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事故反思

时间:2022-05-23 11:38:14 事故反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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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事故反思

从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中反思行政领导者的职责

领导事故反思

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溃坝事故的发生值得人们深思其事故发生的始末,特别是相关的行政领导对自身及其下属的权责的反思。

山西省襄汾县“ 9.8”尾矿溃坝事件发生的原因源于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的非法生产。早在2014年4月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就被吊销。2014年8月,该企业的采矿证也到期,但实际情况是该企业直至事故发生时一直都在大肆地滥采滥挖。时隔一年的非法开采,为什么相关部门却没有发现并督促其停产?

此次事故责任深重,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对山西特大溃坝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学农同志引咎辞去山西省职务的请求,同意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职务。对此次事故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由山西、省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襄汾书记亢海银、李学俊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襄汾县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排查安全隐患不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其中,襄汾县陶寺乡党委书记、乡长、襄汾县安监局局长、襄汾县安监局总工程师被撤职。山西省纪检委表示,对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将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每次事故发生后,都是“政府问责忙、一免一大-片,官员忙换茬、换了还照样”。我们需要的是责任性的政府及职能服务机构,需要他们具备为广大市民提供防范于未然的处事能力,而不是每次待事故发生后出来问责的解决问题型政府。这不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

就此次事故而言,存在着很多的行政领导者的职责

1、事故责任人追究不到位。

 襄汾县陶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廉会忠在任职期间,曾派乡政府工作人员实地检查后,安排向县安委会报告,但始终没有采取取缔违法生产、监督停止生产等安全防范措施。2014年7月,襄汾县安监局以便函SK(2014)1号通知陶寺乡政府监督新塔矿业公司停产整顿,犯罪嫌疑人廉会忠没有认真采取措施抓落实,对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9·8”溃坝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就这点其责任是言之过重,为何?首先,乡镇府无取缔企业生产的实权,责任在县安监局;其次,廉曾向县安委会报告,责任在于决策者和执行者,而不完全在于廉个人,况且还有乡党委书记、乡长以及乡党委成员,他们的责任也是重大的,因为乡镇重大决策是由乡党委集体决策,而非廉一手遮天;再者,廉在此事故作为事件直接的负责人应该负很大的责任,然而此事件据发生有2年之久,相关的监督机构也已发现廉的行为有过失之处,但也未作及时的处理,任其在职如此之久,那他们是否也应有相关的连带责任呢?

2、党政干部处分不合理尚欠公平性。

孟学农,2007年8月30日任山西委员、、副书记,同年9月3日任山西省副、代。2008年1月22日,当选为山西省,9月辞去职务。

张宝顺,2004年2月当选为山西省。2014年7月任中共山西书记。

看上述两则数据对比,孟刚上任9个月,而张书记已是3年元老,溃坝隐患2年前就出现了,可结果只是对行政领导作出处分,党政干部毫无牵连,且仍有其他下属机构的党政干部未作处分,这是一个不公平的处分。在政府决策时,党政、行政干部具体决策,责任也应当共担,这才能做到责权分明。否则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那就会使党政干部官僚化、甚至于腐化,这点值得政府深思。

3、监督部门对非法采矿惩罚力度不够坚决,职责不清。

(1)襄汾县陶寺乡企业办主任刘卫光在任职期间,发现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仅通知该企业停产、向分管领导汇报,但未采取确实有效措施,对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9·8”溃坝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2)襄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刘政民,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选矿监察队。2014年2月29日,该县安监局煤炭、选矿监察队在隐患排查中发现,新塔业有限公司的选矿厂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环评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非法向已废弃的尾矿库排尾,并且发现了该尾矿库坝渗漏,有重大安全隐患。作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的刘政民,随后也数次参与了对该选矿厂尾矿库安全检查,并且对该选矿厂作了两次罚款处罚,但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停产,杜绝排尾,也未向县政府报告提请取缔,致使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非法向已废弃的尾矿库排尾,对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9·8”溃坝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襄汾县安监局煤炭选矿股股长王耀红、安监办监察队队长杨来成等人亦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仅作罚款处理,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非法生产,导致尾矿库超储溃坝。

这一系列的事故监管问题,不得不让人心寒,监管部门监而不管,只看重眼前利益,罚罚款也就算了。2014年4月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就被吊销,但是毫无用处,2014年8月,该企业的采矿证也到期,但实际情况是该企业直至事故发生时一直都在大肆地滥采滥挖。时隔一年的非法开采,为什么相关部门却没有发现并督促其停产?这就是监管部门的无为而治。当前基层安全监管存在一个怪现象:安全隐患就像是“皇帝的新装”,大家都觉得有危险,却都不愿意说,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监管人员“只对领导负责而不对隐患负责”,领导不过问就觉得不关自己的事。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是防范于未然,而非等问题出现了再站出来补救。

4、此次事故责任追究不够彻底。

 此次事故能够拖延2年之久,并非执法监督部门完全无为或是不上报,这些工作它们都做了,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监管人员“只对领导负责而不对隐患负责”,有某些领导直接干预或是领导不过问就觉得不关自己的事。也许其中存在着更多的领导涉案,或直接享受经济利益,这方面的可能性有关部门没有彻底清查,这可能会导致更大的隐患。

作为行政领导者必须具备下面几个基本素质:1、强烈的社会责任感;2、崇高的道德品质;3、丰富的学识和经验;4、卓越的工作能力;5、成熟的性格;6、良好的作风。能够成为国家干部丰富的学识和经验、卓越的工作能力、成熟的性格这三方面素质无可非议,但是其他三点则不然,此次事故的错失也就体现在相关人员的责任感缺失、道德品质、作风问题上。因此应该重点对行政工作领导者这几方面素质的培养,并且做到行政领导者的职责和其行政职位、行政职权是统一的。有效、合理、严格的监管对人们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各个社会、经济领域,给人以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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