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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时间:2022-05-08 19:15:49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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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陈潭在《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xx-xx年第5期上撰文指出,公共政策要走出转型期的困境,消除“政策硬化症”,就必须因时而变、适时创新。

现行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现行人事档案制度诞生于延安时期,推广于建国以后,作为公共管理的载体与凭证,在计划体制时期对于国-家-安-全、行政管理、社会信用、福利保障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现行人事档案制度产生于以政治出身为依据的政治身份等级体系、以城乡户籍和所有制为依据的社会身份等级体系、以平均主义为依据的单位系统内资源分配等级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人事档案制度的弊端也显露无遗:设置“人才壁垒”,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降低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度;实施“行政控制”,强化了行政随意性,助长了人治行为;衍生“制度交易”,档案成为某些人权力寻租的必需品;制造“单位封闭”,削弱社会整合性,妨碍着正常的社会分化;等等。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死档弃档”、“人档脱节”、“人质档案”、“档案克隆”、“虚假档案”等大量的档案失范现象存在,人事档案的尴尬处境正在拷问着现行人事档案制度。

在中国公共政策不断走向科学化、人性化与文明化的今天,沿用了几十年的人事档案制度的政策创新已经不可避免。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要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必须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

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发展人事代理业务,改革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放宽户籍准入政策,推广以引进人才为主导的工作居住证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

作者认为,由身份型走向信用型是人事档案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契约化、社会化、电子化、法制化是人事档案制度创新的必然路径。所谓契约化,就是必须明确公共权力机构与公共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共雇员地位,取消原有的干部身份,强调其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所谓社会化,就是要求围绕人事档案工作所开展的人事认定、人事争议、人事流动、档案保管等必须让渡给拟建或已有的社会中介机构———人事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公民文件中心等,让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事业单位与公共雇员“袖手旁观”,从而充分实现社会的人事代理及其公共管理。所谓电子化,就是要求把原先的纸质型档案转换成电子型档案,通过电子手段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和社会信

用制度。所谓法制化,就是必须按照宪法及《公务员法》、《劳动法》、《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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