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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及厂规

时间:2022-04-05 18:06:0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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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及厂规

第一章   总  则

员工管理制度及厂规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XXXXXXXXXXXX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  务

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XX日。 

(二) 员工工资每月XX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  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  差 

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 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 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 (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  核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XXXXXXXXXXXX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 奖  惩 

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 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 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 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 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 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 离  职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厂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 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 本厂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 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本厂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 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厂纪厂规

总则

一、全公司任何人员都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定。

二、爱护本公司的财物及公司的各项设备,做到不浪费,不损坏、不盗窃、不挪用,因过失使公司遭到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故意损坏除按价赔偿外,开除出厂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盗窃公司及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开除出厂,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不得拉帮结派,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不准串联聚众罢工,否则将送机公安机关处理。

五、要团结工友,礼貌待人,服从领导,听从上级的指挥。不得顶撞,辱骂上级,不得谣言惑众,煽动他人,否则将视后果的轻重给予惩处。

六、严禁私藏易燃、易爆品及凶器。否则将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注意服装仪表,言行举止要文雅。

八、撕毁公司通知、通告者给以罚款50-200元并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开除出厂。

九、不准泄露公司的机密,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否则给以重处。

十、不准经营与本公司类似的业务,不准兼公司以外的职务,不准在上班时间会客,不准以业务为由领朋友进厂。

十一、凡被公司辞退、开除或自离的员工并不录用。

A,办公室

1.办公室人员要带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自身的言行典范来带动全公司。

2.要爱护办公设备,不的损坏,否则照价赔偿,办公室内用具,严禁外借或挪用,办公室内的摆设要统一格调,不得私自更换、增添其他物品,影响办公室的整

体美观。

3.办公室内接听电话要长话短说,讲电话不可大声,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4.严禁在办公室内搞娱乐活动,如下棋,唱歌等,更不准在电脑上打游戏。

5.工作台上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要条理分明。

6.严禁在办公室内乱扔垃圾,乱放杂物,每日保持上下班清洁,整理自己的周遍卫生及台面卫生。

7.严禁在办公室内吸烟。

8.办公室最后一个下班者,要关窗、关电源、关空调,锁好门。

9.以上办公室管理条款如有违反,部门主管将受相应经济处罚。

B.宿舍、食堂

1.晚上10点以后男工不得进女工宿舍,女工不得进入男工宿舍,违者罚款50元。(管理人员宿舍及夫妻房除外)。

2.每人必须按房按床就寝,不可擅自跳动宿舍,否则每次罚款20元。

3.未经行政人事部允许,不得带非本厂人员进厂或留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每人必须轮流值日打扫宿舍的卫生,整理好自己的物品,随时保持宿舍内干净,整洁,否则每次罚款10元。

5.爱护公共设备,保持床架、床板不受损失,不得在墙面上乱涂乱画,钉钉子挂物品,否则每次罚款10-20元。

6.要随时保持洗手间内干净、整洁,便后要冲水,不得把其它杂物投入下水道,照成下水道阻塞,否则自己负责疏通。

7.要节约水电,要养成随手关水、关电的好习惯。

8.要保持走廊上干净、清洁,不得向楼下窗外,走廊扔杂物,清理的杂物要入垃圾桶,否则每次罚款10-20元。

9.宿舍内严禁大声喧哗、吵闹、听音乐,以免影响他人休息,特别是深夜,行动要轻微,以免惊动他人,深夜12:00以前所有人员必须归厂(特殊情况除外),

否则每次罚款20元。

10.不得在宿舍内醺酒、赌博违者罚款100-200元。

11.不得私接电源,否则罚款50-100元。

12.要听从行政部的安排和调动,如对行政部的合理调配不听从,将给予驱出宿舍之处理。

13.离厂人员行李外携要由行政部开《行李放行条》,保安检查方可放行。

14.行政部对房间进行定时卫生检查,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值日生将受到5元罚款处理。宿舍长双倍处罚。连续3次不合格的宿舍,全体住宿人员将受到20-50元罚款。

15.要文明进餐,自觉排队打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推拉拥挤,否则罚款50-100元。

