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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队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9 10:42:10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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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队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连队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连队卫生室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兵团职工群众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连队卫生室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兵团关于医疗机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兵团各师(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连队卫生室(所)。

第三条  兵团卫生局负责连队卫生室的管理,规范连队卫生室的执业行为。师(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连队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团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团场连队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连队卫生室可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牌子,同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条件 

第五条  连队卫生室设置规划应纳入师(市)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师(市)、团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连队卫生室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连队分布状况,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合理设置。职工群众步行15分钟能够到达医疗机构就医的连队,原则上不设连队卫生室。

第六条  连队卫生室由团场申请,师(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经审核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连队卫生室实行定期校验。

第七条  申请设置连队卫生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连队卫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具备取暖设施,具备保护患者隐私的基本条件;(二)设有日间观察床;(三)设有全科诊室、药房(可兼作健康信息管理室)、治疗室、观察室(可兼作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宣教室)、值班室等工作室。各室要有醒目标识;(四)有必备的医疗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身高体重计、高压消毒锅、清创缝合包(含刀、剪、针、线、止血钳、持针器等)、出诊箱、治疗盘、一次性注射器及输液器材、医用贮槽、有盖方盘、压舌板、止血带、诊查床、观察床、紫外线消毒灯、理疗仪、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换药缸、碗、盘、剪刀、镊子、有盖污物桶、洗手桶、脸盆等;(五)有必要的工作设施:办公桌椅、药品柜、档案柜、候诊椅、治疗台(推车)、疫情报告电话、相应的照明设备等;(六)有必要的治疗、抢救、急救常用药品,并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内服与外用、常用与特殊药品按类分开放置。所备药品必须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基层版)》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医疗需求选用,品种不少于120种;(七)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连队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具有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人及以上的连队应有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1名执业护士或有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第八条  连队卫生室应按“所属团场+连队名称+卫生室(所)”即:“某团场某连队卫生室(所)”进行命名,并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第三章  职责任务与执业要求 

第九条  连队卫生室集预防、医疗、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伤残康复、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六项功能于一体,通过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从整体上更加经济有效地促进职工群众健康、减少看病就医负担的目标。

第十条  连队卫生室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全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的各项任务:(一)根据兵团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统计报告辖区内卫生信息,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二)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倡导职工群众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三)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辖区疫情报告,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开展免疫规划、爱国卫生工作;协助有关机构对环境卫生、水源卫生、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粪便处理进行检查和指导。(四)协助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五)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工作。为职工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六)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七)为妇女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保健指导。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检查及指导。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八)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健康指导。(九)提供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实有人口个案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更新和统计工作。(十)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十一)上级布置的其它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连队卫生室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全面完成基本医疗服务的各项任务:(一)进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对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开展常规治疗,合理使用药物。(二)在辖区现场实施应急救护。对急危重症病人进行早期干预、正确处理、迅速转送上级医疗机构。(三)开展家庭出诊及家庭医疗服务。(四)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连队卫生室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一)有符合六位一体功能任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二)卫生室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实行8小时工作和24小时岗位负责制;要根据连队生产情况合理调整上下班时间,确保职工群众就诊方便并做到急诊病人随叫随到。(三)使用兵团卫生局制定的统一规范的工作台帐,认真做好登记工作,要求书写完整、字迹清楚、项目齐全、用药合理,按时统计上报。(四)在连队卫生室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规范价格行为。(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使用的药品必须由指定部门配送,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药品。(六)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执行处方取药,处方按规定装订保存。(七)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注射器、压舌板等器具必需一人一针、一管、一板,房间每日一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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