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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处方公示制度

时间:2022-03-24 20:19:20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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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处方公示制度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 ,提高处 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制定本办法。

镇卫生院处方公示制度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 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 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 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 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 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 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 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 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 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 品名称之前写明。

9、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取 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 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 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 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 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 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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