16.不得涂改伪造饭卡,否则按偷盗处理。

17.要随时保持餐台的干净,菜渣、剩饭要放在餐盘内,用完餐后把剩饭到入指定的垃圾桶内,否则每次罚款20元。

18.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挪用饭厅的任何设备,否则每次罚款10元。

19.严禁在饭堂内扔垃圾、泼水、随地吐痰。否则每次罚款10元。

20.打完饭后,自觉按顺序坐好就餐,不可一人霸占多个位置或蹲在凳子上用餐,否则每次罚款30元。

21.员工进入饭堂就餐,要自觉遵守食堂的各项制度,听从值班保安的临时指挥。

C.生产区

1.员工进入生产区或在生产区都必须穿工衣、戴厂牌,衣服要整洁。违者罚款10元。

2.上班时间不得大声喧哗、闲聊,不得东走西窜,不得吃东西,不得带食物进入生产区。否则罚款20-30元。

3.上班时间员工不可擅离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得上级主管同意,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4.员工必须服从服从部门主管的领导,听从指挥和调配,熟悉产品质量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出色完成任务。

5.上班时间不得私自外出,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偷懒睡觉,更不允许溜回宿舍,不得无病装病,请假欺骗领导,否则每次罚款50元并记小过一次。

6.车间内任何地方不可吸烟,生明火,否则每次罚款100元,并记小过一次。

7.不准大家斗殴,违者当事人各罚款200元,开除出厂。

8.遗失厂牌、饭卡速到行政人事部报失,并申请补办,另交补办费10元。

9.员工因工受伤,应立即向行政人事部汇报,公司将根据工伤情况作出合理补偿。

D.考勤

1.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排队亲自打卡,不得代打卡、打连卡,不打卡。

2.特殊情况未能打卡,必须由部门主管签卡。

3.部门应在次日9:00前上交人事部前日加班异常记录。

4.各部门有预计加班或节假日加班必须将加班申请及加班名单提前上报人事部,加班申请必须先由部门经理审核、行政人事经理批准方为生效。

5.加班时间内,如检查发现部门上报《加班申请单》上的人员与实际不符,或加班人员做与工作无关之事,打了加班卡而人不在工作岗位者,将受到100-200元罚款及旷工1天处理。当天加班时间不计算。

1)  不排队打卡者每次罚款10元。

2)  代打卡者俩人当天各算旷工一天处理。

3)  代打卡月累计超过3次者算旷工一天论处,以此类推(特殊情况由部门主管在考勤异常记录单上注明)。

4)  不打卡作旷工论处。

5)  工差请假必须由行政人事部签卡,否则旷工论处。

6.员工上班不许迟到、早退或旷工,否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迟到:上班以后未到职者为迟到。迟到每次罚款10元;连续三次迟到作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超过60分钟以上者作旷工半天处理;月累计迟到10次者

1)  作自动离厂处理。

2)  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依迟到规定处罚。

3)  旷工:无故不来上班者,每旷工半天扣除当天的工资外,另罚款50元,以此类推,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厂处理;月累计旷工3天作自动离厂处理;自动离厂不给结算任何工资。

7.晚上加班依白天正常上班论,未经请假而擅自不来加班者,旷工处理,其他迟到、早退同第三条款处理。

8.上班时间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外出,如因公务或告假外出,必须携《公差单》、《请假单》到人事部备案,由人事部出据《放行条》,方可出厂,否则按旷工处理。

