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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卫生制度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生活卫生规定|
(一)准许在押人员带入监室的物品是:被褥、换洗衣服、鞋(有钢片的鞋除外)袜、洗漱用具等生活必需品。(日常生活用品可由看守所统一代购)
(二)在押人员人均监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在押人员亲属送、寄的物品,看守所要严格检查,并填写《接收财物登记表》、开具收据。
(四)看守所实行在押人员规范化管理,达到“管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内务标准化、教育多样化”的要求。
(五)看守所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对患病的在押人员要及时治疗。
(六)对自伤自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准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后果自负,所需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由法医或县级以上医院作出医疗鉴定。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
二、生活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在押人员财物管理、伙食管理、医疗卫生管理。
一、财物管理
(一)财物接收登记制度
1.接收财物范围。看守所接收的财物一般限于在押人员生活必需的衣服、被褥、日用品和现金。不准带人监室或看守所不宜保管的违禁物品和贵重物品—一般不予接收。
2.接收财物的途径。看守所接收财物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收押时携带财物;二是家属主动送物;三是在押人员要求家属送物;四是邮寄财物。
3.接收财物要求。看守所对于接收的财物应当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凡是违禁物品应当由送物人带回,收押时在押人员随身携带的违禁或贵重物品,可由办案人员退回在押人员家属,无法退回的,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看守所接收财物应当制作专门的接收单据,一式三联,详细记载接收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新旧程度。看守所、·送物人、接收人各执一联。送物人、接收人分别签字。
看守所接收财物后,应交分管监室的管教民-警,由分管民-警及时送达在押人员,并再次对接收财物检查,防止违禁物品进入监室。在押人员根据接收单据签收,管教民-警应当及时将在押人员签收后的单据收交财物接收室,统一保管。
(二)物品保管制度
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物品保管室,在押人员除日常必需品可以带人监室外,其他非急用物品一律按人头专袋或专柜袋存放后,集中放在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登记、领用制度。在押人员离所时返还其本人,在押人员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的,交还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
(三)现金管理使用制度
在押人员现金应由看守所集中代管,禁止在押人员持有现金或代金券(指可以流通重复使用的有价凭证)。
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现金实行记账式管理,建立分户账和现金存折(卡),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看守所不得以任何名目截留、挪用在押人员存款,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应归在押人员所有。
现金存折(卡)可由在押人员自己保存,看守所定期核对收支情况。
在押人员有正当用途时,应当按实支付并在现金存折(卡)和分户账上如实记载,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当收回现金存折(卡),余款当面发还,并由在押人员在分户账上签字。
(四)看守所代购日用品和食品的管理
看守所可以定期给在押人员代购日用品,以解决生活必需。代购日用品、食品可以采取事先征订、集中购买、发放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代销店的形式。
看守所代购的日用品和食品均应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格,不得以次充好,出售高价劣质商品。
为在押人员代购日用品和食品应当控制数量和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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