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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25 10:29:56 偲颖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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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通用10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通用10篇)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需要,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劳动组合形式,简化核算手续,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广大员工的责任心,提高竞争能力,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柜员制是指营业人员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权限,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独立为客户办理会计、出纳、储蓄等业务,并单独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柜员制是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监督柜台业务各项资金活动的工具,必须严格执行柜员制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遵循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凭证严密传递、方便客户和内部操作,有利于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和监督制约的原则,确定本单位柜员制会计核算形式及柜员数量。

  第五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按照服务规范、管理科学、核算准确、风险防范的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实行柜员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营业机构存款人均余额200万元以上,日均业务量在100笔以上,城区机构和新建机构可适当放宽。

  (二)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做到操作过程均在监控之下进行。

  (三)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

  (四)受理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统一应用程序处理。

  (五)柜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与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廉洁奉公。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条例和各项会计出纳基本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业务核算方法和操作规程,准确、快速地办理各项业务。

  (六)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须由联社申请,报经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实行柜员制基本要求

  (一)为加强服务和接受客户的监督,柜台的高度应达到1.1—1.2米,宽0.6—0.8米,既能使客户看清柜员操作,又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二)柜员制营业机构必须配备适合营业柜员工作环境的设施,使柜员能集中精力办理业务,原则上应在每个柜员间安装隔离板,形成每个柜员相对独立的操作间。

  (三)每个营业柜员配置一套电脑终端,一台高性能打印机、防伪点钞机以及专用钱箱和传票箱等设备。

  (四)在营业室内配备电脑监控录像设备,使每天的营业情况始终处于监控状态,直至营业结束账款轧平。

  (五)原则上对柜员实行风险基金管理,对上岗柜员按承担的风险大小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第三章岗位设备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柜员制按业务性质至少配备以下柜员:营业柜员、综合柜员、主管(监督)柜员。

  第九条柜员制营业机构应根据其会计业务量与现金收付量配备主管(监督)柜员1—2人,从事监督与管理工作;综合柜员1人以上,负责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及上解、下拨工作;营业柜员2人以上,负责日常业务操作及核算处理。

  第十条营业柜员在严格授权管理、严密监控下,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

  营业柜员按会计业务量及日均现金收付量确定柜员人数。具体标准如下:

  1、现金收付量300万元以下、业务量在150笔以下,配备2名营业柜员。

  2、日均现金收付量300万元以上、业务量在150笔以上,配备3名以上营业柜员。

  第十一条各岗位人员配备实行聘任、聘用制,可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主管(监督)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熟练掌握各项会计出纳基本规章制度,会计业务核算方法、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的较强的制度观念。

  (四)具备相关的上岗资格。

  第十三条综合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作风扎实,从事临柜业务一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专业业务知识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会计出纳规章制度及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条例,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制度观念。

  (三)熟练掌握计算机业务操作技能和出纳技能,能独立处理各种临柜业务。

  (四)具备相关的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营业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廉洁奉公。

  (二)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和有关金融法规条例,主动、热情、准确、迅速、灵活地为客户办理更多存款等业务。

  (三)熟悉各项业务操作程序,掌握各项业务技能,能独立处理每一笔业务。

  (四)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办法及操作要领,做到账、款、证、章使用安全准确。

  (五)具备相关的上岗资格。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主管(监督)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社的政治业务学习,贯彻落实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组织实施各项临柜业务活动。

  (二)制定本社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开展宣传,搞好服务,带领本社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本社的业务管理,保管登记“会出工作日志”、“业务用公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会计档案登记簿”、“业务印章、库(柜)钥匙交接登记簿”、“联行印章、密押、压数机交接登记簿”等簿册,定期不定期对账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日常核算及各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四)掌管使用行政公章、县辖联行章、汇票专用章、标识码、结算专用章等。

  (五)掌管一把库房钥匙,与综合柜员共同负责款项、箱包等出入库工作。

  (六)对各柜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监督再销号。

  (七)监督对公存款开销户工作,按规定做好业务等印章的领用、分发、上交以及柜员分工交接等工作。

  (八)按规定审查借款凭证、大额款项的解付、汇划费用开支、应收应付款项的列支及错账冲正。

  (九)掌管服务器开机密码及SFEB用户密码,每日负责开关机及启下联机。

  (十)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情况,每旬对柜员管理的现金进行抽查。

  (十一)负责本社的人员管理,安排劳动分工,监督办理工作交接。

  (十二)负责大额提现、利息收支、错账冲正、抹账、积数调整及存款查询、挂失、质押、冻结等特殊业务的审签、授权工作;对当日各柜员交来的传票及时查询审核,逐笔勾对业务流水;按时检查内外账务,按月勾对往来账务。

  (十三)营业终了及柜员临时离岗,负责清查柜员库存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并与现金库存簿及计算机中查询的凭证使用情况核对相符。

  (十四)负责组织营业室的日结、月结、试算与决算工作及各类会计报表的审查上报。

  (十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与库存内现金、有价证券,监督管理好“四室一库”。

  (十六)及时处理解决营业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负责实施本社(柜)人员的管理、考核及奖惩兑现。

