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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责任制度_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办法

时间:2022-04-05 05:25:09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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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责任制度_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办法

  为严守事业单位的秘密、维护事业单位的安全和利益,明确保密责任,应制定规范的保密工作责任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保密工作责任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密工作责任制度_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办法

  保密工作责任制度篇1

  一、为加强我局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贯彻执行《领导干部保密十则》、《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三、局机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科室和人员具体承办,对本单位违反保密义务和发生的泄密事件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四、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使用和销毁,不得使用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保存,个人不得保存秘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

  六、涉密的信息、数据、文件和资料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电子公告、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七、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登记编号手续,复印件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保密部门办理手续。

  八、秘密文件要入柜、加锁,不得堆放在桌上,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要随便丢弃,要及时销毁。

  九、本级形成的文件等文书档案材料由办公室承办人员根据保密范围及时提出具体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确定密级。

  十、需要公开报道和在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承办人应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传上网,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送交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十一、工作人员对秘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环节都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做到事事有手续,件件有着落。管理坚持月核对、季检查、年终清退归档,如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并积极查找。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同意他人将秘密档案带出档案室,确需外借,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办妥登记手续,借阅时限一到立即追回;如需摘录和复制有关秘密内容的,应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对所摘录及复制内容档案人员要进行核对并要求借阅人按密级管理,用后及时销毁。

  十三、承印秘密文件应检查是否有领导签字;复印绝密级需经原制发机关批准;复印机密、秘密级需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并负责办理复印件的登记编号手续;打印、复印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

  十四、驾驶员对上级领导干部来我山参观、视察活动的线路及下榻地点不得外泄,并主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乘车领导谈论的事项,不得外传、议论。

  十五、若发生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向上级保密部门及时汇报。

  十六、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密工作责任制度篇2

  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⑴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⑵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密级文件、资料。

  ⑶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印,复印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⑷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⑸不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下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⑹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

  ⑺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⑻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⑼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⑽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2、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3、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内容。包括:

  ⑴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时了解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⑵主要领导全面担负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具体组织领导保密工作的责任。

  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⑷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⑸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⑹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⑺认真总结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⑻积极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4、部门(科室)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

  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科室)的`保密工作。

  ⑵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科室)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科室)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工作,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⑷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部门(科室)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

  5、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保密工作责任制度篇3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党和国家事业顺利进行,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我校担任现职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目标:与各自职责权限相对应,分别对所主管的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不出现失泄密问题。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禁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安排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留存密级文件、资料;

  (四)不得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笔记本或其他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存储、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保管;

  (六)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业务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向亲友、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配偶和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社交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国家机关批准;

  (十)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带头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关心支持本部门保密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按时完成保密工作任务。

  第六条 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保密原则,其职责是: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保密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校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负有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学校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不力者暂缓提拔,出现保密事故的不予提拔。

  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导致所负责工作范围出现失泄密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交通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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