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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04-06 03:57:1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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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应制定规范的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所属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所属中小学凡依法取得,财政拨款,国家物资投入,资产经营,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一切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并依据有关法规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并负有维护管理责任。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按照本规定,对所占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资产安全。

  第六条 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投资(包括利用无形资产)需报教体局审批。固定资产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对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我局纳入此类标准管理的有课桌凳、办公桌椅、图书、仪器及电教设备。

  第八条 对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流动资产进行管理。学校可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流动资产增减变更登记清册。

  第九条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按资产性质一般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并附设“土地类”。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及不够固定资产单价起价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状的资产。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中小学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校誉、由单位组织获得的师生荣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要重视和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适时建立完整的无形资产档案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形成的各类产权仍属国有。

  第十三条 学校要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范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一)登记制度。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校不论其资产来源渠道如何,都必须对资产存量、分布和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的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对大型设备、贵重精密仪器要逐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做到物物上帐,物帐相符。

  (二)资产管理组织和岗位责任制度。学校必须设有国有资产专职或兼职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校领导离任要进行资产移交,人员调动要进行资产清理。

  (三)学校要建立资产购置、入库、领用、保管制度

  (四)学校要建立资产的使用维修制度。

  (五)学校要建立资产的报废、报损、调拨、审批制度。

  (六)学校要建立资产的损坏、损失的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过失人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所占用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参股、联营、承包经营、出租固定资产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教体局。审批转入经营

  的资产数额,并办理授权占有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用于经营的资产必须保持国有性质,不得转为集体或帐外资产。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实现增值。经营性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严格按财政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权属县教体局。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权指资产的报损、调拨和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房屋、土地、车辆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由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5000元以下由县教体局审批,年终报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由县教体局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县教体局备案。

  对一些单价较小,但批量大的资产处置以其原值总额计算,按上述权限审批。

  (三)资产报废、报损,由占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报废、报损审批表及三结合小组的技术鉴定报告,按上述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改变隶属关系及合并、撤销,其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学校改变隶属关系的,其占用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二)学校合并属同一预算级次,同一系统,同一性质的,实行无偿调拨,否则实行有偿调拨。

  (三)学校撤销,其占用资产由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清算小组对资产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后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占用的闲置资产,要及时登记造册,上报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调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不提倡对外捐赠、扶贫。如确因社会工作需要,资产对外捐赠、扶贫,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涉及联建、拆迁改造等情况引起的固定资产转移和灭失,应由占用人提出意见,报教体局批准后实施,并同时登

  记资产变更帐务。资产残值上解县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车辆购价内。

  (二)自制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三)房屋、建筑物的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费用计价,局部拆除的,按拆除部分的原值调减。

  (四)接受捐赠和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取得第二十三条所列固定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后,应在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帐册的同时,在会计处计入固定资产基金之中,保持与财政预算管理相衔接,并明确使用人使用、维护该资产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超过半年以上由个人领用的,应办理借用或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占用的大型资产变动,要按照要求,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的年报每年年底向县教体局报出。将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册。固定资产管理帐务,报表实行计算机管理。

  年报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帐物相符,及时汇报并对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教体局对学校的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有责任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体局对资产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是否建立了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学校对占用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新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控购手续。

  (三)各类资产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报表是否及时报送。

  (四)学校占用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有无被侵蚀流失现象。

  (五)学校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应评估的资产是否立项评估,使用效益状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爱护国家财产,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占用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的校园,将给于通报批评,缓拨或停拨相应经费,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对因渎职,失职而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教体局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或岗位责任追究。对于资产长期被个人占用不还或故意损坏,偷窃、贪污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条例要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所得款项收缴县教体局,并酌情停拨相应经费,后果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转移、私分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台县全县中小学。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高台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届时根据时行政策规定,另行修订。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2

  物资财产是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计划所必须的物质条件。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在各方面都加大了投入。为了能更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务于教育教学,必须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为此特制定相应的制度。

