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2 16:01:41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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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形成紧张、有序、务实、高效的工作氛围,培育优良校风,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绩效,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中小学考勤制度

一、上班、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上午、下午每天按照作息时间的规定,按时签到、签退。签到机在前教学楼一楼正门门厅处和后教学楼楼一楼门厅处,由专任考勤老师负责统计,没有签到、签退视作缺勤。按旷工处理,不允许电话签到、签退。

二、请假制度。

(一)病假的审批及待遇

1、教职工因患病需请假的,须持医院诊断书及书面申请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7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8-15天以内的由学校班子研究审批;16-31天的由学校在请假书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医院药费收据、病例、诊断书上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2、教职工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凭个人病假申请、指定医疗机构(指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并填写《五大连池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及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审批表》,报送人社局审批后,方可休假。

3、教职工病假期满,病情好转的,要上岗恢复工作。若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由人事部门批准继续休病假或者上岗工作。经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不上岗工作的,从鉴定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考核部门进行辞退处理。

4、教职工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的,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

5、根据国发[1981]52号和黑人办字[1998]31号文件规定: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90%标准发放;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70%标准发放;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部分按80%标准发放。

6、依据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教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指定医院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将其复工后的病假连续计算。

8、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二)事假的审批及待遇

1、教职工应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本职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确有特殊情况教职工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将作旷工处理。

2、请假手续: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学校或教育局批准,安排好课务和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

3、事假的请批:教职工请事假1-2天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3-7天的由所在学校班子研究审批;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允许超过7天(8天及8天以上一般不予以批假,不可抗拒的极特殊情况由学校班子研究审批),超过7天未经批准私自休假者,从第8天起按旷工处理。

校长事假1-2天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3-7天的由市教育局局长审批,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允许超过7天。

除法定节假日外,学校不擅自决定放假或休息,未经上级批准不变更作息时间。

4、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全年累计7天以内的,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按内部管理分配制度的规定处理,事假全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的,本学年不得评优,当年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不享受年终一次奖金(绩效工资)。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及即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予以解聘。

(三)产假的期限及待遇

凡单位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加班。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6、产假的待遇: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年终奖金照发。

(2)工作人员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婚假审批及待遇

凡本单位正式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外出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五)丧假规定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丧假。丧假假期一般为三天,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六)搬家假规定

市内搬家给1天公假,农村或者外市县搬家给2天公假。

(七)探亲假规定

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四、迟到、早退、溜号、旷职。

迟到四次记做事假半天,早退4次记做事假半天,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或查岗不在,记做溜号,溜号4次算作事假半天,间请由年段主任批准,每月7次以内不记,累计8次记做事假半天,每超两次记做事假半天。

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不上班记做旷工。

五、公假。

因公出差或外出办理公事,需向校长请假,并填写公出假条。

六、其他工作考勤。

教职工在工作期间要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如:升旗仪式、政治业务学习、教研活动、集体备课、家长会、学校例会、部门会议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等;按时值日、值宿。以上考勤办法同常规工作考勤同。

七、考勤统计方法。

由考勤老师负责签到,每天准时利用微机进行统计、记录考勤情况,每周汇总一次,每月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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