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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绩效考核办法有哪些

时间:2022-03-28 05:18:40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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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绩效考核办法有哪些

  对于法院法官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过,在考核法官上,具体要落实好哪些办法呢?下面就随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有哪些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加全体法官公正、廉洁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法院公信度,树立法院形象,根据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兼顾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法官工作性质的不同,设定不同类别的项目指标,这些项目指标构成该法官的绩效。另设附加项目。

  第二章 基本项目

  第一节 刑事审判法官

  第四条 审判质效(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9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8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去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九)当庭裁判率(2分),达到2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一)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4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案件陪审率(2分),达到5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三)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四)主要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五)重要信息误报数(2分),重要信息每错报、误报、漏报一处扣0.5分。

  重要信息包括宣告无罪、县处级干部犯罪、抗诉案件、涉法-轮-功案件等。

  (十六)裁判文书录入率(2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入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十七)庭审笔录录入率(2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入率是指庭审笔录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十八)刑事生效案件差错率(1分),超过5%的,每多一个百分点扣0.2分。

  刑事生效案件差错率是指1减去刑事生效案件数与刑事一审判决结案数比值的差。

  (十九)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2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个别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别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一)案件评查(4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分。

  第五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六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二节 民事审判法官

  第七条 审判质效 (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2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达到2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9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6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5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去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九)民事案件调解率(8分),达到2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民事案件调解率是指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数与民事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撤诉率(2分),达到2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撤诉率是指民事案件撤诉结案数与民事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一)当庭裁判率(2分),达到2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三)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2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四)案件陪审率(2分),达到5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五)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1分),调解案件无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得满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是指调解案件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案件数与调解结案数的比值。

  (十六)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2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指1减去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数的比值。

  (十七)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八)主要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九)裁判文书录入率(2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入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二十)庭审笔录录入率(1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入率是指庭审笔录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二十一)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1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二)个别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别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三)案件评查(2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分。

  第八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九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三节 行政审判法官

  第十条 审判质效 (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五)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六)上诉率(4分),低于3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七)结案均衡度(8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去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八)行政案件撤诉率(2分),达到3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行政案件撤诉率是指行政案件撤诉结案数与行政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九)当庭裁判率(2分),达到2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值。

  (十)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一)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4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案件陪审率(2分),达到5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三)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四)主要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五)裁判文书录入率(2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入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十六)庭审笔录录入率(3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入率是指庭审笔录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十七)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2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十八)个别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别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十九)案件评查(6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5分。

  第十一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十二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四节 人民法庭法官

  第十三条 审判质效 (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2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达到7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9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6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5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去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九)民事案件调解率(8分),达到3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民事案件调解率是指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数与民事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撤诉率(2分),达到3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撤诉率是指民事案件撤诉结案数与民事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一)当庭裁判率(2分),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三)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2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四)案件陪审率(2分),达到5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五)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1分),调解案件无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得满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是指调解案件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案件数与调解结案数的比值。

  (十六)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2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指1减去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数的比值。

  (十七)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八)主要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九)裁判文书录入率(2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入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二十)庭审笔录录入率(1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入率是指庭审笔录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二十一)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1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二)个别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别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三)案件评查(2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分。

  第十四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十五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五节 审判监督法官

  第十六条 审判质效 (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判决案件改判率(12分),判决案件改判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是指被上(抗)诉改判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五)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六)上诉率(4分),低于3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七)案件调解率(6分),达到1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案件调解率是指案件调解结案数与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八)撤诉率(2分),达到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撤诉率是指案件撤诉结案数与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九)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4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案件陪审率(2分),达到3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一)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2分),调解案件无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得满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是指调解案件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案件数与调解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三)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2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指1减去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数的比值。

  (十四)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五)主要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六)重要信息误报数(2分),重要信息每错报、误报、漏报一处扣0.5分。

  重要信息包括宣告无罪、县处级干部犯罪、抗诉案件、涉法-轮-功案件等。

  (十七)裁判文书录入率(2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入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十八)庭审笔录录入率(2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入率是指庭审笔录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十九)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2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个别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别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一)案件评查(3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5分。

  第十七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十八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六节 执行法官

  第十九条 审判质效 (80分)

  (一)结案率(60分),结案数与新收案件之比为百分之百得满 分,每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结案率是指结案数与新收结案之比。(原来的内容)

  (二)案件信息录入准确率(20分),达到100%且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内网中的执行案件总数与上报的司法统计数据一致为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第二十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二十一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七节 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正职绩效得分计算方法:部门工作绩效得分的70%+个人绩效得分的30%;

  第二十三条 副职绩效得分计算方法:部门工作绩效得分的40%+个人绩效得分的60%;

  第三章 附加项目

  第二十四条 信息、调研、通讯报道、案例(10分),被国家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得10分,被国家级其他媒体采用的每篇得5分; 被省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5分,被市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得2分。媒体的确认以上级法院规定的范围为准,法官个人发表稿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业务知识技能(10分),每年二次考试、一次庭审评查、两次文书评查各占2分。

  第二十六条 法官因工作失误发生重大不良影响案(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酌情扣2-20分,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考核另行规定,分值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计入总分。

