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8 15:20:1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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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考勤制度2013年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我镇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镇考勤制度2013年

一、本制度适用于镇全体镇、村干部职工(派出所、学校、卫生院等除外)。

二、出勤登记、抽查制度。

1、统一签到签退:周一上午、周五下午以及主要领导安排的特殊时间,全体镇干部(包括副科级以上领导)统一到办公室签到签退;

2、平时出勤登记:

1)副科级以上领导:由主要领导打考勤,每周一向办公室提供副科级以上领导的上周考勤情况;

2)安全组、片区镇干部:由分管领导和片区领导打考勤,每周一向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本片区人员上周考勤情况;

3)综合办公室人员(包括党政办、便民服务中心、计生办、服务站等未包村人员):上班期间内早上8:30、下午6:00到办公室签到签退,考勤表由办公室提前10分钟提供、推后10分钟收存,下村、手术等特殊情况电话告知办公室核实后登记。

4)村干部(包括区直驻村干部):由包村领导按实际工作需要记录在岗在位情况,并于每周一向办公室提供本村村干部上周考勤情况。其中,村办公室轮流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内实行坐班并做好当天值班记录。

5)特别规定:在办公室早、晚签到、签退中,当天早、晚均无故未签的,视为当天缺旷;

3、会议考勤登记:由会议主持人对参会人员进行点名登记,办公室人员或会议主持人记录迟到、早退人员情况,核实无误后交办公室考勤人员进行考核登记并制作通报。

4、在岗在位抽查:上班期间内督察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全体镇干部(包括副科级以上领导)、区直驻村干部、村干部的在岗在位情况,不在岗的1次算两天缺旷。

三、请、销假制度。

1、审批:因事因病请假须履行逐级请假程序。请假一天的,由片区领导(分管领导)批准;两天及以上的,经片区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副科级请假一律由主要领导批准。

2、登记和销假:全体干部职工请假须事前提供书面假条(特殊情况电话告知登记后及时补办假条),假条获批后,及时送党政办备案登记,假期满后,及时到党政办销假,逾期未销假的一律视为缺勤。

3、事假规定: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天,超过部分2天按1天缺勤计算,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

4、病假规定:请假条须附上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7天(住院的除外),超过部分2天按1天缺勤计算。

5、婚、丧、产等特殊假:按国家规定享有,但必须履行审批、登记、销假手续。

四、出差登记制度。因公事出差须凭会议、学习等文件或片区领导(分管领导)打招呼后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特殊情况由出差人电话联系片区领导(分管领导)安排办公室登记。出差期限到后及时到办公室登记返回时间,特殊情况由出差人电话联系片区领导(分管领导)安排办公室登记延期。无正当理由的“出差”、出差未及时返回或出差部门反馈出差期间工作不到位的一律视为缺勤。

五、值班制度。周末、节假日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值班期间记录的不到岗到位情况一律为旷工,抽查的不到岗到位情况一律按1次算两天旷工考核,并按相关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考勤公示、预警制度。

1、办公室每周一汇总统计上周考勤情况,周二前公示,有疑问的须周四前核消,遇节假日顺延。

2、办公室每月2日前汇总统计上月考勤情况和考勤罚金情况,并进行公示,遇节假日顺延。

3、办公室建立考勤跟踪预警机制,对全体镇、村干部考勤情况进行跟踪预警,对持续缺勤达12天、月度病假达5天、月度事假达2天、年度持续旷工10天、累计旷工达20天的镇、村干部及时提醒告知做好统筹安排。

七、考勤奖惩制度。

1、        设置月度满勤奖。当月内无病假、事假记录且持续三个月内无迟到、早退、缺旷记录的镇干部,经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可获得当月月度满勤奖,奖金为每人每月60元,次月15日前凭文件到财政所领取。

2、        未签到、签退,每次处罚20元;缺旷,每天处罚100元。

3、        会议迟到,每次处罚50元;会议缺席,每次处罚200元。

4、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代签的,被代签者及代签者均视为缺旷处理;

5、        无正当理由经常缺勤,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缺勤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缺勤时间超过30天,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6、        全体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纳入“双考双评双挂钩”进行考核,并作为月度绩效考核、年终评先选优的依据之一。

7、        考勤罚金处理: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交清上月的考勤罚金,否则暂停工作,直至停发工资。

八、本制度由镇考核办和镇纪委负责解释,从2014年3月10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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