奖罚制度

1.奖罚种类:

a.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特功。

b.惩罚分为:警告、小过、大过、开除。

2.奖惩的关系:

a.三次嘉奖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等于一次大功;三次大功等于一次特功。

b.三次警告等于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等于一次大过;三次大过等于开除。

c.后功可以补前过,但前功不可补后过。

d.警告一次罚款:10-50元或只给书面警告不罚款。

小过一次罚款:50-100元

大过一次罚款:100-500元

嘉奖一次奖励:10-50元

小功一次奖励:50-100元

大功一次奖励:100-500元

特功一次奖励:1000元-不封顶。

3.奖惩程序:普通员工:组长---主管---行政人事部;主管以下人员:部门经理----

行政人事部;经理以上人员:行政人事部经理-----总经理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依情况给嘉奖、小功、大功、特功之奖励:

a.节省原材料有显著成效者。

b.对生产管理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并经实施有效。

c.改善操作方法能提高工作效率。

d.遇到以外事故,随机应变采取措施得当,使公司免受或减少损失。

e.发明或改良各种生产设备等,经确认对公司有贡献。

f.对于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能事先阻止、报告或事后揭发,使公司免受损失。

g.忠于职首,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成为全体员工之楷模这。

h.拾金不昧者。

i.检举犯罪行为、违规行为,经查属实者。

4.惩罚:

1)  有以下违纪现象均给予警告:

a.上班时间未经允许离岗、串岗者。

b.上班时间讲话影响工作者。

c.捏造请假理由,欺骗领导。

d.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者。

2)  在以下违纪现象均记小过处分

a.本厂发文之任何规定事项及时间,未尽责任者。

b.带食物、书籍、进入车间者。

c.对保安在理性公事检查时,秽语相象,态度蛮横者。

d.携带严禁物品进入本厂者。

e.涂改、伪造厂牌、饭卡者。

f.任何文件、分析报告弄虚作假者。

3)  有以下违纪违规现象,均记大过处分:

a.擅自带亲友进入厂区或住宿里进餐,住宿者。

b.认为破坏生产工具者(另需照价赔偿)。

c.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者。

d.利用社会不良人员解决公司内部问题者。

e.不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检查者。

f.玩忽职守,造成工厂损失者。

g.擅自撕毁公开张贴的公告、通知者。

h.上级责成追踪分析原因时,对其所犯企图掩盖事实情节恶劣者。

i.执行工作勤务中,过激行为没能克制,出手殴打者。

j.贿赂公司干部以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

1)  以下违纪现象均开除处理:

a.玩忽职守,造成工厂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工厂声誉者。

b.伤风败俗、打架斗殴,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者。

c.故意损坏工厂物品设备者。

d.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

e.贪污受贿、监守自盗者。

f.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事故者。

g.凡偷盗及其违反治安条例者。

h.遇非正常事故躲避,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i.在工作时间内制造私有物品。

员工管理制度2015-04-30 19:36 | #2楼

第一章                     人员招聘

第一条:需要增补人员的部门主管须根据目前的工作量,及现有人数慎重考虑是否确实需要增补人员,若确实需要增补人员,由各部门主管写《增补人员申请书》,并在《增补人员申请书》中注明详细的增补原因及所需人员的工作内容,呈送经理审核后交人事部。

第二条:人事部根据《增补人员申请书》通过人才市场、网络联系等方式负责招聘工作。

第三条:人事部门验证应聘人员证件,目测身体素质,确定应聘资格。用人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须按用人部门的特殊要求确定应聘资格。

第四条:公司招聘人员,任何人不得从中收取应聘人的介绍费,违者给予大过以上处分,并解除劳动合约。

第五条:对新进普工的薪资由人事部核定,非普工的新进人员薪资由人事部将《履历表》呈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包括公司职员介绍的非普工人员)。

第六条:新进人员的试用期为7天,由各部门主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则由用人部门通知人事做相应调整或辞退。

第七条:新进人员在进厂7天(含)内退职者,无薪资发放。

第八条:新进职员工必须办妥一下手续后,方可分发工作岗位试用:

1、  交有效健康证、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一份。

2、  交最近一寸本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3、  由人事部填妥《人事资料表》并安排宿舍及床位。

4、  新进人员亲笔填写《履历表》及合约书。

第九条:新入厂人员三天后办理厂牌。

第九条:公司提倡正直诚实,有保留职员工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将立即被终止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人事负责对新进人员的基础培训,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由人事监督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卡由人事负责保管,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所有普工试用期为一个月,一周内试用不合格者无薪出厂,技术工和管理人员视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如有以下人员状况者不得录用:年龄未满16周岁者,使用假身份证者,患有传染病者,精神或心理不健全或身体有缺陷无法胜任工作者,曾经触犯刑法或劳动教养者,曾在本厂服务被解雇或开除者。