  (十八)负责电子监控设备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六条综合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取、登记和保管,办理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工作。

  (二)负责掌管使用现金讫章(仅用于现金的上解与下拨)

  (三)负责各柜员营业用现金的内部调剂和本社(柜)现金的领用、上缴,并记载“库存现金登记簿”。

  (四)负责输出打印各种传票及账表。

  (五)负责款项的上解、下拨、票币整点等工作,及时编制现金计划,在规定的库存内合理调配现金。

  (六)营业终了,负责自身库存及各柜员的钞箱累计,并与总库存核对,使之相符。

  (七)负责本社(柜)综合核算、记载各种手工账簿、账务汇总和核对工作。

  (八)登记《计算机运行日志》。

  (九)与主管(监督)柜员共同负责库款、箱包及其它物品的出入库登记工作,协助主管(监督)柜员每日清库。

  第十七条营业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开展柜面业务宣传,主动热情、文明礼貌、准确快捷地为客户办理业务,诚恳耐心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各类凭证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各类业务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并按规定记载账务。

  (三)负责记载“款项交接登记簿”,办理营业用现金的领用、保管,主辅币、残币的兑换及大额支现登记备案,负责票币的整点、挑剔、捆扎及有价证券的兑付工作,登记柜员现金收付登记簿。

  (四)办理营业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用和保管。

  (五)掌管现金讫章、储蓄专用章、转讫章及个人名章,并按规定保管使用。

  (六)人员交接和临时离岗要求办理交接和签退手续。

  (七)营业终了,轧记当日经办业务,核对记账凭证、现金与柜员轧账表,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将掌管的印章、凭证及现金全部加锁入库保管。

  (八)负责本柜计算机及其他业务机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协助迅速解决。

  第十八条营业柜员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单人临柜,单收单付;

  (二)凭码操作,离柜签退;

  (三)账款自核,人机核对;

  (四)取款账折(单)见面,当时核对;

  (五)当时记账,一笔一清;

  (六)人员变动,办理交接;

  (七)相互制约,授权操作;

  (八)款、章、证自管,专人专箱,自管自用,离柜收起;

  (九)当日结账,账款相符;

  (十)账表清洁,不得涂改;

  (十一)存款业务先收款后记账,取款业务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

  (十二)加强账务核对,确保账账、账款、账实、账证、账表、内外账务六相符。

  第五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

  第十九条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领用和保管由综合柜员负责。

  第二十条综合柜员统辖本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领用情况,按凭证种类设置账户,通过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对凭证的领、缴、销、存各环节要严密控制,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柜员一次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数量不能超过系统设定的最高限额。序号使用,坚持销号制度。柜员间不得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柜员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交接手续,必须在有关登记簿上登记并签章,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营业终了,综合柜员根据当日计算机内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结存,与各柜员实际结存份数核对相符后,随现金入库保管。

  第二十四条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纳入表外核算,按种类、面额设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制度,每次检查现金库存都要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作为必查内容。

  第六章印章、柜员号和密码管理

  第二十六条营业柜员使用的各种业务印章,是受理业务的证明和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管理和使用。

  (一)印章的种类及规格

  1、现金讫章:圆形,直径3.5厘米;

  2、转讫章:等边三角形,边长4.5厘米;

  3、储蓄专用章:圆形,直径3.5厘米;

  4、个人名章:长方形,1.2×0.5厘米。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现金讫章:适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现金缴款回单、用现金兑付的有价单证等。

  2、储蓄专用章:适用于对外签发存单、存折等。

  3、转讫章:适用于一切转账凭证,对外签发收账通知和支款通知等。

  4、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的报表等。

  (三)签章规则

  1、各种单证除按规定加盖业务印章外,存单、存折、收据、现金和转账凭证等加盖营业柜员名章;借款契约、托收承付拒付、大额汇票解付、大额现金付出、定期结息、错账冲正、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列账等传票、贯用发票、查询查复书等,还要由主管(监督)柜员审查并加盖名章。

  2、各种手工账簿账页记满后由更换账页的柜员在账页下端签章。

  3、各种报表应加盖制表、复核、主管、(监督)柜员及有关人员名章。对外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质量,防止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的监督保障体系,也是约束会计核算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检查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会计核算质量与会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监督,并积极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各柜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防止各类差错与经济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检查监督是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序时性、连续性的监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管(监督)柜员不应参与营业柜员或综合柜员的顶岗(替班)工作,切实保证检查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检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检查监督人员发现差错应督促其认真纠改,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柜员修改业务差错,发现重大差错、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检查监督分现场监督与事后监督两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业务的检查监督

  柜员临柜业务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及时、准确办理,柜面经办的各种业务每日由主管(监督)柜员按规定要求逐笔勾对检查,当日发现的差错应及时纠改,事后发现的各种差错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认真处理。

  (二)对业务印章的检查监督

  业务印章实行自用、自管制度、营业结束,所有印章须随现金一并入库保管。

  (三)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监督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营业终了,由主管(监督)柜员与综合柜员核对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零头,并根据传票进行再销号。

