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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时间:2022-11-29 22:15:06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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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内部控制,应制定规范的中学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学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学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范文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特制订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1、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任免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2、财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国家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办理会计事务遵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地建立帐册,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4、财务人员应将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销毁会计档案中的有关资料要按《档案法》的规定执行。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并纠正。

  6、会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或离职,应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中学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篇2

  按照财政部、 国家教育部《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各级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教育经费实施财政统一结算支付新办法后,根据量力而行、勤俭办校的精神,为确保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如下:

  一、预算管理:

  1、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学校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4、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二、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租赁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2、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坐支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3、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4、学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帐,并及时上解。

  三、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

  3、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

  4、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学校校长签字方可入帐;

  5、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四、资产管理:

  (一)现金管理:

  1、学校所有一切现金收入,均须及时解入银行;

  2、学校报帐员、出纳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根据实际按核定的三至五天的日常开支额度,库存现金超过额度应及时存入银行;

  3、学校报帐员、出纳人员每日按时记好现金日记帐;

  4、学校报帐员、出纳人员与会计应定期对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5、任何人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抵库。

  (二)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

  2、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不准出借银行帐户;

  3、支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分管领导分开保管;

  4、及时与银行对帐,发现问题立即查询;

  5、按照财务要求做好银行日记帐;

  6、每月将资金运转情况报校长室。

  (三)财产物资管理:

  1、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帐目,每月由事务主任检查一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2、所有财产物资均按请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执行情况每学期由事务主任向校委会汇报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学校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报损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

  4、学校不定期对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四)票据领用管理:

  1、各种票据由会计人员向有关部门领取。领取后,按票据种类分门登记造册;

  2、出纳人员使用代收费收据时,向会计领用,并依次编号逐一登记。各种票据不能混用;

  3、学校代收费应在期初收费结束后一周内及时上交,收回记帐联装订成册,并同收费清册核定有关差错。各种存根在年末也应收回,登记造册存入档案室;

  4、开具收据时,摘要栏内写明收费项目,金额不得涂改,字迹端正清楚,并加盖收款人、学校公章。

  五、经费报销制度:

  (一)办公费使 用范围及规定:

  1、范围:办公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办公用品、教师差旅费、学校门窗及台凳小修理、支付水电费等,不得移作它用。

  2、实施大宗办公用品的定点采购,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它支出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规定的报销手续,对校产设备作好详细的登记,每学年末由保管员将校产设备有关情况报事务处、校长室;

  3、购置的物资应有经办人,在购置前经校长审批;

  4、购置物品一律入库后再领取使用,由经办人、保管员签字,校长批准后报销;

  5、凡上级调拨物资、各单位捐赠物资均要进仓入帐,校产管理员记好帐。

  (二)差旅费报销规定:

  1、两个相符:差旅费票价必须与报销相符,实际车程价与报销价相符;

  2、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

  3、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由校长审批;

  4、到外地学习、考察等按标准报销。

  (三)学生代收费规定:

  1、向学生收费,一律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超收或欠收。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

  2、收取现金一律开具代收费收据,及时上解;

  六、申购验收制度:

  1、办公用品由学校安排人员负责购买,零星购买须填写请购单,校长审批,500元以上固定资产购买由校务委员会研究,报教育办批准;

  2、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由教导处、事务处落实专人负责订购,事先须请示校长室;

  3、所有物品(购买或调换)均需经验收后,入库登记;

  4、领用物品须办理有关手续。

  七、报废报损制度:

  1、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予报废;

  2、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可予报废;

  3、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按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报废报损;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及时销帐,同时调整教学仪器、设备帐册;

  5、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可拆零件作维修用,或交总务部门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在仪器室内。

  八、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会计装订立卷,并保存备查。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规定分永久、定期两类进行归档;

  4、财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妥会计资料交换手续,有移交时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进行说明;

  5、除上级主管部门查帐和物价部门年审外,会计档案的查阅、凭证的复印,都应征得一把手领导的批准方可。

  中学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内部控制是学校为实现财务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的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二)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有效防范经济活动中的舞弊和腐败,降低学校经济运行风险。

  (五)节约运行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在学校财务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适时修订和完善,与时俱进。

