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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5 05:25:08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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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做好职业学校的卫生工作,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职业学校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职业学校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学校卫生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前提和保障。学院各级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学校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服务师生健康”的原则,动员全院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我院的学校卫生工作可分为医疗卫生工作、学校环境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两部分。

  第五条 我院学校医疗卫生工作的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六条 我院学校环境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任务是:

  (一)改善学院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二)监督学院饮食卫生状况,保障食品安全;

  (三)对学院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等影响学院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进行监督。

  第七条 我院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

  (一)学院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10小时。

  (二)学院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四)学院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洗手设施和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五)学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加强营养膳食,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六)学院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七)学院应当把健康及心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应当开设健康及心理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并开展学生健康心理咨询活动。

  (八)学院应当建立师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师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师生员工体质健康档案。

  (九)学院对参加实习劳动的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接收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对参加夜班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的职能划分

  第八条后勤管理处是我院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卫生工作规划、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学院卫生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监督完成学生查体及学生体质监测任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九条滨城区彭李办事处学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学院附属医院)作为服务学院师生的医疗卫生工作单元,必须积极做好教职工(家属)、学生的预防保健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工作。

  第十条在学院出现疫情时,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保持师生员工思想稳定,力争及早消灭疫情;开展健康促进、健康干预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为贯彻国家及学院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做好学院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院不允许在学院内设立各种形式的非法诊所、药店。禁止职工出租房屋给诊所、药店。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在上级爱卫会统一部署下,按照学院卫生要求,加强校园环境、教室、宿舍、图书馆、餐厅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和管理,定期组织力量灭鼠、灭蟑螂、灭蚊蝇等病媒生物,保持校园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食堂等集体用餐场所的食品卫生管理和生活饮用水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保障饮食安全,避免发生由食品安全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四条学工处负责负责组织学生的入学查体及毕业查体等。加强学生宿舍和宿舍区的卫生管理,建立并落实宿舍卫生清扫制度和检查制度,确保学生生活场所的清洁和通风。

  第十五条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确保学生健康教育课程开设,并把预防艾滋病等传染病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保证教学时数和教学效果。学工处、社科部配合各教学单位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和行为卫生的安全教育,督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学院体委负责学生体质监测。按照国家体育卫生标准修建体育教学场地、购买体育器材;认真组织早操和课外活动,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青春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所属场所的卫生管理;各教学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关于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疾病控制等方面规章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日常卫生管理、健康状况监测、疾病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四章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后勤管理处作为我院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负责配合上级卫生监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我院实施执法检查和各种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院内有关部门实施内部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学院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分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学院内部自我检查。

  第二十条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除接受属地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和专业防治机构督导外,后勤管理处根据传染病发病的季节特点,对学院各部门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安全的除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外,由后勤管理处、校办产业处根据学院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餐厅、商业网点的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和食品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卫生的监督检查除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外,由学工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及爱卫会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宿舍卫生状况、开窗通风情况、灭鼠灭虫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除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各级爱卫会监督检查外,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学院有关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第五章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院应加大对卫生工作的投入,每年度均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查体经费、卫生费使用。

  学院医疗机构视其所有权而定,所有权归滨州职业学院的,其基本建设纳入学院基建总体规划,基建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加强从事医疗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其业务进修培训纳入学院工作计划;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卫生保健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学院从事学校卫生工作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晋升,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得被其他部门挤占。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学院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学院将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学院内设立的各种形式的非法诊所、药店,学院将要求其限期关闭。逾期未关的,学院将邀请市、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处罚。对因在院内非法卖药、非法行医造成各种事故的,学院积极配合上级执法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学院将出租房屋给诊所、药店的职工进行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职业学校卫生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校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创造整洁、安静、舒适优美的育人环境,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條 提倡爱护校园卫生,美化设施,共创净化、绿化、美化、优化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二條 自行车停放必须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