  (四)对库款的检查监督

  当班结束,由主管(监督)柜员与综合柜员负责各柜员库款清点核对,确保账账、账实、账款相符。

  第三十一条检查监督的责任划分

  主管(监督)柜员或综合柜员监督审查后的账表凭证,在以后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差错,应按先追究或处罚当期主管(监督)柜员、再追究柜员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省联社泰安制定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期较长)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半年,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一年至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报市联社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各级联社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系统工作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发放75%的基本工资,第七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违规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的,偏听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年末擅自超存贷比例或者超限额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融资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的`;

  (二)违规从辖区外拆入或者向辖区外拆出资金的;

  (三)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四)违反规定,利用信用社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二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咨询组织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报批、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在“双摸底”过程中,不深入基层调查,凭空捏造填制摸底表,凭此发放资信证的;

  (二)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社贷款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二十九条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第三十条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二)对不同意的报批项目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审查通过调查责任人、管户责任人及第一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冒名、顶名贷款的;

  (七)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反规定,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

  (三)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管户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信贷指标弄虚作假,支农措施不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

  (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以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的;

  (七)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资信证》年检的。

  第三十八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照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业务的;

  (五)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六)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账和利息坏账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三节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收回贷款本金或利息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的;

  (二)实施以资抵债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第四十一条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因失职造成信用社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二)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

  (五)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七)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或超越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资产的;

  (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询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第四十四条在处置和监督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投资工作中,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债权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信用社债权,制止企业逃废信用社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原贷款资料、有关核销资料未专户登记、入档和保管的;

  (二)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三)为掩盖责任,对应核销的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呆账贷款或其他损失核销的;

  (二)违反呆账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三)核销工作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核销工作中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不入帐的。

  第四节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现金交接没有按券种登记的;

  (二)业务人员进行交接班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四)违反“实名制”规定办理储蓄账户开立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

  (五)办理储蓄账户当日存入款项的取现和转帐业务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六)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未按规定操作的;

  (七)业务专用章未按规定移交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使用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等账证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泄露储户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三)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挪用备付金的;

  (二)没有据实开立存款证明书的;

  (三)虚开存单(折)的;

  (四)贪污利息、挪用储户存款的。

  第五节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三)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四)不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的;

  (五)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六)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七)白条顶库、假币抵库、票据抵库的;

  (八)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临时离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不入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的;

  (十)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十一)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二)因严重失职或保管不当致使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储蓄存款等违规操作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二)挪用库款、有价单证的;

  (三)经营收人未列入会计账册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第六节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本币账户或开销户手续不齐全、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以及预留印鉴变更不按规定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倭,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三)不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发生印、押、证丢失的;

  (二)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办理票据付款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盗用往来资金的;

  (二)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

  第七节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登记的;

  (四)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五)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信用站除外),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三)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二)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三)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第八节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

  (二)固定资产处置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出售、报废车辆的;

  (六)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固定资产购建中,投资额超过批准额的;

  (二)对建筑、安装、维修工程和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物品,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采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发布中标结果的;

  (四)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置建设项目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四)开标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的;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第六十七条在购建固定资产、物资采购、设备维修、保险与索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从中渔利或收受回扣占为己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二)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组织实施

  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结合,以岗位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为单位或将清收管理人员划分若干小组对负有清收责任的贷款。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或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第十一条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由联社按照法律事务授权范围执行。

  (三)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第4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量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四条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贷款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贷款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限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限。

  第十五条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对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诚信极差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人民银行、新闻媒体,采取联合制裁、发布黑名单、公告、公开曝光等方式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其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十六条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

  (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展创新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的提供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业务。资产重组时,债权人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抵债资产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五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

  第二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社内奖励和社外奖励两部分。以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多人清收(含社内、社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社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完成计划给予单项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清收1992年底以前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30‰兑现奖励;

  2、清收1993—1997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25‰兑现奖励;

  3、清收1998—20xx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12‰兑现奖励;

  4、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贷款本息金额的15‰兑现奖励;

  5、盘活不良贷款按1—4款标准的50兑现奖励;

  6、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社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外人员、机构协助清收不良贷款,按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手续费支出”账户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按社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 4

  1.努力学习电子设备技术知识,掌握电子设备的原理及性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负责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按管理规定对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及时了解使用部门的设备运行情况,每半年对计算机设备例行保养一次。

  3.负责辖属电子设备的维修工作。

  4.负责辖属电子设备的登记、评测、报废等综合管理工作,对辖属单位电子设备购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中心机及附属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定期做好电子设备的'统计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 5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增强信贷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和提高贷款营销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贷款授信、发放、管理、收回与信贷人员(主要包括各级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人员,含信用社主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的经济利益挂钩的“四包一挂”制度,即包授信、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相关信贷资产的质量、数量挂钩。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中“四包一挂”的考核范围是:信贷人员主张办理的客户授信、发放贷款业务。

