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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3 20:49:2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每天清扫水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清扫水箱周围卫生,保持水箱周围环境清洁;

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水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堆放杂物;

5、水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宠物和植物;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水房及水箱间。

二、供管水员上岗制度

1、必须持有《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2、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3、体检时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滲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 , 应立及告知领导调离本岗位 。

三、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二次加压水管理法规 。

2、认真执行二次加压水卫生管理制度 ,每天清扫泵房及水池周围卫生 ,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3、二次加压水操作人员健康证到期,要及时体检、培训、换证。如发现供管水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 , 应立即告知领导调离本岗位 。

4、要认真执行水池清洗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清洗情况,并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5、每日要按时做好两次水质检测工作,余氯低于0.05mg/L要及时加消毒药,并做好记录。

6、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7、检修生活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8、要时常检查水池通气孔网罩有无破损情况,如有要及时更换。

9、如发现意外水污染时,按意外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关闭相应供水阀门,并配合卫生部门调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1、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4、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5、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7、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8、 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9、 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10、 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11、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

12、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13、 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

14、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15、 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16、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17、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18、 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人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19、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20、 条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21、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22、 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

23、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24、 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

25、 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26、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27、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

28、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29、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30、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五、水箱清洗制度

1、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检测一次。

2、清洗水池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源

3、清洁前严格检查清洗单位有无卫生资质。

4、认真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5、进出水池时要提醒清洗人员工作安全。

6、清洗完人员撤离水池后,应穿消毒水鞋整洁工装进入水池内检查水池内有无遗留物品和其它杂物。

7、检查一切正常后,盖好水池人口盖,并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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