  第三條 爱护花草树木,不得践踏草坪,跨越绿化带,不穿越运动场,不随亦攀摘花木、抛扔废弃物到绿化带内。

  第四條 不得随地吐痰,乱丢弃果皮、果屑,乱倒垃圾,乱堆废物,乱晒衣物等;不得在校内门口吸烟。

  第五條 禁止在校内捕打鸟雀、河道内垂钓等行为。

  第六條 禁止在校园合道内游泳。

  第七條 禁止在教学区内鸣喇叭和高声喧哗,嬉戏追逐。

  第八條 禁止准在校内赤脚、赤背、穿拖鞋、背心进入各种公共场合。

  第九條 非校内人员及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校。

  第十條 校园内严禁乱搭、乱建、乱张贴、乱停车。因工作需要,临时布置内容完毕后及时撤除。

  第十一條 禁止于校内摆摊设点或随意停放汽车、非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

  第十二條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和处分。

  第二章 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绿化管理,发挥绿化工作达到美化校园、减少污染、净化空气、保护环境,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條 健全组织,建立以分管院领导责任制,总务处具体实施全校绿化计划。建立基本懂行的工人管理,绿化园地、苗木培育。

  第二條 根据校园规划情况,逐步做到应绿化的土地都绿化起来。在可能的情况下,发展立体、屋顶及墙面绿化。

  第三條 为达到绿化效果,学院按照逐年有增加,工作经常化,建立专人管理责任制。

  第四條 总务处每年进行规划,向学院申请绿化经费,每年安排进行绿化工作。

  第五條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绿化用地,不得损坏校园花木和绿化设施。

  第六條 建立损坏花卉苗木赔偿制:

  一、 摇树、爬树、攀折花枝、采摘果实、刻画树木、栓挂物罚款50元。

  二、 蓄意损坏树木,按树木价格加倍赔偿。

  第三章 清洁卫生工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美化校园,清洁环境,给广大师生创造一个优美的教书育人天地,现特制定校内清洁卫生工作细则:

  第一條 学校大门、操场周边道路、场地等地面,必须坚持一日至少一次清扫、随时保洁。每天至少倾倒果皮箱内垃圾一次和清洗果皮箱表面一次,并随时保持路面及花台的清爽干净。

  第二條 旗台上每天拖擦一次,应随时保持旗台上无明显灰尘,瓷砖上无污迹,使旗台表面及周围环境干净光亮。

  第三條 坚持每周认真清洗擦拭教学楼、办公室的楼梯扶手、过道的金属栏杆、过道墙裙、踢脚线一次,拖洗楼梯梯步一次,要随时保持以上区域清洁、无纸屑、灰尘、痰迹等垃圾污物存在。

  第四條 对楼梯口、过道和阶梯教室、大小会议室、接待室等处的`门窗及门窗玻璃做到每周至少擦洗一次,随时保持门窗明亮清洁。

  第五條 及时做好阶梯教室、会议室、多媒体教室及接待室内的清洁;对于室内的地、桌、凳、柜、沙发等表面要做到用前清洁,即拖地、擦抹桌椅面、清洁桌内垃圾等,用后及时整理摆放桌椅、拖地面等,随时保持室内清爽干净。

  第六條 每日认真做好门厅、过道、立柱、灯具、黑板、宣传栏、礼仪镜、消防栓、水电箱等各个面均应进行认真细致擦拭并随时清洁。

  第七條 坚持每天一次冲洗、拖擦厕所地面、便槽立壁瓷砖、门框、洗手盆、台、经面等,对于厕所的水箱水道要经常检修,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对于厕所内水槽、洗手池及台面要天天清洗、疏掏,镜面要天天擦拭,并随时保洁。保持厕所干净无异味。

  第八條 每天必须收捡女厕所内便纸等一次以上,不发生堵塞、乱弃现象。

  第九條 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即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清扫擦洗工作。

  第十條 随时清理绿化带内垃圾、纸屑等,保持草坪、绿化带内干净。

  第十一條 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每天坚持督促检查全校卫生两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校内清洁干净。

  第四章 清洁工岗位职责

  第一條 任职条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事业心强、吃苦耐劳、敬业爱岗、爱校和忠于职守,热心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條 岗位职责要求:

  一、 本岗负责教学楼过道、楼梯的地面、墙壁天花板、扶手、栏杆、平台窗户及阶梯教室、教师休息室、厕所内外及校园外场道路、操场、绿化草坪垃圾的的清洁卫生。

  二、 上班时间为:早上7:00前;下午1:00前;早上、中午必须在师生上班前做好日常的清洁保洁工作。

  三、 从工作性质的实际需要出发,随时保持教学楼的清洁卫生,休假时间内部应保持本岗范围内的清洁卫生。

  四、 每周认真擦洗清洁区的玻璃,清扫屋顶、墙壁的蜘蛛网灰尘。保证过道、栏杆、地面、墙群、洗手池的清洁。保持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及会议室环境设施的清洁卫生,桌椅板凳摆放整齐有序,椅面、桌面干净无灰尘,做到会前有准备,会后清扫要及时,以免影响使用效果。

  五、 坚持每天早、中、晚各拖地一遍。每周有秩序对扶手、栏杆、玻璃、门窗、桌椅、洗手池等进行擦洗,及时清理地面的果皮纸屑等垃圾。

  六、 每天冲洗厕所一次,保洁两次,保持厕所内无灰尘、垃圾。做到槽内无污物和臭味。

  七、 星期六、星期日等节假日,保证本岗位工作区域的环境整洁卫生。

  八、 在校园清扫保洁中,坚持做到早8:00前、下午2:00前必须定时清扫,每节课后随时保洁,同时监督影响校园清洁的不良行为,保持校园清洁的整体水平。

  九、 每天做好校园内花坛、花台、瓷砖的擦洗工作。

  十、 每天做好操场内的垃圾清扫工作,做到随时保持操场内的清洁。

  十一、 妥善清理保管好保洁工具,杜绝浪费,工作中发现损坏的公物,应及时告知。

  十二、 主动服从学校的临时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绿化工岗位职责

  第一條 任职条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吃苦耐劳、敬业爱岗、爱校和忠于职守,热心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條 岗位职责要求:

  一、 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上下班制度,校内不留外人并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水。

  二、 利用工余时间加强绿化理论知识学习,从理论上掌握各种花卉、草木的生长属性及常见病虫害,并掌握相关的防治措施。

  三、 妥善清理保管好绿化工具,统一放置,机械作业时,检查机械,做到机械不带病作业,确定草坪高度,边角修剪整齐;色块修剪时,定标高,要求修剪平整,菱角分明。

  四、 深入地掌握各种花草树木病虫的防治方法,随时留意观察植物的长势,发现病虫及时处理。

  五、 精心护理植物,在不同季节采用不同方法对植物进行养护,避免冬冷夏旱给植物带来危害。

  六、 随时清除和整理绿化物上及绿化带内的枯枝落叶,定期修枝、打草、剪除枯枝败叶以保持植物的可观性。

  七、 负责布置学校景点盆花的摆放、浇水、清洗等日常管理。

  八、 积极扩展校园绿化面积,增加各类树木花卉数量,尽力达到能在校内自行分枝、育苗的目标。

  九、 积极完成学院的布置各项临时工作。

  职业学校卫生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校园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校区内,所有单位、师生员工、家属和过往人员(包括临时工、外来经营单位职工、施工单位及工人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应履行的义务。从事校园环境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受到全校师生员工的尊重和支持。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总务处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服从的,总务处可以委托保卫部门协助执行,并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

  第八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校园内校容校貌整洁,无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挂晒;

  (二)确保校园内环境卫生达到政府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余泥渣土、蚊蝇孳生地;

  (三)确保校园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九条 校园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人具体划分如下:

  (一)校园内道路、人行走道(走廊)、公共广场、草坪、垃圾中转站、办公楼(教学楼)公共场地、公共厕所、屋顶的清扫保洁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总务处保洁科负责;

  (二)校园内绿化带、草坪、花卉、树木等养护工作由总务处绿化科负责;

  (三)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宿舍等室内卫生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条 总务处应与责任单位签订校园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建立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考评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接受总务处的'检查督促。