  第四条包授信。信贷人员要对辖内优质客户进行主动营销,挖掘优质客户资源,帮助客户完善授信资料,使其纳入农村信用社客户评级授信范围内。联社应根据本辖经营实际情况对信贷人员制定授信客户数量、质量最低任务等指标考核,并且制定具体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五条包发放。

  (一)在农村信用社上级规定的贷款范围内,信贷人员在经过对客户情况的详细调查研究后,可根据情况发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类等形式的.贷款。

  (二)本着提高贷款营销效率的原则,对信贷人员提出的授信业务及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相关人员要及时审核并且提交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三)信用社主任对信贷人员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四)县联社应根据本辖农村信用社实际经营情况对信贷人员包发放的贷款数量给予最低任务指标考核,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

  第六条包管理。信贷人员对其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负有贷后管理的责任,应及时对客户经营、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解回访,按期进行贷后检查,如发现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风险因素,要及时向社主任和上级管理机关汇报,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联社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考核办法,确定具体的量化指标,考核信贷人员的管理质量。

  第七条包收回。贷款责任人对其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的本息负有按期全额收回的责任。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收回本息的2按所欠本金和利息的一定比例对信贷人员处以罚金,并签订限期清收责任书,到期仍不能收回的,按照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办法实行责任清收。

  第八条绩效挂钩。

  (一)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以信贷资产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人均利润为核心进行考核,信贷人员收入水平与其担负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挂钩。

  (二)信贷人员绩效薪酬冀奖励:

  1、对信贷人员主张发放管理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率达到任务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收回比例以后,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返还绩效工资。收回率达到100%的,除全额返还本人的绩效工资,并提高绩效的工资档次,给予鼓励,连续两年既能超额完成任务又能全部收回本息的,可评为优秀信贷员,享受提高0.2系数绩效工资的待遇;本息收回率在98%以上的,返还本人全额绩效工资,但未收回部分要实行责任清收;本息收回率低于98%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发本人的绩效工资,并实行未收回部分的责任清收。

  2、根据信贷人员完成“四包”任务的情况确定对信贷人员个人专项奖励。对超额完成县级联核定年度或季度“四包”任务的,按照客户资源、利润等其对信用社的贡献度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项奖励。如信贷人员所发放的贷款产生不良后又在时限内清收回的,可视清收情况适当降低奖励比例。信贷人员专项奖励基本同清非压户专项奖励、揽储专项奖励基本一样,由县级联社从工资总额中统一提取、按月考核、按季兑付。

  3、对没有完成核定“四包”任务的信贷人员,根据县级联社制定的办法给予处罚或调离信贷人员队伍。

  第九条免责贷款。对“四包一挂”贷款出现以下情形的,经信贷人员申请、联社审计稽核部门认定、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核准后,不予追究责任:

  (一)有充足理由证明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不良贷款;

  (二)责任人已经调离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或已经死亡的;

  (三)存在其他省联社规定的免责情况,且经上一级责任认定机构认可的。

  (四)各联社对信贷人员形成的免责贷款要逐笔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资料上报办事处。信贷人员按规定免除责任追究后,仍对“四包一挂”贷款负有清收管理责任。

  第十条各联社薪酬管理委员会或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对信贷人员进行考核,按半年将考核结果报市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河北省联社xx办事处负责解4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各联社根据本辖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办事处备案后施行。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 6

  第一节财务管理概述

  一、财务及其财务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与会计常常密切联系,难以绝然分开,但是两者在绪多方面存在着区别:会计侧重于对资金及其资金运动的核算、监督,是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纪实性的描述,财务则主要关心如何取得资金、如何运用资金、如何处理由财务活动而引起的各方面经济关系,它侧重于财务的前瞻性的筹划、运作中的调节、控制和关系的协调。(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筹资、投资、营运资金、收益分配四个方面的管理;财务管理的工作五个环节有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和分析;财务管理的外部环境有: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金融环境。)

  信用社财务活动主要有:

  1、资金筹集;

  2、资金运用;

  3、成本支付;

  4、收入取得;

  5、利润形成及分配。

  由财务活动而引起的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表现在:

  1、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受投入资本,为投资者保值增值,对投资者支付投资报酬的关系。

  2、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按合同规定借入资金并按期清偿本息的关系。

  3、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按合同投放资金并按期收回本息,互助互利的信贷关系。

  4、与同业之间的关系:资金拆入和拆出,业务委托和受托中的本息,手续费清偿,资金互助,相互竞争的关系。

  5、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借入资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的关系。

  6、与县级联社之间的关系:投放股金、接受服务、分享红利的关系。(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错位)

  7、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接受强制、无偿参与分配的关系。

  8、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职工履行岗位责任,信用社合理分配工资福利的关系。

  财务关系的实质是物质利益关系。处理好关系的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金融财政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金融规章制度和责、权、利相结合。

  总而言之:财务管理是主要利用价值形式对信用社所从事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既体现了信用社业务的开始,又体现了信用社业务的终结,贯穿于信用社业务的全过程。

  二、财务管理体制

  信用社的体制特征是整体大、单个小、多级法人制度。由此表现在财务管理体制上总的说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领导

  由中央银行总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农金局)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总办),依法行使对全系统财务管理的领导权。财务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央银行统一制定。

