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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分配制度

时间:2022-05-09 14:34:03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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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分配制度

一、总则

工资福利分配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明确薪酬分配范围、标准,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在企业生产中的激励作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薪酬管理有章可循,根据《劳动法》、集团公司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及本企业薪酬管理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内部发放的工资、福利、各类奖金,均属于本制度的管理范畴。

第三条 工资、奖金、福利费支付项目及发放标准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13]36号文件)执行。

二、工资管理

第四条 工资分配原则。

本着有利于企业管理,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经济考核,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我矿采取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基础,以技能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承包工资制、半技能半计件工资制等为辅的工资分配制度。但无论采取何种分配制,分配总额必须控制在集团公司年度下达的工资总额及相关成本控制额范围内。

第五条 岗位工资管理。

(1)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等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2)计发岗位工资坚持岗变薪变原则。

(3)岗位工资按实出勤计发,最高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

(4)岗位工资的设置标准和考核办法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13]36号文件)执行。

(5)岗位岗次的设置对岗不对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要求调整所在岗位、岗次。如认为所在岗位岗次偏低,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岗次较高的岗位。申请报劳资科后,调离本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六条 技能工资管理。

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13]42号文件)中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结合本人档案工资等级,技能工资制人员

月计发的最高工资标准为: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

(1)技能工资执行人员为:机关科室人员、管理人员、非计件人员、非承包人员。

(2)技能工资支付标准:员工全月出勤,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为满勤,支付技能工资。技能工资=档案日工资×23(22)天。

第七条 计件工资管理。

1.应用范围

计件工资管理的应用范围为一线生产工区、准备工区、机电修理厂、木场、后勤科装修队等能以量考核的施工工程单位和部分人员。该计件工资标准按我矿经济责任制、劳动定额和人工单价进行量化考核计算。

2.计件工资管理细则

(1)各单位要结合职工的劳动强度、工作环境、技术含量、贡献多少,合理制定职工划分标准,以量记分,以分计资。每天由专人根据出勤情况、工作量大小划出每天的分数,月底累计总分。

各单位必须制定出本单位划分标准和加减分规定,杜绝随意加减分现象,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每月月终由劳资科的定额员根据验收合格的派工单及产品人库单进行计资,凡有定额的工程一律按定额进行计资,个别无定额的零活,由定额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确定工时定额。

(3)各单位要做到分配公正、公平、公开,增加透明度。职工第一天得分,第二天班前会必须公布,5天上一回台账公布,否则对划分班长或事务员处罚20元/次。

(4)单项工程验收要严格执行派工验收制度,坚持谁派工,谁组织相关单位验收。严格验收标准,验收合格者,验收人员在派工单上签字,并且派工单位要详细记录工程情况,不按标准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劳资科不予计资。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如有违规者,处罚50元/次。

(5)新分人员熟练期、见习期间跟班劳动,随同本班职工实行计件工资,见习期间按50%个人标准发放技能工资。

(6)每月l5日(包括l5日)前调入本工区的人员,计入本区直接计件人数;15日后调入本区者,不计人直接计件人数,但工资的拨付及分配按照先后分别计算。

(7)当月在单位实际出勤在一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均视为本区直接计件人数,否则不视为本区直接计件人数。

(8)特殊情况下,劳资科对单位计件工资有权调整。

第八条 承包工资按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执行。适用单位:后勤科食堂、车管科货运队。

第九条 派遣制员工工资分配执行《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东方圣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派遣制员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济矿发[2013]20号文件),并分别执行我矿经济责任制、劳动定额、人工单价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 员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标准、婚假工资支付标准、丧假工资支付标准、产假工资支付标准、探亲假工资支付标准及工伤工资支付标准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13]3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下井(上岗)保健、中夜班津贴支付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资单中的各类扣款明细,在矿务公开栏处公开:矿未公开或未通知本人,本人可向劳资科询问。

第十三条 工资发放严格按矿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跑要工资。工资发放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工作量为考核基础,若出现考核有误,可向矿劳资科反映。对工作不务实而一味追求高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三、奖金管理

第十四条 奖金管理办法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13]36号文件)执行。企业全面完成当期生产任务,消灭重伤以上人身及

重大非人身事故,实现成本控制和效益目标时,可按相关标准发、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台阶奖。未完成当期生产任务或成本、效益目标时,不得发放以上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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