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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管理制度_教研室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12:09:3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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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管理制度_教研室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教研室的管理,提高教研工作效率,应制定规范的教研室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教研室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教研室管理制度_教研室管理制度办法

  教研室管理制度篇1

  教研室安全制度:

  一、教研室设立安全检查登记本并要有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作好记录,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盗等安全工作。搞好火源,消防器材随时处于可用状态方便取用。高压容器搬运时禁止碰撞。充装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分开存放,远离明火10米以外。电线和电器设备保持干燥,防止漏电和短路。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和检查水电,确保安全。

  二、进行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应在通风柜中操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要有许可证、上岗证。要注意检测有害射线,防止超剂量伤害。对病菌的储存、运输、接种、使用要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废物要烧毁,防止扩散污染。实验动物要专室或在笼具中饲养,防止走失造成危害。

  三、剧毒品领用要提出申请报告,写明用途和数量,送派出所签字备案,才能办理手续购买。要两人同行去领取。领回的剧毒品应存放在具有两把钥匙的专柜中,两人分别保管钥匙,两人同时开柜才能取出使用。

  四、保持实验室摆设整齐,走道畅通。发生以外事故时不要慌乱,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上报,对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

  五、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应予以表扬和鼓励;对违反安全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的设备应按《海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要有专人管理,并设卡立帐,做到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

  二、对教学及实验设备要爱惜,定期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如果出自现故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维修,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仪器设备不准拿作私用,使用时要做实验记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在正常操作下,由于实验和仪器本身的特殊性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害,或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可免于赔偿。

  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埙坏,发生事故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或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坏低值易耗品,造成的埙坏数额又不大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三、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埙坏者,本人作检讨外,并酌情赔偿埙坏仪器设备原值的3-8%;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造成埙坏者,根据本人错误情节和检查态度,酌情赔偿埙坏仪器设备原值的10-40%,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埙坏仪器后,不主动报告,经查明仍不承认或强调其他原因者,从严处理,赔偿仪器设备原值的40-90%,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埙坏或丢失非因公而私人借用仪器设备者照价赔偿,或买实物归还。

  四、有意埙坏仪器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行政处分,如情节严重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一、低值耐用品的范围:凡单价在800元以下的设备(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产品如电风扇、计算器、电话机、照相机、打字机、收录机、计算机桌等除外),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低值文娱、体育用品、科教仪器等。

  二、低值耐用品的领出:低值耐用品的领出凭经费本及设备科发的”低值耐用品管理簿”领取,该管理簿既作领物本也作帐簿,要做到到帐、物符合率不低于90%。科室主任要经常检查,并每学期末在”单位负责人”栏签字认可才能继续使用。

  三、低值耐用品的报损、报废:先由科室写出申请报告,具体列出报废物品的序号、品名、单价及数量,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报废物品一起送到实验室管理科,由实验室管理科列表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才予以报废。

  教研室管理制度篇2

  一、教研室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学校决议及管理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育人。

  2.根据学校和系部的工作要求,制定教研室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落实学校和系部下达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

  3.认真组织课程教学活动,加强备、教、辅、改、考、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与督导检查,及时了解师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地运行。

  4.开展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学规律,总结教学经验;开展教学观摩、听评课、教学经验交流、学术报告会等;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5.参与教学基本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加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扎实开展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

  6.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教师专业学术水平。

  7.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教师进修培训和青年教师传帮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8.加强教学文档建设,做好教学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9.完成学校及系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研室主任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学校决议及管理制度,全面负责教研室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教师管理及日常工作等。

  2.根据学校及系部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制定教研室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工作总结。

  3.抓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教师开展政治和业务活动,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教研室凝聚力,建设优秀教学团队。

  4.抓教学过程管理,开展教学督导检查,及时了解学生对教师授课的意见和教师对学生学习的建议,研究改进教学工作。

  5.组织教研室成员参与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考试(考核)命题等。

  6.组织教研室成员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教科研活动及第二课堂活动。

  7.落实学校及系部下达的各项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指导本教研室教师教科研立项申报、建设及结题工作。

  8.负责对教师的授课计划、教案、课程教学总结等教学文书和考试命题、试卷批阅、成绩评定及分析、作业及实验报告批改等教学资料进行检查、审核和评价。按照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的要求,对教师进行综合考评。

  9.负责教研室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及系部要求,完整、准确、及时提供有关的教学信息和统计数据;完成学校及系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负责教研室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教研室工作制度