  2、分级管理

  各省的信用社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内情况,对农金局和总办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并报农金局和总办备案。

  实际操作中可分为:内部管理体制和外部管理体制。

  1、内部管理体制

  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前提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2、外部管理体制

  从1993年财务制度改革时起,规定了信用社财务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主管。

  三、信用社经营的基本原则

  1、独立核算

  信用社在财务核算上,一般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信用社为单位单独核算盈亏,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表(现金流量表)。

  2、自主经营

  信用社为了实现经营目标,避免资产风险,必须具有货币商品经营者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它们的高度自主权,不受地方政府或部门的干预,不奉命贷款,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自主选择投资项目,决定贷款与否,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3、自担风险

  信用社必须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一般来说,信用社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国家风险。信用风险是主要的。

  4、自负盈亏

  信用社作为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带来的利润,也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财务管理目标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经营受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农村金融分工协作政策的导向及制约,必须先讲社会效益(支持“三农”和保证贷款的50%以上贷给社员等),再讲企业效益。

  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是实现其价值最大化。这里的价值可理解为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它是信用社整个工作的核心与灵魂。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而展开经营活动的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目标可看成是信用社财务管理的子目标。

  五、规范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

  规范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很多。贯穿于信用社经营的全过程,主要有国家金融财政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金融法规制度以及各省、各地体改办的制度等。

  1、国家金融财政法律法规

  ①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本法目的: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②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本法目的: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③企业财务通则(1993年)。本通则目的: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1月27日财部发布2002年1月1日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

  ⑤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年)。本制度目的: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⑥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本法目的: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⑦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本法目的: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5月16日)。

  2、人民银行金融法规、制度

  ①贷款通则(1995年7月27日)。本通则目的: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

  ②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本办法目的: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③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1月1日施行)。本办法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

  ④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1997年)。本规定目的: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⑤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997年)。本规定目的: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县联社行为,充分发挥县联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

  ⑥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1998年)。本制度目的: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工作;

  ⑦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1998年)。本制度目的:加强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

  ⑧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及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1998年)。本规定目的: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信社资产安全;

  ⑨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1998年8月)。对乱用会计科目、假造帐表、帐外经营、资本金不真实或被抽走、转移财政存款、假委托业务、截留利润、虚报盈亏等问题定性。

  一、资金筹集的管理

  信用社筹集资金主要有吸收股金和负债业务。

  1、股金

  信用社股金是农民群众(含城乡结合部的居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及信用社

  第二节财务管理的内容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

  职工为了取得社员资格,自愿向信用社交纳的款项。股金的实质是“社员资格”的证明,体现了社员股金的基本性质。

  现阶段主要有个体社员股、团体社员股和职工社员股。①社员股金是“一人一票”。这既是信用社初创时期的基础股,也是信用社发展到今天的多数股,在总股产中占有50%以上的比例。②农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团体股,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和加工流通领域。③职工缴纳社员股金。④联社社员股,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职工股组成。联社营业部作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向联社入股,只将原资本金全额划入联社股本金。

  股金管理要求:

  ①充实资本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信用社的社员一般不少于500个,所有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单个持股不超过该社股本2%,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

  ②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扩股额度。

  ③坚持股金不保息政策。1993年后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保息分红”。

  ④按社员与信用社的交易量返还利润。具体操作中有先按税后利润计提10%的股金分红,然后按税后利润30%计提,再按交易量返还利润的做法。

  2、负债:

  负债经营是金融业经营的主要特点之一,信用社负债包括对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吸收存款和对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等。

  ①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吸收活期存款可以运用相对稳定的余额,不需支付较高的利息,同时可以进行信用扩张,创造派生存款,应该成为信用社积极筹措的资金,由于结算体制上的不足,信用社吸收活期存款方面竞争力较弱。

  定期存款可为信用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开户手续简单方便,但资金成本较高。

  储蓄存款一直占各项存款的85%左右,而且定期储蓄存款又占储蓄存款的85%。

  存款管理要求是:提高存款巩固率、降低存款成本率、调节存款运用率。为实现管理要求的策略有:网点设量科学化(布局合理、方便客户、便于核算);存款种类多样化;服务优质化。

  ②借款,包括系统内调剂资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同业借款等。

  系统内调剂资金是由联社牵头,在一个联社范围内,供求双方平等协商达成调剂资金协议。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维护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考勤工作由联社和各信用社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人员对职工出勤情况要认真记录,如实反映,对考勤工作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职工考勤内容包括出勤、休假、请假、加班、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在考勤表中用不同符号表示。

  第四条职工按照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即为出勤。职工因公出差、外单位借用或经组织批准参加全脱产、半脱产学习,不能按时上下班的视为出勤。

  第五条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即为休假。法定节假日指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正月初一至初三)、“五一”劳动节3天(5月1日至3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至3日),共10天;公休日指星期六、星期日。

  第六条职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

  第七条职工未按时上班即为迟到,提前下班即为早退。上班中途未经联社领导同意擅自离岗即为脱岗。

  第八条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上班、超假又未履行续假手续均为旷工。职工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每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一月内累计达3次(早退、脱岗以抽查记录为准)另扣工资500元。

