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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室逐级转诊制度

时间:2022-03-29 09:35:18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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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室逐级转诊制度

为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 到医疗卫生机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 优质、便捷、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实行大病在医院,小病 在卫生室的工作目标,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 题,特制定本制度。

卫生室逐级转诊制度

一、双向转诊原则

1、患者自愿、保证安全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 充分尊重病人的选择权。当好病人“参谋”,并在提高医疗质 量,确保医疗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双向转诊。

2、分级诊治的原则:大病在医院,小病在卫生室;常 见病在基层医疗机构,危急重症在上级医疗机构。

3、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病人病情和医疗机构可及性, 就近转诊病人, 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 快捷、 有效、经济。

4、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有选择地 将病人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高患者诊 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 资源共享的原则: 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物理检查直通车, 做到检查结果通用, 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降低病人费用。

6、无缝式连续治疗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 用、畅通的上下转诊通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 疗照护。

二、上下转诊条件

1、上转条件:(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 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4)疾病诊 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5)需要到上 一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疗的病例;(6)急性传染 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7)精神障碍疾病的急 性发作期病例;(8)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理 或病人、家属强烈要求转诊的病例。

2、下转条件:(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 康复治疗的病人;(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 (3) 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 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人;(5)老年护理病人;(6)心 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病人;(7)一般常见病、多发病 病人;(8)病人、家属强烈要求转诊的病例。

三、双向转诊程序 1、基层医疗机构按转诊原则将病人逐级转至县级综合 性或专科医院,县级综合性或专科医院将病人转至省、市级 医院。病人或家属强烈要求,也可越级转诊。转诊病人持“双向转诊单”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就诊。 2、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上级医疗机构及时将病人转 向基层医疗机构,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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