  1.值班制度:教研室每天安排一名教师值班,负责处理教研室日常事务、打扫科室清洁卫生、科室财产安全等。

  2.例会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教研室例会,传达学校及系部会议精神,总结布置教研室工作等。

  3.教研活动制度:教研室每月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形式多样,做到有主题、有方案、有记录。

  4.听评课及集体备课制度:教研室按要求有计划开展听评课及集体备课。

  5.青年教师坐班制度:凡教龄未满3年的青年教师实行坐班制,坐班期间负责值班、跟班听课,协助教研室和系部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做好学习笔记及学期坐班工作总结。

  6.青年教师传帮带制度:制定青年教师传帮带计划,发挥老教师传帮带作用和中年教师骨干作用,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和提高。

  7.综合目标管理制度:教研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系部每学期初与教研室签订《教研室目标管理责任书》,教务处与系部期末对教研室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教研室管理制度篇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切实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促进我校科研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专业系(教研室)是指我校承担教学及其相关任务的基层教学与研究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和学科、专业和课程等建设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提出师资的培养提高、补充和调整建议,了解教师完成教学工作的质量,加强和配合相关实验室建设。

  二、专业系(教研室)设置

  第三条 系可按专业(学科)性质相同或相近和便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立;教研室可按学科、课程性质相同或相近原则设立。

  第四条 系(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应根据学科发展的要求,由二级学院(部)研究后提出,学校教学职能部门备案,人事处核准。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学术实力、教学与科研任务、学科发展动态,调控各二级学院(部)的系(教研室)的设置。专业系(教研室)分属有关学院(部)领导。

  第五条 系一般应当以专业(或学科)命名。教研室应当以学科命名,经学校批准,也可以用学科门类等形式命名。

  第六条 设置专业系和教研室应具备的条件:

  1. 系: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15人;有较强的学术实力,一般应有6名及以上教师具有高级职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宜独立设置为专业系,可考虑编入学科相近的系,或者相近学科共同组建专业系。部分新设置专业可例外。

  2. 教研室: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人;一定的学术实力,一般应有2名及以上教师具有高级职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考虑编入学科相近的教研室。

  第七条 系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二级学院(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专业系的工作,对二级学院(部)领导负责。

  教研室设主任1人,10人以上的教研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任1人。

  三、系(教研室)职责

  第八条 日常教学工作

  l. 完成教学任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并完成应承担的各项教学工作,负责备课、讲课、实验课、辅导答疑、考试(考查)、监考、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组织考试命题、成绩评定,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毕业答辩工作。

  2. 健全各项教学文件,加强教学资料建设

  对各个教学环节要提出具体的教学要求,讨论并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编写教案和讲稿,组织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或试卷库等。抓好教学课件、教学模型等教学资料的建设,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档案。

  第九条 教学建设

  1.根据学校和学院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提出学科和专业建设计划,完成所承担的建设任务。

  2. 根据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制定所承担课程的建设计划并加以落实;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级精品课程申报和各项建设工作。

  3. 加强教材建设。根据专业(学科)特色,发挥专业系(教研室)优势,编写教材。对使用统编或规划教材的课程,要注意不断更新内容,并结合专业特点编写参考资料或补充讲义。

  4. 负责本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协助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条 教学研究

  1. 利用教研活动时间,组织教师学习教学基本业务规范,开展教学法研究,结合所承担课程、各教学环节,研讨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共同分析教学中出现的问题;组织观摩教学、示范教学活动,进行试讲、听课、课程教学情况分析及试卷分析等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2. 组织学习教育理论,开展教学思想研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组织教师参加各类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并按期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1.组织教师参加科学研究。基础课教研室以教学为主,科研重点应放在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研究和考试方法改革、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努力通过科研来提高教学质量。有条件的教研室可结合专业,组织教师参加与本学科有关的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

  专业教研室要教学、科研并重。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教研室实际条件,确定科研方向,加强应用型课题的研究,及时转让科研成果,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经常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工作的动态、经验,不断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并经常为本专业学生进行学术讲座。

  3.有培养研究生任务的专业系要组织指导教师拟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检查研究生培养情况。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要认真开展研究生教学研究工作,上好研究生课程。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书育人

  1. 组织开展政治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2. 应教育教师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以教风带学风,以严肃、严谨、严格的治学态度,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学风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三条 师资培养工作

  1. 根据校、院师资培养规划的总要求,制定本系(教研室)师资培养计划,做到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

