、互相启发、有所认识、不断提高。

  四、对外交流。

  积极参加地区级及以上教科研活动,加强德育信息和德育工作交流。经常走出去或通过网络,学习先进教科研经验,以促进我校教育科研工作向着正规、科学、深入的万向健康发展。

  五、充分利用学校德育网站进行教科研工作的指导和交流。

  六、每学期收集优秀德育论文、案例进行汇编,便于学习交流与推广。

  七、德育教科研成果归档制度。

  凡我校的德育教科研成果材料,如获奖论文、发表的.论文、开发的校本课程等须及时向德育室申报归档。一方面作为学校档案保存;另一方面也用于作为奖励的依据。

  凡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学校要以不同形式给予奖励。注重自身修养严格自律,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坚持经常地教师,且周围群众对其都有一致好评的教师可作为师德先进个人向上级推荐。被评为校、市、地区级德育先进工作者,学校分别给记入档案,并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被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师德标兵”,“师德先进工作者”,“德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学校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号召全体教师向其学习。

  八、评选办法

  先进年级组和优秀年级组长,由政教处组织评定,政教处、教务处提供材料,同意报有关会议审批。优秀班主任及先进班集体由各年级初步评定,政教处、教务处提供相关材料;学生先进个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由班级民主初步评定,年级组同意,报学校德育处审批。凡受国家、自治区、地区级表彰的先进个人不再受校级重复表彰,凡受校级表彰的不再受年级组重复表彰。

  九、表彰方式

  校级评选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每年在毕业典礼或开学典礼上表彰一次。年级组评选的先进在年级组进行表彰。国家、自治区、地区级表彰按上级要求进行。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篇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我校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经研究,决定于每学年度举办一次豫章中学德育论文交流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要求每位班主任(包括副班主任)整理或撰写一篇德育论文,欢迎有兴趣的其他老师参与

  二、论文选题

  结合班级实际谈谈如何通过班级文化的建设加强班级内涵发展,要求从大处着想,小处落实。

  三、送评要求

  1.参加评选的`论文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观点正确,有一定的见解和深度,所选用的素材真实,言之有据,阐述问题层次分明,文字通顺简练,说服力强,有现实意义和启发性,可以就某一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实验探索。

  2.文稿格式:每篇论文2000字左右。文稿请用A4纸打印,注明姓名.

  3.每篇论文打印一份。

  4.师请于规定时间内将论文交于政教处.

  5.参评论文不论是否获奖,原件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所有稿件严禁抄袭,文责自负,一旦查实系抄袭之作,取消评选资格。

  四、评奖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发给证书并发奖金若干,评选结束后,优秀作品推荐到市教育局相关活动评奖.

  其他事项,如有不清楚的,请咨询政教处.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篇6

  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科研水平的大幅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科研成果的'界定:

  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

  2、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著。

  3、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

  4、在县以上教育部门或有关科室组织的交流,研讨会上进行的经验交流、举行的公开课。

  5、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教师及辅导教师;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辅导教师、教师地本功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参赛教师。

  6、在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学论文、优质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论文、教案、教具、课件。

  第三条:教师必须主动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教科室,不及时上交者视为放弃教科研成果奖申请权,不再为其入档、计奖。

  奖励标准:

  第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省、市、区级推广,分别奖励课题组1000元、500元、300元、150元。

  第五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一、二等奖,按120元、80元;80元、50元;50元、20元;20元、10元奖励首位作者。一件作品多次奖励,以最高奖次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讲说课比赛中获一、二等奖的,按400元、200元;200元、100元;100元、50元;50元、20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经验介绍及公开课按国家、省、市、区级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50元。

  第八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区一、二等奖,按800元、500元;500元、300元;300元、200元;200元、100元奖励辅导教师。

  第九条: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教科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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