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4 14:07:3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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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考勤制度

第一章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高层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并进一步加强对员工考勤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

第三条 常日班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7:30至11:00,下午12:30至17:00,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倒班员工的工作时间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往返官林住宿的员工上午上班时间务必在8:00之前到厂。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 违反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50—2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每天由保安主管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异常情况报告保安主管,由保安主管报至办公室,办公室据此核发工资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上班者,按迟到论处,罚款1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除扣除半天工资外,另罚款50元。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罚款及工资核算参照迟到及旷工处理。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并填写“出差证明单”,按规定找相关领导批阅,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因公出差时,各部门主管出差由分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厂长批准,情况紧急无法向厂长请假时,须在办公室先备案,事后须补办手续。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将出差证明单交至门卫处备案。违反以上规定者,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厂长审批。

第十条 上班时间未经批准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1次的处分,扣款50—100元。

第十一条 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当月奖金的50%,达5次者不予发放奖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奖金的50%,并给予警告1次的处分;当月累计3天旷工者,不予发放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无故旷工达1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章 员工考勤刷卡规定

第十三条 考勤刷卡的审核、统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每月月初统计上月考勤刷卡情况。

第十四条 凡不能按要求刷卡时,必须写明原因、请假事由和具体时间,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条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须交于门卫。

第十五条 凡无请假条或出差证明单,又不刷卡的工作日均计为旷工。

第十六条 刷卡的结果同餐补挂钩。凡无刷卡记录的工作日,一律扣除当天的餐补(出差除外)。遇有上午刷卡下午公出及上午公出12点前回公司上班,照发当天餐补。

第十七条 刷卡的结果与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规定结合,每月由办公室统计结果,按缺勤情况扣发相应的工资、奖金及补贴。全年统计资料,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员工上下班刷卡时应看清考勤机(上班、下班),万一刷错应告知门卫,予以纠正,违者罚款5元/次。

第十九条 员工上下班未带考勤卡,必须及时到门卫处登记。第一次罚款1元,第二次2元,以此类推。本年度满五次每次5元。

第二十条 未刷卡不登记者(包括上下班只刷一次卡),处罚20元/次。

第二十一条 员工考勤表名单应按工号从小到大排序,并注明部门或车间以及考勤员姓名,违者门卫处不予接收。

第二十二条 员工自调离部门之日起,原部门不得再为其考勤,由其现工作部门考勤。

第二十三条 考勤表应于每月2日前交于门卫处核对,逾期每天罚考勤员10元。

第二十四条 部门和车间平时考勤只作出勤参考,经过门卫电脑考勤系统核对无误后作为员工的真实出勤。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指定考勤员,并将名单报办公室备案。考勤员应严肃考勤制度,不得徇私枉法,弄虚作假,每月2号前要将考勤表与门卫核对,逾期未核对者对考勤员进行每次1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中午休息时间外出时必须刷卡,未刷卡的罚款 10元/次。

第二十七条 员工上班期间,不听门卫劝阻,未办理任何手续外出的,门卫应及时通知其主管领导,并作好记录。外出时间四小时以内的罚款100元,超过四小时的按旷工1天处理。

第三章 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下列日期为法定节假日(若有变更则预先公布),因业务需要照常上班应以加班计算:

(一)法定节假日

1. 元 旦 (1天)

2. 春 节 (3天)

3. 劳动节 (3天)

4. 国庆节 (3天)

(二)每月出勤26天即为满勤,超出勤部分核发超勤奖金,做计件或定额工资的人员除外。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第二十九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有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每月以1天为限,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月以1天为限,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

(三)婚假: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包括节假日),婚假以一次请完为限。

(四)产假:女员工生育可请产假12周,小产4周(均包括节假日)。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6天(包括节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请丧假4天(包括节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丧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军政各机关调训,可请公假1天。

(七)特休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休假。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休假1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休假3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予特休假5天,满10年以上,每年给予特休假7天。

第三十条 本厂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所产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可请工伤假,并须出具医院证明。

第三十一条 请假逾期,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须续假,否则按旷工论处,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者减发奖金,严重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与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扣发奖金及工资。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厂长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让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擅自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三十四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三十五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为止,中途到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间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休假:

(一)事、病假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三十八条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请假单须交门卫一联。如无请假单休息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主管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副厂长审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上须由厂长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经厂长批准后从8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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