  第二章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条职工请假必须履行相关手续。请假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一式两联的《职工请假审批单》,病假应附县级医院以上证明,按审批权限经联社领导批准后,一联由办公室留存并作好登记,另一联本人收执,待假满结束,经办公室签字后送员工管理部门,作为计算工资、奖金、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职工请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履行者,可委托他人代替履行。

  第十二条联社职工(含中层干部)请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但科室负责人要安排好代班人员),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联社班子成员请假一律由理事长审批。

  信用社一般职工请假3天(含)以内由信用社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上信用社主任签注意见后报联社主任审批。信用社主任请假一律报主任审批;超过3天以上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章假期规定和加班报酬

  第十三条事假。事假按天扣发工资100元。

  第十四条病假。职工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按病假实有天数每天地扣发工资50元;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和津贴。因公(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婚假待遇。职工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享受假期7天,按晚婚年龄结婚,享受假期1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丧假。职工为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办理丧事的享受假期7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产假。已婚女职工不足晚育年龄,经过批准生育第1胎子女者,以及按政策规定,经过批准安排生育第二胎子女者,产假为90天;已婚女职工在晚育年龄以上,经过批准生育第1胎子女者,产假100天(男职工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怀孕女职工流产休养假。已婚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发生流产,假期在30天以内,休养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女职工哺乳婴儿的考勤。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周岁的婴儿,每天哺乳两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视为出勤。

  第二十条计生手术休养假。男女职工因做节育或绝育手术,休息时间超过7天和女职工计划内怀孕,经医院诊断需要保胎休息者,以及计划外怀孕做了流产手术需要休养者,均执行病假规定。

  第二十一条探亲假。除见习生和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计超过1个半月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外,凡距父母和配偶居住地在300公里以上的职工符合探亲规定,分别享受未婚职工每年一次或已婚职工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在20天内,以及每年一次的`探望配偶假在30天内,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休假。职工休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加班报酬。法定假日(全年共10天)经批准加班者,按日标准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不再安排补休。经批准在其他时间加班,以及在外地出差、学习而占用了公休假的,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双休日按日标准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按日标准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

  第四章假期计算与出勤考核

  第二十四条职工请(休)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应包括在内,但在考勤计算假期时应予剔除。

  第二十五条职工请(休)假期限末满而提前到岗上班者,则按销假时间计算实际假期。

  第二十六条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含男职工的护理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含男职工护理假),均应一次使用,未用完的不再调休,视为奉献。

  第二十七条职工出勤考核实行日考月清,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考勤情况由办公室填写统一印制的《农村信用社考勤表》,于每月的三十日前(假日顺延)报送联社员工管理部门审核留存,作为考核职工出勤情况的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遵守本制度,出满勤、多出勤的职工,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条对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职工,除有特殊贡献者外,一般不得评选为年度先进工作者。

  第三十一条职工无论什么原因旷工,旷工1天,则扣工资300元。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经过批评教育无效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则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条发现办公室考勤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考勤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除扣发当事人工资800元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农村信用社全体职工。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属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同时废止。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市场竞争要求相适应的机构效益评价和员工管理机制,改革我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薪酬分配办法,发挥员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市联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层(含)以下在岗干部职工;所称机构是指市联社直管的信用社(营业部、贷款中心)和分社。

  第三条机构等级员工等级是指根据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通过对直管机构及在岗员工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而确定的机构经营管理级次和员工综合素质等级。

  第四条机构等级是确定机构负责人年薪标准及员工等级占比的依据,员工等级是确定员工年薪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实行员工等级年薪遵循的原则:

  (一)以业绩为中心确定员工等级,体现不同等级员工薪酬有别的原则。

  (二)以效益为中心确定信用社等级,体现不同等级社之间负责人薪酬有别和各等级员工比例有别的原则。

  (三)实行等级年审、考核制度,薪酬随级别波动的原则。

  (四)等级评定和薪酬考核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薪酬核算和支付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等级的确定及待遇

  第六条信用社(含直管分社,下同)等级考核方法

  (一)信用社等级依百分考核得分多少确定。具体标准如下表:

  考核得分120分以上(含)100-119分(均含)80—99分(均含)79分(含)以下

  机构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二)信用社等级考核指标分为计分指标和倒扣分指标,其中:计分指标为100分,倒扣分指标为30分。

  第七条信用社等级按自评申报-联社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确定等级信用社待遇遵循信用社等级越高,负责人待遇相对高,本社高级别员工占比相对高,反之则低的原则。不同等级信用社负责人各年度薪酬标准依据全辖经营效益状况确定。不同等级信用社员工级别比例分配见下表:

  机构等级一级员工二级员工三级员工四级员工五级员工六级员工

  比例比例比例比例比例比例

  一级信用社联社评定255025—联社评定

  二级信用社联社评定15403510联社评定

  三级信用社联社评定10304515联社评定

  四级信用社联社评定5205520联社评定

  联社机关联社评定3050——联社评定

  第九条城区各单一组织资金的分社等级确定及待遇。

  (一)同时具备存款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和人均存款600万元(不含)以上条件的,比照三级信用社各等级员工比例确定员工级别,负责人享受一级员工待遇。