  2. 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青年教师均需配备为期2—3年的.指导教师。导师由教风优良且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

  3. 青年教师的导师主要负责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规程和教学基本功的指导,帮助青年教师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撰写讲稿,进行教学方法的辅导。

  4. 青年教师应严格实行试讲制度,在教研室和系试讲通过后,方能正式讲课。

  5. 教师进修应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为原则,注意在教学、科研中培养教师。同时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进修和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十四条 开展评学、评教、相互听课等教学质量考评活动。对所承担的教学工作的各教学环节相互监督和检查,进行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估。

  四、系(教研室)主任

  第十五条 系(教研室)主任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学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对相关学科有较广泛的知识,事业心强,并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

  2. 思想作风好,具有谦虚求实、大公无私的思想品质,能团结同志,有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3. 系主任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教授、副教授职称。

  4. 除特殊情况外,教研室主任应当具有相应学科(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系(教研室)正、副主任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程序是:在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系(教研室)主任的工作职责

  1. 根据学校和学院工作要求,制定本系(教研室)学期工作计划,期末进行总结。

  2. 按教学计划安排落实每学期的教学任务,提出开课教师名单报教学院长审定,并将最终教学任务落实情况通知相关教师;安排教师听课、监考等其它教学任务;审核教学工作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3. 督促和检查各教学环节和课程教学规范的落实、执行情况。审核教师的课程授课计划和教案,组织好考试命题、成绩评定工作,负责考卷的审查;检查教师各教学环节中执行教学规范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研究制定改进办法。

  4. 对教师选用教材进行审核,核定教材预订和印刷数量;对教材编写工作要做好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保证编写进度和质量。

  5. 定期组织教师相互听课;对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组织试讲和评议工作;负责对教师任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议,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调整建议。按校、学院(部)有关规定,做好对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平时及阶段性考核工作。

  6. 提出专业、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7. 组织拟定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

  8. 组织集体备课、观摩教学、试讲等教学活动。

  9. 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术活动,抓好本系(教研室)的教学资料、会议记录、总结材料、规章制度等材料建设和管理工作。

  10.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师资培养、引进计划,报学院统筹安排教师进修和引进,并组织实施青年教师的导师制培养。

  11. 协调科研任务、协助实验室开展工作。

  12. 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系(教研室)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每学年、学期初根据系(教研室)的各项基本职责制定教研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年末、学期末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教研室例会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集体作用,教研室应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学问题。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会议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全室教师、教辅人员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教研室会议主要内容:

  1.教研室的工作计划及人员分工。

  2.课程建设及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授课计划与教学小结。

  3.本室教学工作的检查和总结,分析教学质量。

  4.加强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措施。

  5.课程考试、考查前的准备工作和总结。

  6.本室科研工作的选题、设计、计划以及实施。

  7.本室师资培养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8.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教学经验的交流。

  9.本室的学习计划和定期考核评议工作。

  10.上级的文件、指示、决议传达和学习。

  11.民主生活。

  12.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听课制度

  系和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要深入课堂听课,每两周一次,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改革意见,也要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进行观摩教学,要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检查制度

  除平时抽查外,还应定期组织教学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对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讲稿教案、辅导记录、学生作业本、实验实习报告、论文、设计、试卷等进行集中检查或相互检查,并收集学生反映意见,对每一教学环节质量作出分析与评价,提出改革意见和措施,按教学要求,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教师年度考核制度

  每学期开学,专业系(教研室)应有工作计划,对教学及教学改革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年度结束时,应召开教师工作考核汇报会,由教师介绍年度工作情况,提交工作业绩材料,填好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系主任根据平时考查了解的情况,参照教师本人汇报,认真审核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学院(部),经学院(部)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归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 考勤制度

  专业系(教研室)要经常检查教师的在岗情况和执行课程进度计划情况,严格履行学校规定的请假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学档案工作制度

  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平时注重收集、积累、整理应归档的资料,及时归档;做好其他相关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

  设立教研室会议记录,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填写,记载教研室的重要工作,记录教研室会议的内容。会议记录学期末交院(部)存档,作为教研室及其主任的考核依据。

  六、专业系(教研室)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系(教研室)工作的考核由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实施,学校不定期检查教研室的活动。部门行政领导以教研室活动记录为主要考核依据,考核教研室正、副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工作情况。经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教研室和优秀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校、院(部)领导定期召开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七、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同时作为评选先进教研室和优秀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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