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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各项制度

时间:2022-03-23 23:53:09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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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各项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国市畜牧兽医执法情况实际,制定本制度。

卫生监督所各项制度

一、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行为。

2、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幅度基本一致。

3、参照先例,不妨碍在有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二、行政处罚说明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以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说明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三、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经法规科提出意见后,报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和分管局长决定。

四、自由裁量集体研究制度

一般案件由分管局长会同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法规科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

1、实行通案制度,行政案件除可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的以外,均需要进行集体研究。

2、一般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会同法规科研究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3、处罚三千元以上的案件,须经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作出处罚决定。审议应当制作会办记录,由参加审议的人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会办记录,并将会办记录归入案卷。(案件审议领导小组由畜牧局局长、副局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法规科科长组成)

4、处罚一万元以上重大案件,经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须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方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集体会办一般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后会办意见。如果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扩大参加人员的范围重新会办。

五、评议考核制度

1、为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规范执法工作,根据我所执法队伍实际和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2、本所执法队伍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考核评比均适用本制度。

3、动物卫生监督所成立执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畜牧局局长、副局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对系统各动物卫生监督站、个人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法规科具体负责实施。

4、考核内容主要是检查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实施执法责任制度和完成各项执法工作任务的情况。

(1)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包括风纪仪表、文明执勤、制度落实方面的管理情况及效果。

(2)执法工作的完成情况。

(3)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5、凡有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加减分

(1)对开展执法工作有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

(2)受到社会各方面表扬,较有影响的;

(3)受到社会各方面批评,影响较严重的;

考评中符合上述情况的由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适当加减分。

6、考核评比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由考核领导小组采取明查、暗查相结合,日常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

六、责任追究制度

1、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2、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3、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5、过错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6、过错责任的承担:

(1)由于案件承办人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承办人承担,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相关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3)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7、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1)情节较轻的,可由主管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较重的,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主管单位赔偿损失后,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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