  一、资产采购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更好地完善学校财务预算工作,进一步使学校物品采购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现实需要和发展要求,现修订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如下。

  (一)、采购工作遵循原则

  1、“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2、“三公”(即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

  3、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4、节约、实用的原则。

  5、申报、审批、采购、入库登记、出库登记的程序化原则。

  6、轻、重、缓、急,量入为出,计划预算的原则。

  7、按教材图书、实验器材、办公用品、清洁用品、教辅器材、水电耗材等进行分类采购的原则。

  8、实施质量监督与采购公开的原则。

  9、实施谁用谁申报、谁用谁参与采购、谁用谁验收、谁用谁管理的跟踪负责的原则。

  (二)、采购方式

  1、政府集中采购

  (1)范围:凡符合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以每年政府部门文件为准),一律交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

  (2)程序:相关处室提出大宗物品采购需求→行政会讨论通过或校长审批通过→采购需求申请提交市教育局审批→教育局及财政局审批通过,由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招标采购。

  2、学校自行采购

  (1)范围:①日常消耗品类:清洁用品(扫把、拖布、垃圾袋、垃圾筐等)、水电耗材(水管、各种阀门、灯泡、各种开关、电线缆等)、办公耗材(打印机墨粉墨盒及一体机油墨等)、教学耗材(粉笔、黑板擦等)、维修耗材(玻璃、门锁、钢材、棕垫等)。②含原材料的小型维修工程且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防护栏安装、窗帘安装、广播电视系统、弱电项目。③食堂、服务部中的大宗原材料及所有固定资产入库的项目。④学校基建中需要自行采购的各种材料。

  (2)具体方式及程序:

  ①现场招投标采购:相关处室提出采购需求→行政会讨论通过或校长审批通过→学校采购小组制定标书(需处室专业人员配合)→对外发布招标信息→校工会和总务处指定参加现场招投标人员→现场招标→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按投标方的投标承诺及校方要求进行验收、入库、出库。

  ②市场询价采购:申报人申报→处室负责人审核→申报人到校长处审批→申报人将校长审批通过的“购物申报表”交采购小组(由总务处和提出申购要求的处室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小组组织采购小组成员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物品验收、入库、出库。

  ③紧急采购:提出申购的处室或个人向校长陈述紧急采购的理由→由总务处和提出申购要求的处室或个人指定人员进行紧急采购→购回物品进行验收、入库、出库。(金额较大的紧急采购项目,在报市教育局同意(如需报市财政局的,需征得同意)的前提下,可先行采购,然后向市相关部门补齐各种手续。)

  (三)、采购工作要求

  1、采购工作由分管后勤校长分管,学校采购小组负责实施。

  2、采购物品数量、价格,原则上不能突破申购单的上报预算。

  3、对仓库备用性物质(各类耗材)的采购,由仓库保管员及相关处室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星期(或每学期期末)提出学期添置计划,报校长审批后,采购小组一次性购置,尽量避免少量、多次购置。

  4、申报人、使用部门、教师代表等对采购物品均有验价验质的权力。

  5、所有采购都尽可能由使用部门报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校长申请审批,然后交采购小组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全部由学校保管人员验收入库,再按需领出。

  6、采购小组由总务处人员及提出申购要求的处室人员共同构成,至少三人,负责询价,至少3家供货商报价并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供应商。

  7、市场紧急采购,500元以下至少一人,500-1000元至少两人,1000元以上至少三人。

  8、采购人员必须做到:

  (1)采购人员必须坚持认真负责、勤俭节约、办事公开、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原则,切实维护学校整体利益和全体教职工的利益。

  (2)采购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物质情况,预测市场供应变化。

  (3)采购人员不得接受吃请,索拿回扣,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采购人员所购物品要性价比高。

  (5)采购人员必须按学校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不能私自变更采购方式。

  二、资产验收制度

  资产入库之前,必须由专人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1、房屋、建筑等固定资产完工后,由学校邀请上级相关质检部门进行验收,并由质检部门出具相关合格证明。