定。

第二章

离职规定

第一条:申请:各部门员(职)工必须提前三十天填写。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条:员工呈交辞工书后必须接到批准离职通知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没接到离职通知而私自不出勤按旷工处理,旷工三天以上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条:急辞工:辞工人员及时向公司提出辞工或提交的辞工书,还未到30天提出提前离职者,扣22天工资=月工资总额÷出勤天数×22天的工资,当天离开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结算清工资,等不及者可经管理部主管批准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第四条:自动离职:员工没有办理离职和请假手续,连续三天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或提出辞工并未得到管理部通知离职日期而私自连续不出勤三天者,按自动离职论。自动离职无工资结算。

第五条:所有员工必须在做满三个月之后才可以辞工,未做满三个月离职者必须扣除十五天全部工资作为培训费用,二零零九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六十天内不允许申请辞职。离职者工资发放按公司正常发放时间支付,不予提前发放。

第六条:解雇与开除:员工不适合其工作岗位又无其岗位安排的及符合第十章条例之人员,工作散漫无责任心,一年内记三次(含三次)大过以上的,则由部门开具《员工变动申请单》 办理,流程同上。

第七条:凡出厂者需把公司领用物品及厂证等交清后方可出厂。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

第一条:公司上班时间为:

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2:00

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17:30

晚上加班从18:30开始。

第二条:每位员工必须按规定打卡上班,上班前十五分钟内打卡有效,凡是迟于以上时间打卡上班者视为迟到,迟到十分钟以内扣10元;迟到十分钟以上半小时内每分钟加收1元,迟到半个小时以上(包含30分钟)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每位员工必须按规定打卡下班,下班后十五分钟内打卡有效,具体下班时间为:上午12:00、下午17:30、晚上视加班情况而定,凡是早于以上时间打卡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10分钟以内扣10元;十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如遇特殊情况中午和下午需要连班也必须打卡。(打卡时间为12:20——12:30有

第五条: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缺卡一次扣10元(停电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部能打卡除外)。

第六条:因公出差或因其他合理原因未打卡,由缺卡人写补考勤申请书,注明缺卡原因、时间,经部门主管核实之后交由经理签字,再交给人事存档。(每人每月只有一次补考勤机会)

第七条:上下班打卡时必须保存良好的秩序,插队者给于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小过处分。

第八条:下班时必须再铃声响起之后才能停止手上的工作,没打铃之前就出车间的员工给于小过处分。

第九条:代人打卡者和被代打卡者,一经发现除记当日旷工外,每人给予小过处分。

第十条:打卡上班者,在工作时间没有在岗位者,私自去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盗卡论处,盗卡一次除记当日旷工外,并给予大过处分一次。

第十一条:工卡遗失或坏掉需补办的必须写补办申请交经理签字,补办工卡需交30元工本费和材料费。

第十二条:考勤检查,由管理部主管、人事、组成考勤检查小组,对各部门 加班及出勤,纪律等状况进行不定时检查。

第四章:奖惩

第一条:员工奖励分下列三种:

(一)嘉奖:当月加发20元,嘉奖两次视为记小功一次。

嘉奖:1、工作认真负责,得到主管一致认可者。

2、忠于职守,发现问题者。

3、敢于检举揭发有违反厂规,厂纪者。

(二)小功:当月加发60元,记小功三次视为记大功一次。

1、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益者。

2、节约用料且能提前完成产量与品质要求者。

3、改善方法,得到具体效益者。

(三)大功:当月加发180元。

1、遇到灾害或意外奋不顾身、不怕危险使公司生命财产之危害减至最低者。

2、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对公司有卓越功劳者。

4、见义勇为、敢于同犯罪行为斗争,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者。

第二条:员工惩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当月减扣20元,警告两次视为记小过一次。

(二)小过:当月减扣60元,记小过三次视为记大过一次。

(三)大过:当月减扣180元,年度内记两次大过者应予减薪或降职。

(四)降级。

(五)开除。

第五章   工资与福利

第一条:为了提高每个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产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行日计月给,综合工资计算方式。多劳多得、公正公平。

