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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资制度改革

时间:2022-05-08 18:08:57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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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资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xx-xx〕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xx-x〕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甘肃省工资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xx-xx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含2xx-xx年6月30日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已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二)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五)。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xx-xx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大专以上毕业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xx-x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xx-x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xx-x年1月1日至2xx-x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xx-x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四、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一)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二)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xx-x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三)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四)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五、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

国家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录用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即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在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基础上级别工资档次可适当高定一至两档。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的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其中,毕业并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执行相应学历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转正执行初级工1档,第四年定级执行初级工2档。

2、技工学校毕业的技术工人,第一年590元,第二年转正定级执行初级工2档。

3、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工资为570元,第二年转正执行普通工1档,第三年执行普通工2档。

(三)截止2xx-x年6月30日仍在试用期或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作人员,从2xx-x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六、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一)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待国家制定后下发。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三)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待国家制定后执行。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七、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九、套改中有关问题

(一)关于任职年限的问题

1、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2、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工资低于本人学历转正定级工资的,执行定级工资。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降低后的岗位工资档次不低于本技术等级的最低档,初级工降低后的工资档次不低于初级工2档。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判处管制、拘役、劳教、缓刑的公务员,在处罚期满或解除劳教管制、拘役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回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先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再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档次不低于本级别的最低档,如套改级别工资低于本人学历转正定级工资的,执行定级工资。

被判处管制、拘役、劳教、缓刑的机关工人,在处罚期满或解除劳教管制、拘役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回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四个工资档次。降低后的岗位工资档次不低于本技术等级的最低档,初级工降低后的工资档次不低于初级工2档。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问题

1、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2、此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组织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改革的平稳进行。

十一、审批程序

(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按统一格式填写《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一式三份)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审批表》(一式四份)。省直和中央在甘受委托由地方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单位需上报实施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处审批。

(二)属和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单位填写《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一式五份),经各市、州、市(州)委或省级厅(局)审核后,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以报告形式上报组织部、省人事厅办理审批手续。

(三)各市、州审批程序自定。在本地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由市、州人事部门将本次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以工作总结方式上报省人事厅。

十二、本实施意见从2xx-x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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