  第三章 校容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要督促校内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施工场地要围闭,并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做到文明施工,确保安全;余泥、污水要妥善处理,不得污染校园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校道、大楼走廊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设摊档,确因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要求情况下,必须经校园环境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疏通楼道,不得影响交通和校容。

  第十五条 凡进入校园范围内的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作业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有防护设施,不得沿途漏洒。

  第十六条 专业清洁公司应负责保持校园内道路路面等管理责任区的清洁及其附属设施完好。设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通知总务处并修复。

  第十七条 校园内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保持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的,保卫部门应协助设立警示标志,总务处及时修复。修复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严防盗窃校园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和指示牌。盗窃上述公物者,交保卫部门负责处理,构成违法的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公告、通知及其他宣传物品应在规定公告栏内张贴,过期后自行清理干净。经批准设置的招牌等设施,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并确保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招牌,设置部门应及时清理、修复或拆除。到期的招牌,设置部门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个人需在指定宣传橱窗外设置广告牌、张贴海报或张挂标语等宣传资料时,必须经校园环境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准贴证》后方可在指定地方张贴,否则按乱张贴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饲养狗(含宠物)、鸡、鹅、鸭等禽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需在校内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活动,需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申报,并配合校园管理部门搞好活动场地的保洁工作。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责任部门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章 校园绿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环境绿化工作由专业绿化公司承包经营。总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甲方监督管理权,绿化公司作为乙方,双方按约定的合同条款及质量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要密切配合和维护好校内的路树、果树、绿篱、花坛、草坪等绿化带;禁止在校园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落叶、垃圾;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竖有禁令标志的绿地。

  违反规定的,由总务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情况严重者送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车辆在绿地上行驶、停放。

  违反本规定的,由总务处责令其改正,拒不从者,送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环境卫生、除“四害”工作由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包经营。总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甲方监督管理权,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按约定的合同条款及质量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其他废弃物;不得从高空建(构)物或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泼水等。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处理;

  (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校园环境;

  (四)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采取专人冲洗和清理措施,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五)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六)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并定点放置,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条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实验室的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应自觉倒入指定垃圾桶,由清洁工人统一处理,严禁乱丢乱倒。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或个人因施工或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应及时自行处理,严禁到入生活垃圾桶内;

  第三十三条 开挖道路等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工完场清。

  第三十四条 科研、教学实验室和卫生保健部门产生的有毒、带病菌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得将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能够致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池(或垃圾桶),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建筑实验垃圾(含:混凝土、石块、砖块、淤泥)等非生活垃圾不能倒在校内生活垃圾桶,建筑垃圾清理应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做到及时清运。

  第三十五条 饭堂作业时产生的油烟、生活污水的排放,要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校园环境,影响校园正常生活秩序。同时,加强对各食堂剩饭剩菜及油污水的处理,保证环境卫生不受污染,做到食堂门前卫生三包。

  第三十六条 校内施工单位和住户装修,在中午12:00-13:30时、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6:30时不得使用打桩机、搅拌机、电锯、电钻等噪音大的器械,晚上22:00时后须全面停止施工。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不能超出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师生员工的正常作息。

  第三十七条 任何车辆在校内行驶都必须减速慢行,不得鸣喇叭。

  第三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校园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瓜果卫生箱、卫生专业车辆、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作间、灭蚊灯等。

  第三十九条 垃圾容器、果皮卫生箱由学校总务处根据需要设置。

  第四十条 校园内道路、楼内公共卫生部位、厕所、果皮箱、垃圾点收集等由校区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保洁和清运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各类环卫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须提前提出拆除迁移方案,经总务处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负责建设。

  第七章 校园经营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凡需在校内设点经营的(包括勤工助学、各种服务点等),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了《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内临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校园内指定地点和范围经营。

  第四十三条 取得临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园环境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经营权转让或擅自扩大、改变经营范围。

  第四十四条 校内出租店铺的垃圾需放在学校指定的垃圾桶(或垃圾场),并负责店铺门前的卫生保洁,不得占道经营,并按规定缴交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需严格遵守学校各类规定,自觉履行各种义务,按时交纳垃圾费等管理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总务处。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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