第二条:工资发放为每月月底发放。

第四条:每个工位实行计件办法,由每个组的组长进行统计,员工核实,再交由经理审批,最后交到人事处备档。

第五条:人事处每月月底进行统计,规范之后张贴在公告栏,员工可以核对,若有疑问可以提出,直至数据无误。

第六条:人事处根据统计之后的数据开始计算工资。

第七条:所有员工必须在做满三个月之后才可以辞工,未做满三个月离职者必须扣除十五天全部工资作为培训费用,二零零九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六十天内不允许申请辞职。离职者工资发放按公司正常发放时间支付,不予提前发放。

第八条:请长假一个星期以上者,工资发放时间将延长,(例如:张三1月1日请假10天,那么张三1月份工资将2月10日发放,不予提前发放)。

第六章                                            请假管理

第一条、  公伤假:1、按操作要求工作,属意外事故或机器突然发生故障等致身体伤害者,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用(需有关公明人民医院或下属诊所开据的正式发票),有薪资以七天为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若一个月后仍需治疗,不能复工者,无薪资。

2、未按操作要求工作造成的伤害或未经允许擅自操作等造成的伤害所产生的机器维修费、医疗费自付,停工期无薪资。

第二条、请假:批准权限: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组长签字交于生管签核核,1天以上——7天须由经理签字方可生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视为旷工处理。

请假种类:

1、事假:须有充足理由,不可超过三天,特殊情况除外。

2、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因身体况状长期不愈或有传染病者予以解雇。

3、婚假:不得超过25天,回厂后须持有结婚证,否则视为旷工。

4、丧假:直系亲属15天。

5、补假:如因特殊情况(须提供证明)补假者,每天扣5元。

其它:

1、长假:请假三天以上视为长假。

2、凡当月请假7天(含7天)以上者,上月薪资于发薪日起延迟15天发放。

3、旷工1小时扣3时工资,旷工半天扣一天半薪资,旷工一天扣天天薪资,加班也要给部门组长请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为防止争执,加班也要写请假条)

第七章                                            车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上班时间必须穿戴整齐,佩戴厂牌,违者罚款10块,严禁穿拖鞋或打赤脚进入工作岗位,违者罚款20块。

第二条:上班时间禁止任何人员接打电话,私自接打电话者给予小过处分。

第三条:车间员工在上班时间离开车间必须到组长处换取离岗证,每次离岗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每4小时离岗不得超过2次,每次离岗不能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同时离开。违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在上班时间车间人员要保持严肃的工作态度,不得打闹嬉戏、偷懒打瞌睡或消极怠工,不得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不得上洗手间之便,跑回宿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小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每个工作岗位的员工应该尽量保持自己工作岗位的整洁和干净,物品摆放应该整齐明瞭。

第六条:所有油漆部及木工部全体员工操作时必须佩戴口罩及劳保用品,并爱惜劳保用品,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在车间吸烟、玩火,违者大过以上处分;凡在车间地面上发现烟头,其责任人给予大过以上处分,找部到责任人,其上级主管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上班时间不得在车间吃东西,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车间所有物料领用应报告组长;物料存放应整洁,标注应明确,不得故意浪费或挪为私用,违者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下班时候组长派人清理车间,车间人员必须听从组长的安排,不服从安排者由组长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任何人在现场不得跟上级主管吵架,更不得威胁主管,前者警告以上处分,后者大过以上处分,有问题应事后向主管反应解决。

第十二条:未经领导的安排或批准,非指定操作者,严禁随便动用车间设备,违者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车间内所有的物品均不得私自带出车间,若被发现则当作小偷论处。

第十四条:在职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扰乱公司秩序,搬弄是非,违者给予大过以上处分,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在工场内打架肇事者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违者给予大过以上处分,并解除劳动合约,如因打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管理人员制度