  第二十八条 法官在绩效考核中被发现弄虚作假的,酌情扣2-20分,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的绩效考核工作,日常工作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数据实行月公布、季排名和年终考核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考核数据采集:

  1.审判质效考核相关数据由审管办负责提供。

  2.涉诉涉执信访及其他相关数据由立案庭负责提供。

  3.专项活动与日常管理相关数据由活动组织部门、政治处、办公室负责提供。

  4.信息、宣传、通讯报道和案例编报相关数据和资料由研究室负责提供。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本院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一)对总成绩排名在前的法官依表彰比例表彰为“年度工作先进个人”。

  对单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法官给予单项表彰。

  (二)对总成绩排名在后的法官,责令其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必要时调离岗位,离岗培训。

  第三十三条 法官绩效考核结果纳入法官个人档案,作为奖惩、晋职、晋级和降职、降级的重要依据。

  法院院长述职报告范文

  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求,现将200X年以来工作及自身建设情况总结

  一、法院工作完成情况

  五年来,我与班子其他成员一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从严治院、政治建院、素质兴院、科技强院”的总要求和“公正、严谨、高效、廉洁、文明”的建院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法治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管理意识、责任意识、公正意识、群众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服务意识,围绕“法院八大建设”,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审判业务建设、司法廉洁建设、司法环境建设、司法行政建设、物质装备建设、基层法院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为实现全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年以来全盟两级法院遵循“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要求,在基础条件差、办案人手少、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切实加强案件质量效率管理,共受理各类案件16987件,审结16962件,审限内结案率99.7%;执行案件5364件,执结4618件,执结率达86.1%;执行标的总金额31621万元。各类案件上诉率、抗诉率、申诉率、改发率、审执限率、当庭宣判率、诉讼调节率均控制在合理的指标之内。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743人(次),审查处理265件申诉案件,全国、全区“两会”等特别防护期间没有发生近呼、进京事件。受理36件纪检监察投诉案件,办结32件,办结率88%。党风廉政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20XX年、20XX年度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被评为优秀;连续五年被评为实绩较突出领导班子。行政政事务工作运转正常,几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综合治理验收均合格,连续被盟综治委评为综合治理优秀成员单位。几年来共有13个集体和36人受到自治区高级法院、盟委的表彰和奖励。机要保密工作分别两次被自治区保密局和高级法院评为先进集体。法院物质装备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中级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克服困难,今年年底竣工。办公计算机拥有率达95%,20XX年实现了公文网上传输。20XX年实现办案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三级法院,及人民法庭实现了网络互联,提高了办公、办案效率。交通工具得到根本性改变。法院固定财产大幅增长。法院文化丰富多样,获奖多项。积极完成了盟委交办的各项社会公益工作任务。

  二、主要措施和成效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始终坚持严密的制度,严肃的纪律,严谨的管理,严格的要求,严格的监督。深入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认真分析新形势和新任务,研究和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机关队伍管理和案件管理,通过实行《院长带班督察制度》、《干警投诉管理办法》等制度,机关纪律作风面貌有了显著改观。修订完善了原有的各种管理制度,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又新制订十几个管理制度,完成了《***盟中级人民法院制度汇编》,做到了人手一册。

  二是全面推行目标化管理。成立了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制定了千分制量化办法,做到了细化目标,量化任务。按照责权利统一原则和“三项管理,两级考核”的做法,每年组织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结合***法院实际,不断完善考核办法。通过实行先进的考核激励机制,使工作的评估和考核逐步实现了由无形向有形,由数量到质量,由定性轮廓型向定量指标型转变,形成职责明确,要求具体,责任到人。注重实绩的科学管理和工作的评价体系,“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

  三是加强培训教育。继续教育得到重视,两级法院共有87人取得了专本科学历文凭,大专以上学历达到94%、本科学历达到70%;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

  晋级培训、集中培训,完成了上级法院各项培训任务;加强思想政治、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学习牛玉儒,做‘好干部、贴心人’,争先创优活动”等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了立足岗位、学先进,向牛玉儒、宋鱼水、金桂兰学习的活动,使广大干警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形象得到增强。全盟法院涌现出以额济纳旗法院那仁巴特尔、阿左旗法院彭家国为代表的全盟法院先进个人,发挥了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

  四是加强审判管理。按照“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增强办案透明度,严把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使用法律关,确保案件审理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有诉必断、审慎明断、断必有理、于法有据、辩法析理、不枉不纵,胜败皆明。成立了案件评查办公室,对每个案件逐一进行审查,实行了案件质量责任倒查制度,进一步整改司法过程中的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基层法院进行了案件抽查、互查,及时反馈了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修订了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办法,诉讼、执行案件全部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使其更能发挥效能;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调解率达36%,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再审案件91件,依法改判和作其他处理57件。实现了服判息诉率、上诉维持率“两升”,涉诉上访案件数量、再审案件数量“两降”的良好态势。

  五是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提出程序便民、效益利民、裁判保民、作风亲民要求,切实解决“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正确对待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疏通信访申诉渠道,建立多渠道处理民间纠纷的机制,认真处理了一批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消除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中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认真落实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中级法院几年来共实施司法救助案件546件,缓减免诉讼费近72万元。增强办案程序合法意识,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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