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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_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5 23:38:35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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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_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环保局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_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按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制度如下:

  1、财务开支严格审批制度,1000元以上的发票必须由局长签字,分管财务负责人才能签字报销。

  2、项目资金和公务支出,超过10000元的资金须经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同意,才能支出。

  3、按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费,对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要事先做出预算,报局长批准后落实。

  4、招待费的.开支,按财政规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法执行,坚决禁止大吃大喝。

  5、差旅费的规定,按榕党办法[2014]78号中共榕江县委、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党政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报销。

  6、按财务开支规定,原始单据报销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局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报帐人员提供的手续齐全后,财务人员才能报销,坚持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篇2

  (一)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制度,州财政预算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局机关财务室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从紧从严”的原则制定年度收支预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预算一经通过,除上级临时安排重要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开支外,原则上不再新增预算外支出项目。

  (二)经费开支应符合财务制度,实行分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局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经手的`开支由局长审批。报账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报销凭据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规定报分管财务的领导或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来人接待应事先报分管财务的领导或局长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结帐,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

  (四)会议费、车辆修理费、加油费、旅差费等开支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医疗费、电话费、手机费开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定期报账制度,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三为报账时间。经办人员要及时报账。旅差费应在回单位后一周内报账,在单位有借款的,财务室应在报账时结清借款,否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按照州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每月10日前向局长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报送上月财务报表,以便领导及时掌握财务信息。

  (七)加强对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含清源公司)财务监督管理。独立核算二级机构的年度收支预算应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报账支付金额超过5000元的应报其分管领导批准,在每月10日前向局财务室和其分管领导报送上月财务报表。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暂停对该单位拨款。

  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都应纳入规财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隐瞒、不虚列、不编赤字预算。

  第二条 认真组织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保山市行政单位经费支出规定;认真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条 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严格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第四条 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单位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五条 各项开支,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帐结算。出纳必须在次月2个工作日内将各项支出情况,报会计做账列支。

  第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章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第七条 凡是涉及资金支出的各项工作或活动均应实行计划管理,遵循厉行节约、促进工作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八条 单位职工外出学习、开会、出差必须填写外出审批单,按程序报领导审批,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和行程。

  第九条 公共物资、办公设备采购,报刊杂志订阅等,由科室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计划,办公室审核汇总,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公务接待必须按要求填写接待审批单报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一按标准定点接待。

  第十一条 公务车修理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到政府招标定点修理单位维修,按季度结算。

  第十二条 凡是涉及资金支出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 局机关召开年度工作会、业务培训会等会议,会务费标准按有关要求及(保办发﹝2014﹞49、50号)文件执行 ;差旅费标准按照(保办发﹝2014﹞5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出差、办事,需向财务科借款的,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程序报批,返回后一周内归还。

  第十五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四会签一审核”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审查人(财务)、审批人(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人(主要领导)5人签字方可报账。

  第三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统一由规财科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各科室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减少的.固定资产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财务科要相应减少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帐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帐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帐。

  第四章 资产清查制度

  第十九条 各科室每年应形成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送规财科登记。

  第二十条 为确保财产物资在储备、使用过程中安全无损,要进行经常的、不定期的抽查盘点工作,并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做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要由规财科牵头,会同财务人员共同对有关科室财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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