第一条:上班时生产部门所有组长必须在上班前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

第二条: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如因工作需要做人员调动及工种调整,须由各部门主管写《人员调整单》,经经理审核后方可做调整,并将调整申请单交人事,由人事做相关的处理。

第三条:下班时组长应安排组员将贵重物品(喷枪、手动磨砂机、手电锯等)放到指定的地方,统一保管,一经丢失由责任人赔偿并给予小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各部门管理人员提报奖惩要分明,证据充分且实事求是,违者给予小过以上处分,对员工的提报处分前应知会当事人。

第五条:各基层干部对新员工之安全教育一月内至少达3次,累计不得小于2小时,违者警告以上处分(具体参照人员培训制度)。

第六条:提倡管理干部讲普通话,对待员工应亲切、关怀、一视同仁且公私分明,严禁拉帮结派,排除异己,粗暴对待下属,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上级交待的任务应按时完成,若无法如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备,以防误事。

第八条:各管理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之便接受下属的贿赂,违者大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各部门接收的样品应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可弄虚作假或拆坏样品,违者小过以上处分,如弄丢失原样负责人罚款人人民币100元,损坏样品罚款50元,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者,经发现将给予人事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下班前应检查车间门窗是否关好,如遇下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管理人员照价赔偿。

附报表和产品转移之相关规定:

一、所有的报表必须填写一式二份,保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必须修改则修改处必须盖章),经主管确认后交人事处。

二、不可虚报或漏报产量,违者按补料管理办法处理,责任人并给予小过以上处分。

三、各款产品的每一道工序,耗用工时必须按实际情况填写,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油漆耗用表的油漆用量必须要填写完整,严禁多报或漏报,违者按补料管理办法处理,并给予责任人小过以上处分。

五、所有计件的标准定额,必须由各部门主管根据生产效率的实际情况,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经上级主管核准后方可生效。

六、各从业人员的出勤情况(包括请假、出差、旷工、工伤等)必须按实际情况填写,不可弄虚作假,违者给予小过以上处分,且工伤和出差必须附带工伤申请单或医生证明或出差证明,否则以无薪或旷工论处。

七、报表上的不良品必须附返修单,且返修单上必须要注明返修的不良原因及责任人,无返修单的又无特殊情况,报表记无薪论处。

八、报表上的累计数据必须正确,不可多记或少记,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九、各部门生产的良品移转下制程前,必须由各组长写出流程传票和移转票,并经品检确认后,方可转移下制程,且流程传票和移转单上必须准确填入品名规格,及产品数量,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十、移转单必须一式三联,一联留底,二联交下制程,三联由品检保管交人事处。

十一、品检确认时必须在流程传票上签名,并根据品检的结果印上品检专用章(合格为蓝色,不合格为红色),违者给予小过以上处分。

十二、严禁生产部门未经品检确认私自将产品移转下制程,违者相关责任人给予小过处分。

第九章   宿舍管理

第一条: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提供每位职员两度水电费,其余按每个宿舍人员平均分摊。

1.      严禁外人厂人员在宿舍留宿,违者给予小过以上处分。

2.      严禁在宿舍用任何方式进行赌博,违者给予小过以上处分。

3.      严禁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煲其它800瓦以上的电器,违者大过以上处分。

4.      严禁在宿舍私接、乱接电源和插座,违者记小过以上处分。

5.      严禁在宿舍内放置,使用液化气灶具、贮气罐及各种灶生火,违者大过以上处分。

6.      员工不得进入职员洗手间内冲凉、洗衣服等,违者记警告以上处分。

7.      冬天各职员工每日热水量为1桶,如超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在热水龙头下洗头,洗衣服,违者罚款30元以上处分。

8.      凡入信宿舍人员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及床位,违者记小过以上处分,如确有需要,应事先向人事申请。

9.      住宿人员离开诚心房间必须房门上锁并关闭电灯、电扇,违者记警告以上处分。

10.  各宿舍的锁匙未经允许不可私自更换,违者警告以上处分,丢锁匙罚款10元,辞职未交出锁匙罚款20元。

11.  严禁在宿舍通道上倒水,乱扔烟头和垃圾,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12.  严禁私自将厂区和饭堂内的风扇、凳子搬入宿舍住宿,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13.  退宿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宿舍住宿,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4.  爱护分司材物,严禁随意破坏宿舍内的木床,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15.  在宿舍内吸烟完毕后,将烟头熄灭,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时意乱丢,违者小过以上处分。