  2、通过政府采购及学校自行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由相关处室专业人员(部分专业设备邀请市级部门专业人士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验收单位)对照标书要求组织进行验收,同时学校资产保管人员必须对照标书核对数量并做好资产入库登记。

  三、资产保管制度

  (一)、正确区分学校固定资产与库存材料,配备专人负责,分别由固定资产保管员和材料保管员对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进行专门的管理工作,学校财务部门对其进行总额控制。

  1、学校的校产校具以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凳、图书)也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保管员应根据这六类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工作,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建设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随时做好固定资产的增减核算工作。

  2、学校的库存材料是开展教学及其它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流通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通常直接为某项活动购置的一次性就消耗完的物资直接作支出外,其余为耗用而储存的物资必须由材料保管员验收入库。

  (二)、明确专人分部门、分处室保管,总务处应明确保管人员的保管责任制。

  1、固定资产保管员要结合学校部门特点和自身管理需要,分别组织图书馆、实验室、电教室、微机室、文体器械设备室、医务室、专用室、教室、各类办公室、食堂等部门进行分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分室兼职保管员由固定资产保管员与处室负责人共同确定,名单拟定后报校长室与财务部门备案,并与他们签订保管责任书,同时对他们进行有关保管业务(如建帐、固定资产明确帐的登记造册建卡、保管、整理、盘盈、盘亏及报废等)指导,建立一套严密的固定资产保管网络。

  2、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工作,要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登记帐,实行二级管理,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各处室要指定一名或多名分管理员。固定资产总保管员每年要与各分处室兼职保管员核对帐目,使固定资产一级明细帐与二级明细帐相符,同时与财务总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3、固定资产总保管员与处室分保管员要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盘点(暑假、年末前各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实行使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班级和个人承包使用制。

  1、开学初,总务处固定资产保管员与班主任和各班班长签订保管责任书(一式三份),总务处、德育处、班主任各执一份,将教室、桌、凳、椅、门窗玻璃等交班级使用并负责管理,学期结束时需验收交还。对有缺损的,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整修或报废处理,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2、对各处室、各年级办公用具实行包干保管使用,及时调整增减,年底盘点核对,缺损的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整修或报废处理,并重新办理续管手续。

  3、凡在学校报支的图书资料、软件等都必须先入图书馆固定资产帐,需用人员应按图书馆的借书手续办理。

  (四)、在明确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责任制的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的安全可靠,务必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腐等安全工作,经常保养、整修,保障教育、教学、生活、学习所需。

  (五)、学校一切校产、校具都必须由固定资产保管员登记造册,特别要加强固定资产、物资的调拨、自制、改制、融资租入及接受捐赠的登记造册工作,都要入固定资产及材料帐,避免资产的“体外循环”,杜绝变相“小金库”的发生。

  (六)、学校的库存材料由总务处库房保管员负责保管。库房保管员要做好消耗类办公及生活材料的出入库登记工作。

  四、资产领用、出借制度

  (一)、凡借用固定资产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学校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并根据各部门需要统一调配。教师和学生因公需要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须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领取或借用,不准私拿私用。

  (二)、使用(领用)环节的管理

  1、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进度的需要领用物资,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的效能。

  2、按部门领用,保管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3、严格领用的审批手续,领用财产物资一般以部门为单位,由领用人填写领用单(出库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对于手续不全的领用单,保管员不予受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当期的支出当期入帐,月底(每月25日前)保管员要将出库单(采用先进先出法发出材料)随月报表,报财务会计进行核算,对手续不全的出库单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4、凡领用的'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只作办公、公务之用,不得私自挪用它处。

  5、在使用过程中,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师生员工加强行为规范和爱护公共财物教育,保持勤俭治校,厉行节约的好作风,树立以节约爱护公物为荣,浪费破坏公物为耻的好风尚,把有限的教育经费用到最需要用的地方。

