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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奖罚制度

时间:2022-05-17 14:40:21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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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奖罚制度

售房部销售人员考勤管理及奖惩制度

考勤管理奖罚制度

1、售房部销售人员上下班实行签到制,由现场销售经理负责核实,作为考勤记录。

2、因事、因病不到者,事先必须向销售经理提交书面申请,事后必须销假。任何人不得代他人签到或弄虚作假。

3、因工作需要不能签到者,应提前向销售经理报告,得到批准后按批准时间到岗签到,不能提前报告者,应在事后主动向考勤负责人报告,经核实后由考勤负责人在签到簿上如实登记。否则按迟到处理。

4、作息时间:销售人员上班时间是:上午8:30至下午6:00,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由销售人员按实际情况安排轮休(但不能在周六、周日安排轮休)。

5、迟于规定上班时间之后签到者及为迟到,早退以是否按时离开工作地点为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未请假者作旷工处理。

6、泄露公司和项目机密者予以解聘,并扣发全部工资及佣金。

7、工作中有严重过失者视具体情节予以相应处罚、解聘处理。

8、销售经理和副理对销售人员将进行定期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

售房部销售人员考勤管理及奖惩制度延伸阅读——规章制度的写作注意事项

第一,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

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

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一名职工连续旷工15天,单位除名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

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单位有义务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时单位会拿出考勤记录。

6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对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包括的内容

,都有可能成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这类规定往往针对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与前文最高

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合并在一起,都会成为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条件。

第四, 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

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主权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

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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