16.  严禁在宿舍区域随意点火和玩烟花,违者大过以上处分。

17.  严禁将厂的天那水、白电油和胶水等产品拿入宿舍私用,违者以偷盗行为给予大过以上处分,并解除劳动合约。

18.  严禁在异性宿舍留宿,违者大过以上处分。

19.  每日宿舍的走廊由宿舍人员自己打扫,乱丢垃圾杂物等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20.  严禁向宿舍外乱丢垃圾等,违者纪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退宿

需退宿的职员工提前写《退宿申请》,并交于人事部。

第三条:退宿人员必须由宿舍全体人员签名方可给予放行。放行时间为中年12:00至1:30之间,下午5:30至6:30之间。由各个宿舍长监督。

第十章   饭堂管理

第一条:员工的伙食为一荤一素一汤。

第二条:职员饭菜必须分盘均匀。

第三条:饭堂购菜的员工按厂内标准买菜,不要额外超支,违者由购菜人按补料管理办法-论处。

第四条:每日购回厂的米,菜和油都应先到仓库登记、过称、做帐,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所有发票和凭证都不可弄虚作假,违者小过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职员按秩序排列打菜,不可拥挤,不可插队,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节约粮食,按各个饭量及食欲打饭,严禁乱丢饭菜,不可拥挤或插队,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保持干净、舒适的的用餐环境,严禁随地乱丢饭菜,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厨房锁匙为专人保管,严禁转借他人,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非厨房员工严禁私自到厨房烧水、煮夜宵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包括节假日),违者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严禁到厨房拿各种餐具到宿舍挪为私用,违者小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从厂区内拉入厨房的报废木材,都必须具备完整且已核准的报废单(报废单交仓库处)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做到人走灯灭,火熄,关闭厨房内各种电器,违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严禁各职员工私自拿木块或木盒到厨房烧毁,违者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严禁将饭菜带到宿舍内食用,违者罚款20元。

第十一章  报废品的管理

第一条:经每天下午16点清点确认不可利用需要报废的产品与物料(包括空油漆桶和其它空桶),由组长填写《不良品及报废品处理单》,写明报废原因经品管确认并经主管复核后方可报废。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需由经理审批后方可报废,违者责任人给予小过以上处分:

A、 半成品报废的数量超出(含)100pcs以上的

B、 所有的成品报废

C、 物料报废金额超出(含)50元以上的

第三条:当天的报废品应及时处理完成,且不可私自丢入垃圾桶或藏于它处,违者小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所有的报废数量按《生产允耗数控制规范》控制,如超出所允耗数范围的按《补料规定》处理。

第五条:厂内的报废品(除木灰、木板、木盒外)和垃圾放于指定区域——办公室外的大坪,均用蓝色胶桶盛装,严禁用厂内纸箱装置,空油桶也需摆放整齐。

第十二章     厂区门禁管理

第一条:进入厂区,必须佩戴厂牌,从指定的大门进出,必须服从保安的监管,严禁无理取闹、谩骂、威胁保安,违者给予小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任何职员工不得带厂外人员进入厂区(厂区客户除外),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上班时间任何员工不得离开厂区,有事须离开者必须持有组长证明和人事处开的外出放行条。

第四条:任何员工在上班时间到厂区外抽烟必须佩戴离岗证,且每次离岗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若离岗超过5分钟,由保安提醒之后仍不回岗的员工记小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任何员工在每个工作时间段离岗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者记警告以上处分。(8:00—12:00为一个工作时间段,13:30—17:30为一个时间段,18:30之后为一个工作时间段)。

第六条:厂区大门为禁烟区,在厂外吸烟者,严禁将烟头带入厂区内,违者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公司内员工严禁随意进出各办公室(特殊情况除外),违者记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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