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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30 01:38:00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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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为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应制定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财务工作,保证正常基建项目所需资金,切实管好用好基建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的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党委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财务处存档,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第六条 基建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

  第七条 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

  第八条 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基建部门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2﹑省发改委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

  3﹑施工招标文件。

  4﹑开工报告。

  5﹑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进度报表。

  7﹑竣工报告。

  第九条 基建资金收入管理

  1、国拨、自筹、信贷资金落实到位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账核算,不得相互挪用。

  2、基建材料处理收入、拆旧工程收入、对外服务收入等,要及时上缴给计财处,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条 基建资金支出管理

  1、基建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经费审批人,在资金落实到位的额度内,全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

  2、工程正常费用的拨付:基建处应事前向计财处提供施工进度及资金需求月报表,财务处根据合同审核后,按实际进度办理拨付款手续。

  3、严禁工程决算超预算。由于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工程费用确需变更的,基建处应事前向学校报送变更部分说明,经学校批准、审计后,方可办理变更所需资金的拨付。

  4﹑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有工程质量问题;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合的。

  第十一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校的管理要求办理,各借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及时清算。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组织竣工决算,财务处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格、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账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需经基建处、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签字并报经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政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谣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估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等摊投资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闸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佥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二):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曰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简称基建)财务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教计[2002]58号)等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并经政府有关批准的基建项目。学校批准的其他基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科学安排、有效使用、严格核算和管理基建资金,保证学校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做好基建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投资效益原则。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决算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经费管理从立项到竣工决算,贯穿全过程,整体控制,配套和附属项目尽量纳入主体工程。

  第二章 基建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财务副校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计划财务处对基建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校内有关部门对基建财务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基建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计划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全校基建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基建工程的资金需求。

  (三)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四)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

  (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合同、工程变更单和经审计处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报告等合法原始凭证、会计资料等,办理工程、设备、材料等价款的结算。

  (六)及时了解学校的基建计划及变动情况,与校园建设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交流项目信息,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七)不定期收集、汇总基建筹资、资金使用和管理信息,编报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七条 校园建设处是学校基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建项目的建设要求、工程预算(概算)、施工过程、决算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校园建设处的主要财务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基建投资计划以及学校基建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制定项目资金需求总体计划及分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使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资金的,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前上报月度用款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及付款审批手续;从严控制用款进程,确保基建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有效控制。

  (三)对学校基建项目实施招投标和采购管理,主要负责基建项目的采购确认书的申报、招投标的组织与管理、合同备案等。

  (四)建立基建合同台账,逐笔、序时登记每笔合同的相关信息,做好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

  (五)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电等代垫款项的记录,并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六)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基建活动中的设备、材料及其他财产物资的收、发、存情况;定期开展财产物资清查,项目竣工决算后,将核对无误的财产物资移交给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审计处是对学校基建项目实施审计和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对基建项目全过程审计、阶段审计、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基建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基建预算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和财力状况,按项目编制的项目预算的总和,是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预算(概算)由校园建设处负责编制,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建设标准、投资总额,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后,报省发改委批准后,确定基建投资项目的预算(概算)。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资金来源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户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三)学校其他资金中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四)基建项目贷款;

  (五)基建项目捐款;

  (六)其他经批准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第十三条 基建支出预算按经济性质划分为:(1)项目前期费用;(2)征地拆迁费;(3)建筑工程费;(4)安装工程费;(5)设备购置费;(6)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省发改委批复的文件及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党委会决议)等明确的要求,建立项目账,组织筹集资金,并按进度划入基建账户。

  第十五条 校园建设处应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概算)管理。经批准下达的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预算(概算)的,由校园建设处编制预算(概算)调整报告,并严格按基建变更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提高预算及维护国家投资计划的严肃性。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是指学校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合同公证费、诉讼费等管理性质的费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等债务利息支出及融资费用;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等检验检测类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等各类损失;系统集成及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前期费用,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项目建设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的10%。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建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成本由计划财务处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设成本的开支,除需具备合同、进度、程序、合法报销票据等外,还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有效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价款结算包括工程价款结算、设备价款结算、材料价款结算及其他价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以《浙江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文件为基本依据,严格遵循结算程序、有关合同的规定,控制支付。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校园建设处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合同、总概算及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预算(概算)资料。项目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以及按规定程序审核会签工程款、材料(设备)款支付凭单和其他有效文件也应及时提交,所有资料齐全后方可进入结算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要求: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2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及完成抵扣预付款的时间或阶段节点,并在给付工程进度款时进行抵扣。

  (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按照工程进度,由校园建设处核定工程量,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跨年度的工程项目,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工程进度款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5%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并协助学校到城建档案馆备案合格后,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

  (三)工程进度款依据工程进度报表,凭合同、现场监理同意支付凭证、工程进度表等材料,经校园建设处、审计处审核,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四)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五)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校园建设处审查后,报审计处按相关程序审定。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处审定的工程造价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决算,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四)工程竣工决算时按工程款的5%预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如在保修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根据校园建设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学校有关规定退还质量保修金;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校园建设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派人维修,若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支出。

  (五)工程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由承建单位负担,按月预付,待工程竣工决算时,按实际耗用量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校园建设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校园建设处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设备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设备采购合同而结算的相关款项。设备价款结算要求:

  (一)按法定程序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完整,责任应明确。

  (二)设备价款结算。

  1.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第一次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2.设备到施工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

  3.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0%。

  4.质量保修金按合同价款的10%预留,退还程序参照工程质保金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材料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材料采购合同而支付的相关款项。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根据校园建设处审定的、与标底一致的材料供应计划、材料合同、入库单等手续付款。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依据材料变更计划和入库单付款。

  第三十一条 其他价款结算是指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零星费用的结算,依据相关合同及学校有关规定结算。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类价款的结算均需履行严格的财务支出审批手续:

  1.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批支付;

  2.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3.单笔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预审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预审后,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如果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与项目决算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协调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按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价值及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四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材料,需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项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校园建设处依据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交付手续,资产管理处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并实施后续管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基建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预算、建设成本核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园建设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1)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2)概预算编制与审核;(3)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4)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支出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时,建设部门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 基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审计人员有权了解所有工程合同的签订、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招投标等过程中与建设资金收支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基建项目有关的财会、审计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情权,财会、审计人员应主动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学校基建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四十九条 对没有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或违反基建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基建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建设、财务、审计等档案,及时向校档案馆办理移交。

  第五十二条 如果使用财政专项、国债资金等建设资金,按各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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