  6、加强多余财产物资的退库管理。财产物资领出后,因某些原因未用的设备,工具和材料等,或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剩余的材料和工具等,必须纳入单位财物的统一管理和核算,退库由原领用部门和人员将多余物资及时缴回仓库,由仓库保管员做好验收并填写入库单(注明是退库)。若是固定资产,还须在财产卡片上填写有关内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保管员只需将固定资产卡片从原领用部门抽出,插入库存。

  7、做好财产物资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好固定资产大修和小修的管理工作,及时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存量和固定基金余额。

  (三)、调拨环节和管理

  学校财产物资的调拨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人批准。学校财产物资原则上不得外借,更不得借给私人。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调剂使用或借用的,必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办好有关借用手续,约定归还时间方可借出(必须同时开出门证),到期及时催还,经保管员检查验收无损后入库。

  五、资产赔偿制度

  (一)、使用或借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或遗失,视情节照原物赔偿或罚款。

  (二)、严格执行照价赔偿制度,通过清查盘点,如有人为因素发生的责任事故损失,一旦查实,照价赔偿。学生毕业、工作人员调出、离退休人员离开学校时,要与保管员办清有关公物的归还工作,如缺少、损坏、丢失的要照价赔偿,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六、资产处置制度

  资产的报废、报损,要由各部门管理员填制统一表格,经总务处同意,报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发销帐通知单并办理财产集中手续,由学校统一处理。

  财产物资有一定的存放、使用期限,在使用过程中亦有人为损坏现象。对于规定期限外已不能使用或学校已用不上的财物、对于人为损坏已办理赔偿手续的财物,应按规定报废或转让处理。

  1、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2、固定资产报废发生的变价收入减清理费用的净值,必须入帐,计入修购基金,同时核销固定资产。

  3、非固定资产的报废与转让,由材料保管员列出清单,注明原因,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清点后办理有关报废和转让手续。

  4、报废时由科室填写报废单,一式两份,随同物品一起送交总务处,办理报废手续。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报废时,还应追究当事者责任。

  七、职工调动办理财产交接制度

  凡调进人员要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领用或借用学校手续后方可使用学校固定资产。调出人员要办理归还手续后,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方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八、财产清查制度

  (一)、每学期各部门要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和总务处管理员联系,每年暑期学校领导组织力量对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对保管、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二)、清查环节的管理

  1、财产清查制度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所以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2、固定资产总保管员、处室分保管员及材料保管员要对自己所管财产物资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每年至少两次,年底前必须彻底盘点,由总务处配合),按规定做好帐务处理工作,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产物资检查,做到“家底”明了、真实。

  3、通过清查工作,使保管员掌握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盘盈、盘亏、损耗和报废报告,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到帐、物、卡相符。

  4、财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学校内审小组成员在保管员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对检查结果要报告校长室及处室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意见作为对保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意见之一。同时要求保管员每月帐目要与财务部门核对一致,每季末报财产物资清册一式三份,保管员、财务会计及校长各一份。

  九、资产维修制度

  (一)、殷雪梅小学资产自行维修制度

  1、维修原则:尽量由学校自行维修,减少经费开支。

  2、如是正常破损的,由校方维修人员修理,如修不好,请厂家来人修理。

  3、对人为破坏的资产,要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缴纳赔偿金后方可维修。

  4、维修人员应及时维修,维修完毕,由维修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填写维修记录本,以备查。

  (二)、殷雪梅小学资产外来维修制度

  1、维修原则:由学校相关维修人员提出申请,填写《维修派工单》,交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请外来人员进行维修,否则不得进行结算。

  2、学校与维修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否则不得进行结算。

  3、《维修合同》重要条款:

  ●合同价款:合同造价以校方签字认可的经济签证和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为准。

  ●价款依据:按照双方签字认可的经济签证资料进行结算,临时用工、临时用机械及零星材料价格按照现行市场价格计价,如涉及零星工程的隐蔽资料,必须双方签字认可,材料价格按施工期《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执行,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双方签字核定价格进行结算,相关取费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收取。