  (二)低于第(一)款标准任何一项的,比照四级信用社各等级员工比例确定员工级别,负责人享受二级员工待遇。

  第三章员工等级确定及待遇

  第十条员工等级确定

  员工等级确定程序按照公开考试——自评申报——民主测评——业绩考核——单位负责人评价——信用社评定小组评定——市联社终审定级的步骤进行。

  各社评定的各等级员工数量不得突破市联社下达的计划。

  第十一条全市信用社员工共划分6个等级。各等级员工薪酬标准依据各年度经营效益状况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20xx年起,因年龄限制不再担任中层管理干部正职和具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及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可评定为一级员工,其评定权在市联社,因年龄限制不再担任中层管理干部副职的员工挂靠二级员工待遇标准。现任联社中层干部正、副职任职期间享受岗位职务年薪,离职时若无升、降级情节,统一确定为二、三级员工,享受已定级别相应的年薪工资待遇。

  凡具有以下情节的员工为六级员工:岗位技能考试不及格的末位2名员工;因违规违纪受记过(不含)以上处分的员工;试用期满并转正,首次确定等级的员工(试用期内执行省联社规定的工资政策)。

  第十三条为照顾山区信用社员工待遇,凡在山区和半山区信用社工作的员工等级年薪标准,按所评定级别上浮0.5—1级执行。

  享受上浮一级的单位有:潘湾信用社、王畈信用社。

  享受上浮半级的单位有:聂河信用社、五眼泉信用社、松木坪信用社、高坝州信用社、红花信用社、洋溪信用社、大堰信用分社。

  第四章员工等级年薪考核计发

  第十四条等级年薪的构成:等级年薪标准由等级基薪和风险年薪两部分组成。

  (一)等级基薪是年度工作的基本报酬,根据员工等级确定年薪标准,等级基薪占等级年薪总额的30%。

  (二)风险年薪是年度工作的风险报酬,根据员工等级确定年薪标准,风险年薪占年薪总额的70%。

  第十五条员工等级年薪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按季兑现”,即:市联社根据各单位不同等级员工数量和年薪工资标准,核定各单位工资总额,依据市联社各年度制定的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方案执行。单位负责人等级薪酬由联社直接计发到人,一般员工等级薪酬由各单位依据内部《责任书》进行考核分配。

  第五章等级升降和年审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等级年审制度。信用社等级和员工等级按自然年度为考核期进行年审,在年审时以已评定级别为基础,结合升降级情节,确定员工下一年度等级;依据信用社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当年经营管理绩效,重新确定下一年度信用社等级,年审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以前。

  第十七条实行员工等级升降制度。

  (一)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员工,联社考评委员会可给予适当降级处理:

  1、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员工等级降低1级;受到记大过处分或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在处分期内执行六级员工待遇标准,解除处分或正式上岗后重新确定级别。受到留用察看和待岗处分的员工从处分次月起,每月只发280元生活保障工资,解除处分或重新上岗后,执行六级员工待遇。

  2、当年单位出现“四类案件”和经济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以外的所有员工普降1级。

  3、当年经营目标考核平均得分在65分及以下或出现经营亏损的信用社员工等级从次年起普降1级。

  4、出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或对违规行为知情不报,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等级降低0。5—1级。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员工,经联社考评委员会批准可给予适当升级奖励:

  1、当年工作受到地市级总结和推广的信用社,奖励20员工提高一级的指标,各等级员工之间平均分配,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员工优先享受奖励晋级。

  2、其他有突出贡献者,由考评委员会决定可给予提高一定级别的奖励。

  (三)同时具有升、降级多种情形的,均择其高的标准执行,同时具有升级和降级情节的,按只降不升的原则执行,升级最高到一级。

  第十八条实行信用社等级升降制度。根据对等级信用社年审结果,对其级别进行升降,升级最高到一级,降级最低到四级。符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1、2、3项条件的信用社,在评定的等级信用社考核得分基础上分别奖励5分、10分、15分后确定信用社下年度等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种专项奖金的兑现办法原则上比照本办法员工等级年薪标准差别系数考核计发,上级对联社领导班子奖励按奖励单位的分配要求执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

  第二十条员工调动到本市内其他信用社,其已评定等级依然有效,从调入日起,上浮级别执行调入单位的级别上浮标准;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公负伤休假、病假、事假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宜*市农村信用社劳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实行等级年薪过程中有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年薪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当年实行等级年薪资格,对已发年薪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联社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和解释权在市联社考评委员会,与本办法有关的《办法》、《细则》和《方案》均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以在不突破联社考核兑现年薪总额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内部考核实施细则并报联社批准后实施。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 9

  为加强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的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信用社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制度。

  一、依照国家规定,员工均可享受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二、除工伤假外,凡员工病假、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履行请销假者,视同霸王假作旷工论处。

