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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事档案的作用

时间:2022-05-12 09:11:10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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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事档案的作用

人事档案的作用

个人人事档案的作用

2012-05-24

问:我已离开某企业多年,但由于某种原因,该企业一直扣住我的个人档案不放。我想请问一下,个人档案对一个劳动者来说,现在还有没有用?

答:个人档案现在还是比较重要的,随便想来,它至少有这么几个用途:

⑴绝大多数单位在接收你时,会要求调你的档案;

⑵结婚开证明时,你要到档案存放处去开;

⑶出国政审时要用到档案;

⑷退休时要用档案。

问:我们公司既有本地人,也有外地人。并且都要求要调档案。本地人的档案调起来还容易点,外地人的档案有时要用几个月的时间才能调过来。我也发现有许多公司甚至连本地员工的档案也不要求调入。请问,调入员工档案到底对公司有什么意义?如果我们不调入外地人员的档案可以吗?政府是否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调动职工的档案呢?

答:一、调入员工档案对公司的主要意义在于:

⑴可以了解和掌握员工的历史,免得在录用员工时,被其表象所蒙蔽。因为档案中记载了员工的主要经历及受到的重大奖惩;

⑵对员工本人来说,档案很重要,公司调入它有利于约束员工规矩地工作并按正常程序调离公司,预防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后不辞而别事件的发生;

⑶当需要为员工对外开证明时,经常要查阅档案,以档案中的记载作为依据;

⑷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有时要用到档案。

二、外地员工的档案完全可以不调入。

三、政府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本地员工应当调入档案。

“个人档案”是一个人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也是一个人政治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可小看和忽视。一个人只要需要工作、需要生活,就离不开与社会上一些单位、一些部门、打交道,建立起个人档案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更是一个人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这是单位或企业了解一个人的重要手段。没有档案的人当然就不便于单位或企业了解你,对个人是肯定不利的。存放和保管好当然是一个重要环节。至于怎样保管、在哪里保管?一般应在县(市)团级及以上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这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等;对于广大的农村人口一般应有乡镇户籍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单位另有规定,一般应在他的所属上级行管单位。对于目前大量的流动人口则另有规定,详见以下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 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 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 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 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 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 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 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 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 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 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 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 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 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 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 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 ,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 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 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 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 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 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 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 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 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 ,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 、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 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 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 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 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 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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