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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时间:2022-04-11 22:34:4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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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出纳人员的工作对象主要是现金,其工作特点具有机械性、单一性和操作性,是枯燥而又单调的,极易使人产生心理疲劳,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下面爱汇小编整理的出纳人员管理规章制度,供你参考。

出纳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出纳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四条 信用社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出纳人员。已经建立现金业务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联社,由财务会计部门安排专职的管库人员和现金调缴人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排现金押运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 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应分设收款、付款专柜,并配备专职复核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

  第八条 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第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再填制现金入库票,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条 开办夜间收款或节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现金必须逐笔登记收款登记簿(用现金登记簿代替)并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 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四条 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1/3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七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带社(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社(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四章 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装零头数的尾数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票,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子抵作库存。

  第二十一条 配备两名工作责任心强、诚实可靠的正式职工负责管库工作。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管库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管库员离职,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一)机械锁正副钥匙的管理。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信用社的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

  (三)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任共同启封,并办理签章。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

  (四)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联社报告,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五)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第二十三条 实行查库制度。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内勤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两次。联社主管主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应对信用社不定期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的任务是: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柱、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四条 运送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械)负责押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信用社取送款主要由上级联社负责运送,信用社网点由信用社负责运送。运钞汽车必须保证取送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押运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运送时,押运人员应按运送凭单金额或件数点收清楚,并检查运送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运送凭条留存联上签章以示收妥。运送途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两人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运到后,原封新券按箱验收,回笼券卡把验收,如发现有松散等可疑情况,则须当面点清细数,如系零星调拨,须当面清点细数无误后,方能开给正式收据或回单。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应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负责对辖内所属信用社现金调缴款任务。

  第五章 错款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行)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第二十九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六章 票样管理与反假

  第三十一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斗争的重要资料,县联社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

  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发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立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以便查考。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真假币鉴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信用社不发票样,可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二条 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的来源,如经调查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办法兑回。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要酌情处理。如非本县联社经管的票样,应逐级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追查。

  第三十三条 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多余的票样上缴上级管理部门。如管理部门变更,应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并应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已没收假币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一并入库保管。

  如发现可疑币(券),本社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券)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一步鉴别。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没收证”;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并按面值予以兑付。

  第三十五条 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上缴,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三十七条 外币票样的管理与反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出纳交接

  第三十八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三十九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包括字锁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如临

  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第四十条 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由信用社主任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

  出纳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

  一、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对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

  支票人在专设登记薄上签章,逾期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签发,对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办理挂失手续。

  二、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合余额。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相对。月未要编制“银行存款分项调节表”使帐余额要对帐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未达帐款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权债债务帐薄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三、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要保守保险拒密码的机密。

  四、保管好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

  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但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人员保管。

  对于空白的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薄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一、负责现金收入管理,检查和清点每日各收款点交来的现金,填制送款簿,及时存入银行。

  二、负责签收和整理各种支票、汇票等,填制送款簿,及时送存银行。

  三、检查一切收、付、缴款业务凭证,做到有凭证,有审批,手续完备,项目内容清楚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对检查无误的凭证及时办理款项收、付、缴业务。

  四、负责管理外币资金、本币资金、备用金,掌握结算付款的管理规定。

  五、负责编制“公司每日资金日报表”和“银行存款每日报告表”。

  六、每日上班打开保险柜,由主管监督(或由二人互相监督)取出各收款员交来的“交款袋”与交款签名单,核对是否相符;如出现不相符现象,应立即查找原因。

  七、在总出纳与银行送款员互相监督下,将每个“交款袋”逐一打开,不能与其他款项相混,清点现金及支票,与“交款袋”上已填妥的现金数字核对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让有关人员查找,弄清情况,直到相符为止。

  八、将现金、支票分别填写“送款簿”,连同“信用卡”汇总单的送款簿一起送交银行办理结算转账,对必须办理托收的外币支票、汇票,须逐一填写托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到银行通知托收入账时,与转账凭证一起转给财务办公室银行出纳会计。

  九、审查外汇券、现金的送款簿存根,各种支票、汇票、送款簿的存根,收据存根,汇款凭证等,并以此作为“银行存款每日报告表”的原始凭证,再按本币、外币分别汇总编制,报总会计师审查批准、签章,然后存档。

  十、严格执行现金清点盘点制度,每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确保现金的安全。

  十一、妥善保管各种收、付款凭证和公司“每日收入报告表”,每日及时整理归档,做到有条不紊。

  十二、完成财务部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出纳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

  (一)出纳工作应该由指定的专职或兼职人中担当。根据钱、账分设的原则,会计和出纳不能由一人兼任,以便分清责任。在比较小的单位里,单位负责人也不宜兼任出纳人员。出纳人员除了登记现金日记账之外,不得监管总账或支出明细账,但可以监管其他同现金没有直接联系的账簿,如固定资产账等。不是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收付现金。

  (二)出纳人员应该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办事银行、现金收付,审核工作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他指定的'会计人员来担当。有些开支项目是按预算计划执行,并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出纳人员可以先付款、后交他人审核。银行或现金属于收入性质的,还应同时开给发票或收据。

  (三)出纳人员应根据业务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业务结束后,应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并核对相符。

  (四)认真复核原始凭证,加强对现金收付的监督。根据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不可设立“小金库”、不发生个人借支公款、不相互借用现金、不假借用途套取现金、不以个人名义存取公款。

  (五)确保现金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盈余或短缺情况,应先记入往来中作待处理,然后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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