  三、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基层社副主任、员工

  1、请假1至3天的,由基层社主任批准;

  2、请假4至10天的,由基层社主任同意,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联社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请假10天以上的,由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基层信用社主任、联社部门负责人

  1、请休假律报经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2、联社工作人员休假15天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联社工作人员休假6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联社主任、副主任请假3天以上的报银监局xx监管分局合作科批准。

  四、凡信用社员工,因事、因病需请休假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均需事先填写《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申请表》一式两联,经本社或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办理请休假审批手续的,可先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领导请示同意,事后按照规定补办请休假手续。

  五、假期规定

  (一)公休假日

  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假日。

  (二)法定节假日

  每年的元旦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五一”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共计10.5天为法定节假日,

  (三)公休假日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可由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享受每年一次的公休假日: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7天;。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10天;

  3、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14天;假期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休假天数可顺延。

  (四)生育假

  女员工因生育需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生育假:

  1、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

  2、晚育假14天;

  3、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假期20天;

  4、属于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假期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6、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15天;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30天。

  7、不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7天;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10天。休假期间,不享工效工资待遇。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限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婚假

  1、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给予婚假三天;

  2、员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给予晚婚假十二天;

  3、如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六)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抚养人)死亡时,给予丧假六天;

  2、如到外地赴丧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七)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不含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学校员工),与父母、配偶以及抚养人不同住一地的,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按《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申请探亲假。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若因工作需要两年给假一次的,给予假期45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5天;现役军人家属给予假期30天;另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往返路程假。

  4、员工申请去港澳探亲的,从获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一个月;

  5、员工申请出国探亲的,从取得护照鉴定之日起,给假半年(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三个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xx市范围内(含各县之间),不得享受探亲假。

  (八)事假

  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经批准可准予申请短期的事假,但对事假进行从严控制,如无特殊情况,最多不准超过10天。

  (九)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时,按规定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享受工伤假。

  (十)病假

  员工因病伤休养,可以凭医务部门开具的诊断病休证明申请病假。

  六、假期计算

  员工请休假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超过半日(含半日)累加计算。提前上班的,按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计算假期。

  七、假期工资计算

  (一)在国家规定天数以内的下列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探亲假;

  2、婚假;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

  4、丧假;

  5、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间,30天以内的全额发给病假期间工资,3189天的停发岗位工资、误餐费、综合津贴等补助,90天以上的`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下同)的6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20xx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100%;以上工资待遇按病假实际天数扣除(以每月20.92天)计算。

  (三)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外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假期外工资,标准为:

  1、连续工龄满不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5%;

  3、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0%;

  4、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5%;

  5、连续工龄满20xx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0%;

  (四)凡请事假的员工按请假天数扣除其本人当月相应的工资总额收入,即每天工资基数=当月工资总额÷20.92天计算。

  八、对未按审批权限办理请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办续假手续而超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达15天者,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从旷工的第一天起,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由基层信用社报县联社审核批准,并报银监会xx监管分局合作科人事部门备案。

  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 10

  一、检查督促全辖各信用社及其网点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联社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

  二、组织实施各信用社执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财务计划情况。

  三、稽核各信用社营运及经济效益情况,通过稽核审计,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信用社经营管理发挥谋士作用。

  四、检查信用社各项业务发展的真实情况,医治虚假经营,当好金融医士。

  五、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帮助信用社改善经营,促使信贷资产按照效益、安全、流动的原则开展业务。

  六、围绕联社整体工作,与其它部门搞好协调工作。

  七、分析反馈经济、金融业务活动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草拟稽核审计方案,整理稽核审计记录,完成稽核审计报告。

  八、承办联社领导与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稽核审计部副经理岗位职责

  一、协助经理管理全县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教育部室人员履行职责、深入钻研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业务,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审核制定本科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审核本部拟定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定期向经理报告工作,分析反馈经济、金融业务活动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

  四、负责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深入基层了解信用社工作动态,指导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稽核审计人员的指导工作,促进稽核审计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六、协调与本联社有关部室及地方审计部门的关系。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稽核审计部综合岗位职责

  一、负责搜集、整理有关文件、报表资料,掌握被稽核审计对象业务经营活动动态,并建立业务档案。

  二、编制和填报有关稽核工作报表,并起草稽核工作文件、报告和稽核工作计划、总结。

  三、负责信用社业务、财务活动的.序时稽核和专项稽核,做到序时稽核有汇报,专项稽核有报告。

  四、草拟稽核审计实施方案,整理稽核审计记录,写出稽核审计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对信贷、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坚持查库制度。

  五、收集有关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实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稽核审计部内审岗位职责

  第一条根据领导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开展稽核审计工作。

  第二条负责草拟稽核审计规章制度和稽核审计报告等,对确定的稽核审计项目制定具体的稽核审计计划、稽核审计方案。

  第三条负责做好所承担稽核审计项目的有关文件、报表、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础工作,按规定建立和管理稽核审计档案。

  第四条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稽核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出稽核审计结论和决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参与调查研究,了解下级稽核审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解决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提出做好本岗位稽核审计工作的措施。

  第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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