  ●付款方式:按规定时间内完成,再经双方认可后,15天内付清。

  ●安全责任:维修方在维修期间内应对自己所安排的维修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对学校财产造成损失,对师生员工造成人身伤害,由维修方负全部责任,校方概不负责。

  ●维修方在维修施工中完成的各项任务,都应按照国家相关建筑质保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修。

  ●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维修方必须无条件的在校方指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不得进行结算。

  十、资产清理后的账目处理工作制度

  固定资产清理及账目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总务处复验、审核;

  4、校长签署处理意见;

  5、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并调整账目。

  十一、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及职责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适合本校实际的管理机构和能够满足学校管理需要、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和《郸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郸政【2009】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成立中小学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体局后勤基建股,为全县教育系统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全县教育系统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资产的增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五)参与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采购计划初审及基建竣工审计等。

  第六条 各学校要成立相应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条 各中心校(一体化学校)、局属各学校(民办学校)要配备一名具有一定微机操作能力的专职资产总管理员,负责对本校及所属学校的资产进行全方位管理。所属学校要设一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各类固定资产。资产管理是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登记单位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资产卡片,保证账实、账卡、手工数据与电子数据一致;

  (三)办理国有资产增置、验收、报废等手续;

  (四)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在离岗前应办好账目、实物等交接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和管理

  第八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中小学校要按照《郸城县中小学经费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存货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三)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发生盘盈、盘亏情况,属于人为的责任损失,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执行上述核算起点以前已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今后新增的财产,按上述要求核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十二类:(1)土地(2)房屋构筑物(3)通用设备(4)专用设备(5)交通运输设备(6)电气设备(7)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8)仪器仪表及其他(9)文艺体育设备(10)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1)家具用具及其它类(12)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学校在总账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账科目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二)中小学固定资产实行部门管理员、总管理员和会计分权限管理的体制。

  (三)部门管理员主要负责填单(包括验收单、变动单、处置单、经转非、非转经登记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责任人归并卡片,定期进行核对,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总管理员负责审核单据,设置清查任务并协助部门管理员进行清查,数据的备份、上报,各种固定资产账簿、报表的打印等,不保管具体实物。会计主要负责对总管理员提交的单据进行复核并记账。

  (四)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季度清查一次,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帐卡相符。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做到责任到人,重要的仪器和设备要指定专业人员定期护理,提高使用效益。

  (六)中小学校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将纳入教体局经常性督查内容,列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购置

  第十四条 按照“勤俭办教育”的方针,根据本单位总体发展的需要制定物资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一般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的购置计划,经单位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在三月底前报教育体育局集中申报,由财政部门统一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新购置的设备,必须由单位国有资产领导小组会审会签字,使用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并及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数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实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经清查盘点,清理出的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位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资产处置应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上报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复。

  第二十条 单位报损、报废房屋、机动车辆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资产,应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小组提出的书面鉴定意见,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购置以及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处置、调帐、备案。

  (一)申报

  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公示后,形成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申请后附《郸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教育体育局核批,或教育体育局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国资部门审核。

  (二)审核

  教育体育局和县国资部门收到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后,安排专人实地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查看核实,对资产的产权、账务登记、使用状况、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的报告意见、处置方式等进行调查落实,确定是否审批。

  (三)审批

  县国资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对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资产处置申请单位。

  (四)处理

  单位接到县国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按照规定对核销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办理处置资产的相关手续。

  (五)调帐

  单位根据内部意见或上级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六)备案

  属于单位权限内批准自行核销的资产,于核销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及帐务处理结果、处置收入复印件等报教育体育局备案。

  申请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1.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待处置资产的产权证明;

  4.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凭证(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和帐务处理、国有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县国资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既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也是教育体育局和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收 益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对在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形成的资产收益要应收尽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特别是各单位利用本单位公共资产(含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承包等,必须收取合理费用,并按期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单位不得擅自占有、瞒报漏报、坐收坐支。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修理等工作中认真负责,对单位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作出贡献的管理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严重失职、在处置过程中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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