  第五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内容:

  (一)授权审批控制。

  (二)预决算管理控制。

  (三)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四)会计控制。

  (五)其他经济业务管理控制。

  (六)财务信息管理控制。

  (七)会计档案控制。

  (八)评价与监督。

  第二章 授权审批控制

  第六条 学校对经济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应根据《XX中学经费开支审批办法》中的分级授权审批后,方能支出。

  第七条 审批实行权、责相结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部门)审批人、经办人、验收人、保管人等,作为当事人对所经手的经济业务进行把关控制,并在各自职责与权限范围内对自身行为负责。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控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目标,审议、批准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第九条 预算是学校控制财务收支、进行财务监管、调控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是学校经济活动的指挥棒,也是财务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部门)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编制的预算进行汇总、综合平衡、编制学校财务综合预算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指标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因不可预见事项确需调整的,主办单位(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财务处审查、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政府主管部门追加经费或下达有经费的项目,其预算调整由财务处汇总、编制方案,按程序报批。追加预算必须有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财务处下达的学校批复预算,精心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按时、有序、有效执行。财务处对预算执行全过程实行监督、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相关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决算报告的编制要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要注重决算分析及其结果运用,逐步构建预算和决算前后衔接、相互促进的机制。对批准后的财务决算报告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合理设置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出纳岗、预算管理岗、收入管理岗、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岗等内控控制关键岗位,分别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应遵循的原则:对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网上银行业务(含国库集中支付)的录入岗和复核岗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约束,形成制衡机制。

  第五章 会计控制

  第十八条 会计控制是会计机构在办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依据相关财务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的内部管理。会计控制是财务内部控制的主体。

  第十九条 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会计与出纳分开,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各种空白票据与财务印鉴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审核与复核。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应签(署)名或盖章,以备责任追溯。

  第二十条 会计审核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与预算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全等。支出凭证应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附经办人书面情况说明,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并打印记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 会计复核人员负责对会计审核人员录入的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应予退回,并督促纠正,以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办理收、付款业务。对银行结算业务,应准确录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录入人员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含国库集中支付)时,负责录入相关信息,再交网上银行复核人员复核。网上银行复核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两岗人员应按规范操作,并分别保管网上银行密钥。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XX中学公务卡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借款、报销、人员经费等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转入经办人或收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现金出纳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货币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指定专人保管空白银行票据,并设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XX中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归口管理,实行事前审批公示、事后复核的制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提供各类收费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票据管理规定管理收费票据,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领用、核销等工作,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校内有关部门领用票据应经过审批并进行登记,年底应对各部门领用票据进行回收校验和整理归档。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 会计账簿登记应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科室负责人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提供的会计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的编制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财务负责人应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其他经济业务管理控制

  第三十三条 凡达到《XX中学招标管理办法》中招标限额的经济事项,均应招标并按《XX中学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报销时还应附招标确认单、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预算中的新增资产或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主办单位(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并按规定验收、入库或考核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债务举借及偿还等重大经济事项,主办单位(部门)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财务处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账务,定期进行债权、债务对账和清理,及时办理结算,并配合主办单位(部门)加强过程管理和检查控制,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价值核算,登记账簿,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如有差异双方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财务处设置基建财务岗位,依据《XX中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对基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预算使用资金,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建设进度付款。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基建财务会计应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控制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工作实际,构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并藉此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因素,确保信息客观、安全,并与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相互分离,不得兼任。操作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密码,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第四十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和运行安全;定期备份和妥善保存财务数据;防止病毒入侵,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根据财务处岗位设置和工作规范要求,明确系统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和操作程序,并以此实施岗位分工制衡控制。定期审查系统中的权限设置,避免授权不当。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或数据信息,确因工作需要更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分管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更改时应与相关科室负责人一起完成,并形成书面记录,签字存档。

  第八章 会计档案控制

  第四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会计人员对经手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有关表册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管。电子会计档案应实行双备份和异地备份制度,对其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近两年(含当年)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处负责保管,此前的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对外提供复印件和查阅会计档案应经财务处分管处领导同意。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换岗位,必须办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本制度实施进行监督,并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评价。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财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对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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