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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来访登记制度

时间:2022-03-28 05:29:12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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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来访登记制度

范文一、

卫生院来访登记制度

为使医疗卫生工作健康开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卫生部有关行业纪律及市卫生局有关廉洁行医的文件精神,特修订本院规定如下:

总体要求:要牢记责任,恪尽职守,谢绝“红包”,拒收“回扣”,廉洁行医,大医精诚,诚信服务,奉献社会。

一、医疗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二、全院职工应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病人排忧解难,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严禁利用看病、住院、手术、检查等机会,乘人之危索取病人钱物;对病人主动赠送的钱物,必须还给病人,无法退回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科室主任或支部书记协助处理,同时报告医风办或社会工作部,逾期不报者,作收受“红包”处理。

三、在医疗活动中,医、药、护、技、行政、后勤各类人员应遵纪守法,正直廉洁,在购置药品、物品、设备等经济活动中,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医疗业务活动中,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各种“回扣”。

五、医疗部门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六、有关部门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上述规定要求全院职工严格遵守,互相监督:有违反规定者,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范文二、

为了保持医院同的密切联系,接受社会监督,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同志关系、干群关系,保护患者及本院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及本院职工的利益,全面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特指定本制度。

1.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悉心倾听患者及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2.坚持信访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认真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积极承办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4.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对接受到的信访事项,认真予以登记,并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结果以直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电话不清的除外)。

6.接待信访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部门。

7.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8.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委、敷衍、拖延。

9.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开展调查。

10.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私自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11.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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